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地方经验做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部署压实四季度煤矿安全工作
安徽局:深入煤矿企业督查 平安护航二十大
贵州局:强化行政处罚落实 提升执法震慑作用
l典型案例通报
云南省大山脚煤矿“5·9”较大透水事故案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部署压实四季度煤矿安全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始终将煤矿安全放在突出位置,多次召开会议专题部署,对党的二十大前后和第四季度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压实再安排。
一是自治区政府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从强化思想认识、树牢安全底线意识,压紧压实责任、狠抓安全措施落实,紧盯关键环节、严防安全事故发生,采取强硬措施、突出重大灾害治理,加强值班值守、时刻保持应急状态等五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和措施。
二是自治区组织召开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推进宁夏“矿山双控系统”部署运用,分析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部署相关工作。
三是自治区应急厅召集7家煤矿上级公司召开座谈会,明确要求上级公司向所属煤矿派出安全生产督导组,与监管监察部门驻矿盯守、明查暗访、执法检查同题共答、同频共振、同向发力,坚决确保宁夏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四是认真抓好国务院安委会第三督导检查组督查发现涉及矿山问题整改工作,自治区应急厅印发通知并联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成立3个督查组对地方党委政府、监管监察、矿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全覆盖综合督查,严格对照各层面督查内容和要求,坚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内业检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开展点对点、解剖式现场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和矿山企业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闭环,举一反三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安徽局:深入煤矿企业督查 平安护航二十大
为进一步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党的二十大前后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9月30日至10月7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领导带队深入淮河能源集团、中煤新集公司、淮北矿业集团等煤炭企业所属4对矿井开展安全督查。督查组通过明查暗访、现场考试、召开座谈等形式,对各煤矿企业国庆假期特别是党的二十大召开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煤矿在采掘接续、灾害治理与重大风险管控、15条硬措施及国家局、省局部署落实情况等进行重点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处理。
督查组要求各煤矿企业当前务必抓好五个方面工作:一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切实履行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要强化安全意识,认真汲取全国和省内事故教训,守牢安全底线,提升安全标准化管理水平,强化现场管理,让标准成为习惯,让习惯符合标准,有效杜绝“三违”行为。三要加快煤矿智能化建设进度,用科技手段实现煤炭开采的本质安全。四要加大重大灾害超前区域治理力度,坚持“两个决不允许”,严格执行安全生产11种紧急情况停产撤人规定。五要严格落实驻矿盯守责任,对重大事故隐患不消除、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停下来。
贵州局:强化行政处罚落实 提升执法震慑作用
为进一步提升大检查工作实效,持续形成“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加强行政处罚罚款收缴工作,不断完善行政处罚落实机制,保证当事人履行缴纳罚款义务。
《规则》明确,当事人对贵州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贵州局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坚持“谁承办、谁执行”原则,由贵州局行政处罚案件承办处室负责;公职律师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科技装备处)指导,办公室、煤矿安全监察处等处室配合共同推进申请强制执行工作。
《规则》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实施行政处罚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按规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规则》要求,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未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案件承办处室应在6个月期满之日起2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规定,向其递交申请强制执行有关材料。案件承办处室提交申请强制执行材料后,应跟踪人民法院是否作出了受理和执行的裁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执行后,案件承办处室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相关工作,尤其在人民法院拟作出不予执行裁定前,听取贵州局意见时,应立即向处室分管局领导报告,并主动配合说明理由。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裁定不予执行的,案件承办处室应开展“一案一整改”工作,人事处、纪检室应联合政策法规处(科技装备处)等处室开展失职失责调查。
云南省大山脚煤矿“5·9”较大透水事故案例
2022年5月9日,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雄达煤业有限公司大山脚煤矿发生较大透水事故,透水量894立方米,造成4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976万元,事故后迟报。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大山脚煤矿为民营企业。该矿为资源整合建设矿井,设计生产能力45万吨/年,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矿井正常涌水量为76立方米/天,最大涌水量为160立方米/天。
透水地点发生在一组煤轨道大巷上段掘进工作面。一组煤轨道大巷设计全长551米,以回风联络巷为界分上、下两段掘进,其中:上段掘进工作面,巷道设计长140米、宽4.2米、高3.3米,采用综掘机掘进,锚杆(索)加锚网支护顶板,于2022年5月3日开始掘进,事故发生时掘进20.3米。下段掘进工作面,按-17度坡度下山掘进,设计长411米,于2022年1月5日开始掘进,事故发生时已掘81米。
二、事故直接原因
大山脚煤矿一组煤轨道大巷上段掘进工作面探放水不到位,冒险掘进,掘通被整合关闭的联兴煤矿C3煤层110303机运巷积水老巷,导致一组煤轨道大巷下段掘进工作面被淹,造成人员伤亡。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技术管理薄弱。煤矿未认真分析运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和物探成果,对物探发现的一组煤轨道大巷上段掘进工作面异常区域未进行钻探验证,冒险组织掘进作业。
2.防治水措施不落实。未按设计施工探放水钻孔,施钻前地测防治水人员未到现场标注钻孔位置、方位、倾角等参数,未使用定向钻进技术或钻孔测斜装备,由施钻人员随意施工。事故工作面巷道坡度发生变化,已经施工的探放水钻孔未能覆盖巷道正前方区域,煤矿未根据巷道坡度变化情况重新组织开展探放水。
3.安全基础薄弱。煤矿地测防治水技术员培训考核不合格,不具备防治水相关知识,4名探放水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地测副总工程师防治水专业知识掌握不足,未仔细查阅巷道测点标高并发现存在的风险和事故隐患,法治意识不强,迟报事故。
4.富源县雄达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该公司作为大山脚煤矿上级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未对所属煤矿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未认真督促大山脚煤矿落实水害防治工作职责和防治措施,对大山脚煤矿领导带班、矿长履职等工作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
5.地方监管责任落实有差距。曲靖市能源局、富源县能源局对大山脚煤矿井下作业点审核把关不严,开展安全监管检查、隐患排查不严不细。富源县委、县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有差距。
四、调查处理情况
事故共对36名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其中,对煤矿总工程师、地测副总工程师、地测防治水技术员、掘进技术员等4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富源县雄达煤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董事长助理、大山脚煤矿矿长等13人给予行政处罚或吊销相关证照。对曲靖市能源局,富源县委、县政府、县能源局,老厂镇党委、政府,富源县能源局老厂能源分局有关责任人员共19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大山脚煤矿罚款215万元,并给予警告;将大山脚煤矿纳入联合惩戒对象。责成富源县委、县政府向曲靖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成曲靖市能源局向曲靖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