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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第86条规定:“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m,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m……”。
“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m”中1000m如何定义?是以井口标高算起?还是以地表钻孔深度至见煤点计算?或是以岩石侵蚀基准面计算?盼回复!
2022-06-30
回复:
《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十六条所称的开采深度是指主井井口的标高与开采最低标高之间的差。
2022-07-04
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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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4部分非煤矿山中,露天采矿工配备装备中无耳塞耳罩,包括钻工、挖掘机驾驶员,是否存在错误。
2022-05-18
回复: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39800.4-2020)有关内容没有错误。非煤矿山企业应该严格遵守规范的各项要求,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督促从业人员正确配戴。
2022-05-23
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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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应急管理部关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规定该文件不适用于非煤矿山,同时宣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文件作废。在新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办法未出台前,请问领导在新的规定未出台前如何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
2022-05-06
回复:
按原有标准开展建设。
2022-05-10
安全基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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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7
带班
咨询: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四条中,是否建设矿井要"双带班"?
2022-05-07
回复:
是。
2022-05-10
安全基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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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您好,请问,《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试行),里面关于煤矿事故类型及定义现行有效吗?现在统计煤矿事故类型按照哪个执行?谢谢
2022-02-25
回复:
您好,经研究,对您的留言答复如下:经查,《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目前有效。现在统计煤矿事故类型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应急〔2020〕93号)中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执行,煤矿事故类型分为:顶板、冲击地压、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爆破、水害、火灾、其他共10类。
2022-03-04
事故调查和统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