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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七十二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学时。我想咨询的问题是:这个“每年”是指一个年度,比如说2025年5月1日取证的,我在下一个年度2026年度内是不是只要再培训学时不少于20学时就可以,不是必须在初次领证的日期之前必须完成?现在各个部门来检查的人员每个人提的要求都不一样,所以想咨询一下咱们官方的解释,谢谢!
2026-05-20
回复:
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每年”是指一个年度,年度内完成规定的培训即可。
2026-05-22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基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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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我矿是停产整改矿井,监管部门要求下井人数每班不超过20人。班中如果有三人完成了井下工作出井,领导再安排其他三个人入井工作,井下实时人数不超过20人,但累计人数超过20人了,属于不属于违反限员规定。谢谢,盼回复
2026-05-01
回复:
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是指实时人数。
《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的生产、建设煤矿。
2026-05-07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基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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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同一公司旗下自营两座独立采矿/独立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五职矿长能否跨矿兼任带班?
2026-06-01
回复:
“五职矿长”同一人员不得在不同矿山兼职,更不允许跨矿带班。
2026-06-05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基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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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1.露天煤矿未实现双回路供电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2.露天煤矿产能要求对月度和季度有没有要求,还是就全年不超总产能的110%;3.露天煤矿出煤外包或者将工程整体外包算是重大事故隐患吗;
2026-05-29
回复:
新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发布,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新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六条 “未按照规定采用双回路供电系统”重大事故隐患,针对的是井工煤矿。
露天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10%,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未规定露天煤矿季度、月度超能力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露天煤矿将坑下采煤工程(包括采装、运输)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单位(完全实现无人驾驶运输的露天煤矿承包单位除外)或者个人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2026-06-03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基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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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等技工院校矿山相关专业毕业,是否符合专业要求
2026-05-28
回复:
关于“五职”矿长和“五科”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学历和专业要求,“五职”矿长必须必须有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五科”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为主体专业毕业。其中学历应为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包含成人教育、函授教育等非全日制教育获得的学历;矿山主体专业是指采矿、机电、运输、通风、安全、地质、测量、矿建(井建)等与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专业。
2026-06-02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基础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