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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国家局工作部署
全国矿山安全生产视频会议召开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坚决防范遏制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进展情况
l 典型案例通报
四川省川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鲁班山北矿“3·29”违法案件
全国矿山安全生产视频会议召开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坚决防范遏制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召开全国矿山安全生产视频会议,局党组书记、局长黄玉治出席会议并讲话。黄玉治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强化责任担当、细化措施举措,坚决防范遏制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会议强调,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近期重要指示精神,扎实推进尾矿库安全治理攻坚。摸清底数,全面压实尾矿库监管责任,对全国尾矿库开展一次“拉网式”摸底排查,全面开展汛期尾矿库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加快推进“头顶库”、无生产经营主体尾矿库、停用超三年尾矿库分类处置工作。要狠抓落实,确保安全大检查取得实效。盯住矿山企业抓落实,矿山企业要对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回头看”,上级公司要派出工作组进行督查,要紧盯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对发现的问题隐患,特别是重大隐患盯住不放,标本兼治抓整改,务求取得实效。要严格执法,重拳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发挥好安委办综合协调作用,压紧压实县乡政府领导打击盗采责任,用好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电子封条等信息化手段,强化突击夜查、明查暗访,进一步发挥群众举报作用,对蓄意包裹传感器、监控数据过滤造假等严重违法行为,坚决严惩、曝光、移送司法机关,形成震慑。
会议要求,要多措并举,系统治理采掘接续紧张问题。学习安徽经验,制定好采掘接续和灾害治理中长期规划,加大资金投入,积极实施瓦斯、冲击地压、水害地面超前治理工程,为采掘作业留出空间和时间;科学划分采区,合理优化采煤工作面参数,通过沿空留巷等手段,降低万吨掘进率;加快升级掘进装备,推进支护理念、工艺改革,优化掘支运等各环节生产组织,提高掘进单进水平;加强检查执法,严防借采掘接续调整、随意增加头面搞“人海战术”。要严盯死守,全力做好汛期防淹井、防透水、防滑坡、防溃坝工作。确保措施落实到位,加强汛期值班值守工作,强化关键部位重点巡查,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确保精准预警到位,优化完善预警“叫应”工作机制,及时“点对点”发送预警信息,打通预警“最后一公里”;确保及时撤人到位,遇极端天气、出现透水征兆,果断停产撤人,坚决杜绝层层汇报、心存侥幸酿成事故。
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进展情况
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71号)部署,各产煤地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序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
一是认真做好自查自改。截至6月底,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甘肃、青海、宁夏等17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要求完成了各煤矿企业自查自改。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21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监管监察部门完成自查自改。同时,各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进行了审核,责令47家煤矿企业重新开展自查自改。
二是进一步抓实督导检查。截至6月底,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累计督导检查市、县级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272次;各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累计督导检查县级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645次,山西、吉林、黑龙江、山东、云南、甘肃、新疆等省(区)市级监管部门已实现对产煤县全覆盖督导检查。
三是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已将辖区煤矿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各省级局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部署,组织开展了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专项监察,进一步督促地方切实压实煤矿属地监管责任,防止漏管失控。
四是持续推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截至6月底,各地有2876家煤矿企业完成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制定了9076条治本攻坚举措。
五是持续推动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隐患。各地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定期组织对辖区煤矿安全生产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发布预警信息、督促指导煤矿企业采取防控措施。大检查开展以来,各地区发布省级预警信息3274条、市级预警信息2110条、县级预警信息1616条。山东省能源局联合市、县按照季度发布预警信息累计2615次。四川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市、县三级部门每日印发《四川省煤矿安全风险每日研判专报》。
六是进一步强化检查执法力度。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进一步强化执法力度,四川局会同地方监管部门查处广元市金珠煤矿借整改之名以掘代采、古叙煤田公司鲁班山北矿采用塑料袋包裹甲烷传感器等违法行为,其中对广元市金珠煤矿业主和矿长以危险作业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对鲁班山北矿相关人员移送司法机构处理4人。贵州局已将17起(26人)涉嫌犯罪行为移送公安部门。
