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 推进提升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积极响应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关于提高矿山最小开采规模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非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有关工作要求,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已设非煤矿山开采规模管理事宜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提出:
一、凡是已设立的低于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的矿山,应积极进行技术改造和开采结构调整,尽快达到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要求,原则上2023年12月底前仍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矿山应当退出,采矿权到期不再予以办理延续等登记。各盟市自然资源局按照属地原则梳理已设在期非煤矿山情况,对开采规模低于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的矿山,由属地盟市自然资源局向社会发布公告,并逐一通知到对应采矿权人。
二、开采规模低于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最低标准,拟进行技术改造和开采结构调整的矿山,采矿权人应编制技术改造和开采结构调整方案,报属地盟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对经论证,技术改造和开采结构调整后开采规模能够提升至国家、自治区最低开采规模要求且符合国家生态管控要求的矿山,由采矿权人出具2023年12月底前完成技改的承诺,并由属地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商有关旗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继续予以办理有效期不超过2年的采矿权延续登记,办理登记后由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承诺期内达到最低开采规模的,予以颁发采矿许可证原件,承诺期内未达到最低开采规模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予以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
责任编辑:张书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