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首页>互动>留言回复
  1. 2023-06-03 高风险非煤矿山界定

    咨询: 年产1000万吨及以上或者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贵单位实施。 请问上述“年产”、“边坡高度”以何种文本为依据?按照采矿许可证中的“生产规模”和“开采深度”,还是按照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的内容?盼文字回复 2023-06-03

    回复: 以安全设施设计为依据。 2023-06-09 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司
  2. 2023-05-18 关于井口动火,井下撤人的疑问

    咨询: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21〕3号文中第一条中规定“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规定中说的撤出井下所有人员是指动火的那条井,还是全部的井下人员。比如说:有主井和副井两条竖井,两条井之间有一定的距离,在主井口动火时,副井对应区域的人员也要全部撤离吗? 2023-05-18

    回复: 您好,请参照《煤矿防灭火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七)严禁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电焊(气割)工入井动火作业。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 2023-05-23 煤矿安全监察司
  3. 2023-05-16 请求解读《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安监总煤监(2015)34号文中第四条(四)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变化的。修改设计后未经原设计审查部门批复同意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咨询: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安监总煤监(2015)34号文中第四条(四)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变化的。修改设计后未经原设计审查部门批复同意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请相关领导对这句话给予解释(如果首采区未发生变化,首采工作面变更为接续工作面,修改设计后是否需要原设计审查部门重新批复) 2023-05-16

    回复: “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变化的”属于重大变更,煤矿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必须对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修改,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2023-05-19 煤矿安全监察司
  4. 2023-03-16 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咨询: 复工复产管理规定和煤矿建设安全规范规定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许可范围是矿山企业还是建筑施工企业?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哪个部门核发? 2023-03-16

    回复: 您好!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属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2023-03-21 煤矿安全监察司
  5. 2022-06-30 关于《煤矿安全规程》中煤矿 开采深度问题

    咨询: 《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第86条规定:“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m,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m……”。 “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m”中1000m如何定义?是以井口标高算起?还是以地表钻孔深度至见煤点计算?或是以岩石侵蚀基准面计算?盼回复! 2022-06-30

    回复: 《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十六条所称的开采深度是指主井井口的标高与开采最低标高之间的差。 2022-07-04 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