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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5 11:21 来源: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打印 字体:【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

《“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煤安字〔20205

各产煤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直管试点县(市)丰城市应急管理局、各监察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推进重大灾害超前治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一通三防”专项监察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202号)要求,江西煤矿安监局制定了《 “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0130

“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一通三防”专项监察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202号)的要求,20202月至6月,完成对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矿井“一通三防”专项监察任务,“一通三防”专项监察要务求实效,进一步推进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一通三防”专项监察由省局组织,各监察分局具体实施。为加强“一通三防”专项监察的组织领导,省局成立“一通三防” 专项监察领导小组,下设三个专项监察组。

(一)成立“一通三防”专项监察领导小组

组长:田学起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

副组长:郑江萍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

        杨市龙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

成员:徐剑浪  赣西南监察分局局长

          赣中监察分局局长

      杨水石  赣东北监察分局局长

      陈文华  安全监察一处处长

      熊明友  安全监察二处处长

      付源春  科技装备处处长

      陈新德  事故调查处(执法监督处)处长

      翁发春  人事培训处处长

下设办公室,陈文华任主任,负责“一通三防”专项监察的日常工作。

()下设三个专项监察组

第一组,组长:徐剑浪

参加人员:赣西南监察分局全体监察员,省局2人,邀请地方监管部门派员参加。

监察矿井:赣西南监察分局辖区内正常生产矿井(具体名单及监察时间安排见附表1)。

第二组,组长:李仁

参加人员:赣中监察分局全体监察员,省局2人,邀请地方监管部门派员参加。

监察矿井:赣中监察分局辖区内正常生产矿井(具体名单及监察时间安排见附表2)。

第三组,组长:杨水石

参加人员:赣东北监察分局全体监察员,省局2人,邀请地方监管部门派员参加。

监察矿井:赣东北监察分局辖区内正常生产矿井(具体名单及监察时间安排见附表3)。

三、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一通三防”管理能力建设情况。

(二)矿井通风管理情况。

(三)瓦斯防治情况。

(四)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

(五)矿井防灭火措施落实情况。

(六)煤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七)2019年省局两次国有煤矿安全工作会议分别下发的会议纪要落实情况。

(八)各监管监察部门认为应当监察的其他内容。

四、工作步骤与措施

(一)督促煤矿企业开展自查自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照专项监察内容进行自查自改,对自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按照“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整改,并于220日前形成自查报告报属地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截至2019年底,全省共有各类煤矿82处,其中突出矿井3处、高瓦斯矿井28处,低瓦斯矿井51处。目前正常生产矿井共53处,其中:赣西南监察分局辖区33处(高瓦斯矿井6处、低瓦斯矿井27处);赣中监察分局辖区6处(突出矿井2处、高瓦斯矿井8处、低瓦斯矿井6处);赣东北监察分局辖区4处(突出矿井1处、高瓦斯矿井1处、低瓦斯矿井2处)。

(二)强化检查执法。要切实按照省局2020年工作会议提出的“1266”工作总要求,依托监察执法系统,开展专项监察前,要提前分析研判煤矿灾害特点和重大安全风险,结合各地实际,围绕专项监察内容有针对性地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实施精准检查。

(三)严格处理处置。对没有组织自查自改的煤矿企业原则上不组织复产复工验收。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要严格依法处理处置;对发现的隐患,要责令煤矿立即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并实行挂牌督办;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要依法处罚,特别是对存在重大隐患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继续组织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严肃查处并曝光公示,同时要按照《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倒查“关键少数”责任,要用好约谈、“黑名单”、联合惩戒等手段,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安排。各监察分局要制定好专项监察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定检查对象、内容、时间安排和要求,落实工作措施,确保专项监察有序开展。认真组织学习《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一通三防”专项监察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202号),并严格落实通知精神,文件请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官方网站《通知公告》栏目自行下载。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瓦斯超限频繁和历史上发生过瓦斯事故的低瓦斯矿井要首先开展专项监察,对“两节、两会”期间停产停工的煤矿,在其复产复工后要及时安排开展专项监察。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结合复产复工煤矿验收等工作,共同开展好此次专项监察。请各监察局于210日前将专项监察方案及联系人报省局。

(二)统筹协调推进。专项监察纳入了年度执法计划的,要与煤矿集中整治、煤矿重大灾害防治、落后产能淘汰退出、企业主体责任监管监察以及“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等工作有机结合,用好明查暗访、预防性监管监察、执法公示、公开裁定等手段,确保专项监察取得实效。

(三)及时报送信息与材料。专项监察期间,各监察分局的联系人在每月2日前要将上月专项监察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工作进展,专项监察执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查处的重大隐患和问题明细(见附件5),查处的典型案例,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建议等报省局;专项监察结束后,及时分析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和监管监察的措施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于710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省局。

联系人及电话:邓舜发,0791 -86316132;电子邮箱:mjyichu@126.com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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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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