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淘汰落后 认真夯实基础
扎实推进云南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
云南省能源局
云南是我国南方重要产煤省份,全省煤炭资源保有储量345.77亿吨。截至2018年底,全省共有各类煤矿486处,核定生产能力6287万吨/年。近年来,云南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的任务安排,深刻反思制约我省煤炭产业安全发展的根本原因,通过“三个坚持”、“三个明确”、实施“三步走战略”,破解煤矿安全困局,推进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2014—2018年,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连续4年未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每年死亡人数都未超过20人。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落实顶层设计,高位推动,以“三步走战略”破解煤矿安全困局
2017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顶层设计精神,省政府坚持高位推动,第一步谋划了“四年计划”即《云南省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实施方案(2017—2020年)》(云政发〔2017〕79号),按照“达标生产一批、改造升级一批、关闭退出一批”的原则,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举措,坚决淘汰不安全产能、僵尸产能、落后产能和达不到技术、环保等标准的产能。
2018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的顶层设计精神,省政府坚持高位推动,第二步谋划了“三年计划”即《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意见》(云政发〔2018〕50号),煤炭行业紧紧围绕“打基础、补短板、防风险、降事故”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源头治理”和“管当前、利长远”的原则,着力解决煤矿企业“小、散、乱、弱、多”的突出问题,全面实施淘汰落后产能攻坚工程、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程、以水害为主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程和安全基础提升工程4项工程。
2019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监局领导同志督导云南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时提出的意见建议,尤其是李万疆副局长带队督导云南期间形成的《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调研报告》精神,省政府坚持高位推动,第三步谋划了“三年计划”即《云南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云政办发〔2019〕61号),进一步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在产业集中、规模提升、技术进步、安全高效、绿色开采、清洁利用等方面集中发力,将我省煤炭资源优势转化为煤炭产业优势,有效保障能源安全。
二、聚焦问题导向,压实责任,以“三个坚持”夯实煤矿安全基础
针对云南省煤炭产业“小、散、弱、多”的根本性问题,云南省以“壮士断腕”的决心,以“釜底抽薪”的举措,以“举全省之力”的态势,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主要矛盾、循序渐进解决问题。
(一)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主要矛盾,解决“多”的问题。通过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工作,2016—2018年,全省累计关闭退出煤矿277个、完成国家下达任务的199.3%,淘汰落后产能3281万吨/年、完成国家下达任务的157.1%。2019-2021年,在国家未下达关闭任务的情况下,拟通过安全工程三年行动和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再关闭煤矿200余处,确保淘汰落后工作每年更上一个台阶,到2021年底,将全省煤矿数量控制在200个以内,比2016年减少70%以上。
夯实安全基础,解决“弱”的问题。一是切实“防大治大”,实施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程、以水害为主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程和安全基础提升工程:制定《云南省瓦斯治理示范矿井标准》;完成云南省瓦斯治理和利用工程技术中心项目一期建设工作;选定了8个重点县级区域,开展以水害为主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程,8个区域内煤矿企业普查已完成。二是切实“强基固本”,实施安全基础提升工程:夯实顶层设计基础,开展了《云南省煤炭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5年)》和煤炭综合利用、煤炭资源支撑与可持续发展等课题研究编制工作;夯实监管信息化基础,建立煤矿安全监管大数据平台,联合办公、监管执法、信息发布等子系统已经上线稳定运行;夯实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础,制定《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实施办法》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达标考核抽查办法》;每年省级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达标考核抽查检查不低于50矿次;建成2个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激励机制,争取专项资金,拟对创建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成功的煤矿奖励600万元。
打破发展瓶颈,解决“小”和“散”的问题。针对“小”的问题,一是通过淘汰落后产能,有序引导30万吨/年以下小煤矿在2021年底前全部关闭退出。二是制定了《云南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件和方向》,要求曲靖市和昭通市的单井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平均单井规模达到60万吨/年以上。三是大力推进“一优三减”(优化系统、减水平、减头面、减人员)和“五化”(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化)改造提升工程,力求到2021年,煤矿采掘机械化程度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四是以点带面,培育大型现代化煤炭企业集团,2019年7月1日,挂牌成立了云南省煤炭产业集团,以省属煤炭企业为基础,采取兼并重组、资源配置、国有控股等方式,全力将其打造成为生产能力不低于5000万吨/年的省属大型煤炭产业集团。针对“散”的问题,优化布局,推进煤炭产业集约化发展。资源条件差、规模小的玉溪、保山、临沧3个市煤炭行业整体退出;将曲靖、昭通、红河等3个州、市和5个县列入重点地区进行集中高效开发,最终产量要占全省的85%以上。单个煤炭企业所有煤矿的总产能不低于300万吨/年,全省煤炭企业户数控制在20-30户之间。
