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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4 17:55 来源: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打印 字体:【

贵州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规范我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的规定,按照《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尾矿库,是指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赤泥库、磷石膏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停止使用或者废弃的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负责(上述单位,以下统称尾矿库管理单位)。

第五条 尾矿库管理单位应保证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 对尾矿库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以下统称尾矿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尾矿库信息共享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加强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工作。

第七条 尾矿库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公告实施销号

第二章   库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尾矿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一)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

(二)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

)经批准建设但未建设完工,且不再继续建设的尾矿库;

)其他原因确需闭库的尾矿库。

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闭库治理。

第九条 尾矿库闭库治理应包括工程地质勘察、安全现状评价、环境现状评价、闭库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十条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环境影响调查及环境风险评估,根据评价评估结论开展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环保设施设计

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具备审批权限的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闭库环保设施设计应当经具备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尾矿库闭库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安全评价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应符合相关法规、规章要求。

第十二条 尾矿库闭库的安全技术条件,应符合《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2013)、《干法赤泥设计规范》(GB50986-2014)、《尾矿库安全规程》(AQ39490-2020)和《磷石膏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59-2016)等规范规程要求

第十 尾矿库闭库工程施工完毕,尾矿库管理单位组织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形成闭库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包含下列内容及资料

(一)尾矿库库址所在行政区域位置、占地面积及尾矿库下游村庄、居民等情况

(二)尾矿库建设和运行时间以及在建设和运行中曾经出现过的重大问题及其处理措施

(三)尾矿库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初期坝结构、筑坝材料、堆坝方式、坝高、总库容、尾矿坝外坡坡比、尾矿粒度、尾矿堆积量、防洪排水型式等

)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闭库工程施工概况

)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及审批文件

(六)闭库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七)闭库工程安全设施竣工报告及竣工图

(八)施工监理报告

(九)闭库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十)其他相关资料。

安全设施验收应当聘请有关尾矿库专家参加,专家原则上应当为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组的专家,不能参加的,也可从国家、省、市、县级安全生产专家库中进行补充。

第十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十 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且总坝高低于10米的小型尾矿库,可以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闭库。

(一)尾矿库管理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闭库治理方案,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后开展闭库治理。

(二)闭库工程结束后,尾矿库管理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对尾矿库进行安全评估并编制闭库安全评估报告,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完成闭库。

第十六条 尾矿库管理单位在实施尾矿库闭库过程中,应按规定做好尾矿库污染治理、土地复垦等工作。

第三章  销  号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尾矿库,尾矿库管理单位提出销号申请并履行销号程序:

(一)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完成闭库治理的;

(二)尾矿全部回采并清除坝体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

(三)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已经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且不再建设的。

第十八条 已完成闭库治理的尾矿库,尾矿库管理单位应从闭库工程通过安全及环保验收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提交书面销号申请及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和相关专家进行现场复核,经现场复核同意销号的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公告销号。

尾矿全部回采并清除坝体后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尾矿库管理单位应从尾矿全部回采并清除坝体结束之日起60日内,向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交书面销号申请。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及相关专家,经现场综合认定同意后,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公告销号。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已经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且不再建设的,尾矿库建设单位应从决定不再建设之日起30日内,或者建设期限届满后30日内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公告销号。

十九 销号后的尾矿库不得再作为尾矿库使用,不得重新用于排放尾矿,不再将其纳入尾矿库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尾矿库销号前的安全管理由第四条规定的尾矿库管理单位负责。尾矿库管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坝体及排洪设施的维护,开展安全监测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管控尾矿库安全风险。

第二十一条 尾矿库销号后的安全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 利用销号后的尾矿库的土地建设其他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报经相关部门批准,依法依规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第二十三条 改变销号时库区用途的,由库区土地使用单位承担安全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原主体责任单位须向土地使用单位移交闭库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档案材料和销号资料,与库区土地使用单位签订协议,告知相关安全风险,移交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十 各级尾矿库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尾矿库闭库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土地复垦、环境保护等监管工作,积极帮助尾矿库管理单位解决闭库销号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章 

第二十 锰渣库的闭库销号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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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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