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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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6-07-23 关于带式输送机机头滚筒安装CO、烟雾传感器问题

    咨询: 带式输送机机头部位安装有多个滚筒,机头末端卸载滚筒与机头驱动滚筒间距超过20米,是否需要增设多组CO、烟雾传感器?如果只在驱动滚筒下风侧10-20米安装一组CO、烟雾传感器,是否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2026-07-23

    回复: “带式输送机机头、机尾滚筒下风侧未安设烟雾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形判定,仅限于机头、机尾两组传感器。风流由机头流向机尾时,机头以下风侧最后一个驱动滚筒为起点(如机头没有驱动滚筒,以卸载滚筒为起点),机尾以改向滚筒为起点,下风侧10-20m范围内未安设烟雾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的;或者风流由机尾流向机头时,机头以卸载滚筒为起点、机尾以改向滚筒为起点,下风侧10-20m范围内未安设烟雾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其他如带式输送机中间段有滚筒或者机头、机尾有多个滚筒,未在每个滚筒下风侧安设烟雾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的,不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026-07-31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基础司
  2. 2026-07-27 防爆无轨胶轮车随车锂电池2.56kW.h非动力装置使用,是否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咨询: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上级监管监察部门检查我矿时,提出“井下在用WC9R型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车载锂电池电量2.56kW·h随车充电,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二十三条当锂电池电量超2kW.h,需在专用充电硐室充电要求。符合应急管理部21号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十条(十八)款的规定”(2kW・h以上电量锂电池在井下充电时,未在专用充电硐室充电,或者专用充电硐室未实现独立通风,未设置具备超限自动断电功能的甲烷、一氧化碳、氢气、烟雾和温度传感器) 请问井下在用WC9R型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车载锂电池电量2.56kW.h,井下未建设专用充电硐室,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吗?(该车动力源来自柴油机,锂电池具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及防爆合格证,使用时仅用于无轨胶轮车的启动电源,车辆运行时自动向蓄电池浮充,无充电口及充电插头,不具备外部充电条件) 2026-07-27

    回复: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十条第(十八)项中的“2kW·h以上电量锂电池”,不包括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自身装配用于车辆启动且不具备外部充电条件的车载锂电池。 2026-07-30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基础司
  3. 2026-06-12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与《煤矿安全规程》条文冲突

    咨询: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4号令(2026年21号令修订)列明,井下无MA标志的电气设备判定为重大隐患;而经2025年17号令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特定区域可选用无需MA标志的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选型合规。两项法规出现适用冲突:依规合法选用的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因缺少MA标志,按隐患判定标准会直接划入重大事故隐患范畴,执行层面难以统一界定。 2026-06-12

    回复: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21号)第十三条(二)“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电气设备”是指纳入煤矿安全标志管理的电气设备。 2026-07-30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基础司
  4. 2026-06-09 关于2026版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相关问题

    咨询: 第十六条第三款:矿井双回路电源线路其中一回路因故障、检修不能正常运行时,仍组织生产的。判定为重大隐患。能否解读一下,每年矿井供电线路的正常检修,打压试验,需停电检修时,是认定为不能正常运行还是正常运行,因矿井每年都必须进行线路检修打压试验等工作,个人认为此时应认定为正常运行,可以组织生产。 2026-06-09

    回复: 因故障、检修导致其中一回路不能正常供电,视为不能正常运行,期间仍然组织生产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2026-07-30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基础司
  5. 2026-06-09 双回路供电系统

    咨询: 领导您好,请问露天煤矿未采用双回路供电系统,是否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谢谢 2026-06-09

    回复: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21号)第十六条关于“双回路供电系统”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情形,仅针对井工煤矿。 2026-07-30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基础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