七是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大检查开展以来,各省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累计查处5起非法盗采、1起整合技改和停产停建整顿煤矿偷采、11起隐蔽工作面冒险开采、4起超层越界开采、7起监测监控系统造假等违法行为。
在各地有序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部分单位和煤矿企业仍存在思想不够重视、工作不深入、问题整改不到位等问题。
一是一些单位对大检查工作重视不够。存在“上热下冷、政热企冷”的情况,一些地方和单位对大检查重视不够,将安全大检查自查等同于平常的隐患排查,存在方案照搬照抄,检查内容漏项,工作推动不力,用日常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代替大检查,工作一般化等问题。
二是一些单位自查进展慢。截至6月底,内蒙古、青海等省(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还没有完成自查;内蒙古、吉林、江西、云南、陕西、新疆等省(区)煤矿企业还没有完成自查。
三是一些单位自查的问题质量低。各地普遍反映,煤矿企业主动性差,自查不对标对表,自查发现的问题避重就轻,多为鸡毛蒜皮的小问题,在大系统、重大隐患方面涉及的较少,不触碰根源性、老大难的问题。一些管理人员对法律法规标准掌握不清,对一些违规问题习以为常,存在“看不到、想不到”和“看惯了、习惯了”的问题。
四是问题整改不到位。一些煤矿企业对排查的问题没有严格按照“五定”原则整改落实,存在一查了之、一报了之的现象。一些煤矿企业没有对发现问题产生的根源进行分析,就问题谈问题,就隐患治隐患,没有从制度、管理等方面制定治本之策,导致问题隐患屡查屡犯。
五是部门督导有差距。一些地方对下级部门大检查工作情况督导力度不够,推动进展实际行动较少。一些地方对煤矿企业自查自改督导检查少,一些地方通过网上巡查、反馈汇报进行督导工作,效果不明显。
六是监管执法宽松软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地方监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低、发现问题的能力不强,对企业的重大问题发现不了、查不出来。一些部门发现问题不能依法依规进行处罚,青海省各级监管部门目前没有进行过行政处罚。吉林、安徽、河南、湖北、湖南、陕西、青海等省份监管部门没有运用过问责、曝光、联合惩戒、移交司法等执法手段。
四川省川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鲁班山北矿
“3·29”违法案件
2022年3月29日11时,宜宾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四川省川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鲁班山北矿(以下简称鲁班山北矿)用塑料口袋包裹井下部分地点甲烷传感器。局党委高度重视,立即抽调9名执法人员成立工作专班,由分管负责人带队,采取“四不两直”方式立即直赴现场突击检查。经调查,确定鲁班山北矿从2022年2月21日起,井下1438顶抽巷区域内1438顶抽巷进风甲烷传感器(T4)和+480m回风巷(西)合流点甲烷传感器采用塑料口袋包裹,井下其他部分地点不同时段也存在用塑料口袋包裹甲烷传感器的行为。举报情况属实。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鲁班山北矿隶属于四川省川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川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四川省古叙煤田开发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两个公司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管理模式),核定生产能力90万吨/年,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二、违法行为认定
鲁班山北矿井下1438顶抽巷进风甲烷传感器(T4)和+480m回风巷(西)合流点甲烷传感器采用塑料口袋进行包裹的违法行为,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形,该行为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属于存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重大事故隐患而组织生产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是法治观念淡薄。鲁班山北矿干部职工明知井下存在蓄意包裹甲烷传感器的违法行为,却无人制止、无人反对,安全发展理念与当前新发展理念和新发展格局及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员工法纪知识水平低、法纪观念淡薄,对违章、违法、犯罪的概念不清楚、边界模糊,依法办矿、依法治矿的工作意识未入脑入心。
二是安全摆位不正。在煤炭价格高位运行的情况下,鲁班山北矿“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突显,安全红线底线意识不牢,只要生产不顾安全,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不彻底,解决矿井老大难问题的决心不够、信心不足。
三是安全管理失控。鲁班山北矿管理团队对重大违法行为发现和制止不力,工作责任心不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虚化,工作执行力层层弱化,同时,汲取该违法行为教训不深刻,4月11日井下发生瓦斯超限报警后,撤人不及时,依然存在瓦斯检查工违章处理超限报警地点甲烷传感器的行为。
四是责任悬空。古叙煤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弱化,督促鲁班山北矿强化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履职考核流于形式,安全检查方式方法单一,工作质量不高,发现隐患和问题的能力不足,工作责任心不强。
五是履职不力。古叙煤田公司通风瓦斯日分析管理不认真,对鲁班山北矿瓦斯涌出变化情况掌握不准确,安全风险分析不全面,督促该矿整治走过场。对该矿灾害治理不到位、采掘接替紧张等问题,未从管理、装备、技术等方面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对治灾工程过程管控标准不高、要求不严、管理松懈。
六是监督形同虚设。古叙煤田公司驻矿安全管理专班履职尽责不到位,监督管理失控,督促指导工作不力,入井现场检查不认真、不仔细,没有及时发现重大违法行为。
四、调查处理情况
该违法案件共对34名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其中,对鲁班山北矿瓦斯检查工、通风队副队长、通风队党支部书记、通风防突部部长等4人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审理;对鲁班山北矿党委书记、鲁班山北矿矿长、古叙煤田公司党委书记、古叙煤田公司总工程师等30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鲁班山北矿罚款199万元,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撤销其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责成古叙煤田公司向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四川局和宜宾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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