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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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无轨胶轮车随车锂电池2.56kW.h非动力装置使用,是否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2026-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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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上级监管监察部门检查我矿时,提出“井下在用WC9R型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车载锂电池电量2.56kW·h随车充电,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二十三条当锂电池电量超2kW.h,需在专用充电硐室充电要求。符合应急管理部21号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十条(十八)款的规定”(2kW・h以上电量锂电池在井下充电时,未在专用充电硐室充电,或者专用充电硐室未实现独立通风,未设置具备超限自动断电功能的甲烷、一氧化碳、氢气、烟雾和温度传感器) 请问井下在用WC9R型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车载锂电池电量2.56kW.h,井下未建设专用充电硐室,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吗?(该车动力源来自柴油机,锂电池具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及防爆合格证,使用时仅用于无轨胶轮车的启动电源,车辆运行时自动向蓄电池浮充,无充电口及充电插头,不具备外部充电条件)

    回复:《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十条第(十八)项中的“2kW·h以上电量锂电池”,不包括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自身装配用于车辆启动且不具备外部充电条件的车载锂电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