(二)坚持红线底线
一是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底线,制定印发《云南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细则》,严把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关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关。严格按标准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抽查检查,凡达不到三级的煤矿一律停产整改。二是坚持“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2020年3月31日前,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承诺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自愿按照事故查处“四个一律”要求,接受顶额处罚;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承诺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自愿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引导退出。
(三)坚持强监管严执法
一是强化计划监管。督促全省各级监管部门切实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24号)要求,编制执法计划,切实履行法定职责。2019年前三季度,全省共开展执法检查10058矿次,查处各类隐患42973条,实施行政处罚218次,罚款近1400万元。二是强化分级分类管控。国有煤矿由州(市)负责监管,乡镇煤矿由县级负责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把重心放在正常生产建设煤矿上;县、乡(镇)两级党委政府重点加强停产停工整改、列入去产能和长期停产停工矿井的盯守巡查。全省建立486个煤矿监管主体清单,落实企业盯守人员678名、部门盯守人员860名。三是强化部门联动。制定了《云南省省级煤矿安全监察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工作,协调解决问题;联合云南煤矿安监局以开展联合执法、高风险煤矿“体检”、事故约谈、召开警示教育会等方式齐抓共管推动工作,形成监管监察合力;联合发改、财政、国土、税务、金融等省级有关部门,对被纳入“黑名单”的失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三、强化治本攻坚,分类处置,以“三个明确”指引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方向
(一)明确工作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条基本原则(“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原则、“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原则、“总量控制、集约发展”原则、“优化结构、机械换人”原则),以“两控”(严格控制煤炭生产、消费总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三减”(减少煤矿数量、减少煤矿企业户数、减少井下作业人员数量)、“四提”(提升安全保障水平、提升单井规模、提升产业集中度、提升有效供给能力)、“五不”(安全不达标、环保不达标、规模不达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实行机械化开采等要求的落后产能和低效小煤矿一律关闭退出)为抓手,完成六方面重点任务(淘汰煤炭落后产能、提升办矿水平、培育大型现代化煤炭企业集团、推进集约化发展、推进煤炭产业绿色发展、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坚持系统性去产能,结构性优产能,推进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到2021年,将全省煤矿数量控制在200个以内,原煤产量控制在8000万吨以内,力争实现工业总产值1000亿元,实现利税总额180亿元,原煤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目标。
(二)明确处置方案
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377号)要求,印发了《云南省能源局关于高效推进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能源煤炭〔2019〕198号),要求各州(市)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牵头部门和单位及时制定《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方案》并限期上报加以落实。
(三)明确保障措施
一是严格标准条件。明确煤矿基本条件,通过“规划”引领、“标准和条件”约束,倒逼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企业退出行业和市场,鼓励优势产能、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二是加大保障力度。对国家化解过剩产能奖补资金及中央预算内煤矿安全技改资金等,省财政按照规定予以足额配套保障;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20亿元支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落实国家各项税收支持政策;实施有扶有控的金融手段;加大勘探力度,为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三是深化“放管服”改革。通过一站式、并联化、网上审批等方式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缩短审批、证照办理时限,切实减轻企业办事难度;简政放权,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
四是强化主体责任落实。落实煤炭企业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主体责任,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组织主体责任,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行管监管责任;同时按照职能职责明确了煤矿安全监察、自然资源、财政、应急、国有资产监管、金融、税务、生态环境、林草、水利、市场监管、供电等12个部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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