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一通三防”专项监察执法工作方案
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一通三防”专项监察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20〕2号)的要求,结合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2020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决定对全省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开展“一通三防”专项监察。现编制如下工作方案:
一、监察时间
2020年2-6月。
二、监察对象
省内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42对)。
三、监察方式
会同安徽省能源局成立“一通三防”专项监察组,由安徽煤矿安监局副局长戴钧任组长,省能源局及安徽煤监局部分“一通三防”专业人员参加,并从省局“一通三防基层专家库”中选定4-6名基层专家参与。省局组织开展示范监察执法,每个矿业集团查1到2处煤矿。各监察分局会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省局示范监察模式对辖区其他煤矿开展专项监察。省局领导带队适时对分局开展的专项监察进行督导。
四、监察内容
(一)矿井“一通三防”管理能力建设情况
1.是否按规定建立通风、瓦斯抽采、防突机构和队伍,配备相应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人员素质和能力是否满足需要。
2.是否建立健全符合规定的“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3.防突工、监测工、放炮工及瓦斯检查工等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是否满足要求并持证上岗;总工程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各项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
(二)矿井通风管理
1主通风机、防爆门是否按规定进行性能检测和检查维护。
2.通风系统是否完整,矿井、水平、采区、工作面、峒室通风系统、局部通风、巷道贯通、通风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定;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落实局部通风管理制度情况;分区通风及专用回风巷设置情况;是否有违规串联通风情况。
3.矿井风量、负压、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风量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巷道风速是否符合规定;矿井、重点采区或工作面通风能力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等。
4.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情况;通风、瓦斯检测仪器是否按规定使用、维护和校验。
5.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是否采用三专供电,是否配备双风机、双电源、是否自动切换;排放瓦斯措施落实;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开采易自燃煤层的采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采空区封闭、启封作业是否符合规定。
(三)瓦斯防治
1.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四项措施,瓦斯超限分级追查是否符合规定;瓦斯管理的预警分析和处置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到位,对通风和瓦斯异常变化的,是否查明原因、采取措施。
2.是否按要求开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宣贯、培训工作,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进行对标整改情况,是否建立和落实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制度;是否按要求建立突出预警和响应机制;突出煤层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审批及落实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落实综合防突措施的过程管控,对区域预测、区域预抽、效果检验等钻孔是否采用视频监控、钻孔轨迹测定等手段确定钻孔施工到位。
3.突出煤层鉴定或认定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应当鉴定未鉴定情况;低瓦斯矿井是否按要求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高瓦斯、突出矿井是否按规定测定瓦斯含量瓦斯、瓦斯压力、抽采影响半径等参数;开拓新水平、新采区、采深增加超过50m、进入新的地质单元以及其他应当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是否进行鉴定;有瓦斯动力现象,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接近0.74Mpa,或者开采同一煤层的相邻矿井为突出矿井的,是否严格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按规定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结果是否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突出煤层区域预测是否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五十二、五十三条规定,区域预测结果为无突出危险区的是否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4.防突钻孔施工是否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要求进行核查分析、测定钻孔轨迹和及时补孔;钻孔视频验收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视频资料是否保存至采掘作业结束;是否做好每个钻孔施工参数的记录及抽采参数的测定。
5.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建立和管理情况;瓦斯抽采基础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工作面采掘作业前,是否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是否分单元进行自动计量。
6.防突专项设计编制报批情况;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验收情况;防突专项设计落实情况。
7.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是否编制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实施过程中当煤层赋存条件变化较大或巷道设计发生变化时,是否作出补充或修改设计。
8.防突预测预报和效果检验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每次工作面防突措施施工完成后,是否绘制工作面防突措施竣工图。
9.突出矿井是否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开展突出事故逃生、救援演习。
(四)防灭火管理
1.是否建立健全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及井下动火作业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是否建立自燃发火监测系统。
2.开采煤层是否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两种及以上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并严格落实。
3.采区和采煤工作面封闭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编制预防采空区、巷道高冒区和煤柱破坏区自燃发火措施;井下发火区的密闭和启封规定落实情况,是否定期测定和分析封闭墙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制定并严格落实安全措施;容易自然、自然煤层采煤工作面是否按设计构造防火门墙并储存足够的封闭材料。
4.使用煤矿井下反应型高分子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制定并落实专项安全措施。
5.井下使用柴油的矿井是否建立井下柴油运输、储存、加油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并落实专项安全措施。
(五)安全监控管理
1.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是否正常;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及评估验收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2.传感器安设、调校是否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规定。
3.甲烷等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控制断电范围的设置是否满足要求;安全监控设备是否持续具备并能实现故障闭锁、甲烷电闭锁、风电闭锁等功能,是否持续具备断电、馈电状态监测和报警等功能;
4.是否存在非调校期间长时间在监控系统中加注“调校”字样的情况;是否存在人为修改、删除或屏蔽安全监控系统数据的情况,是否存在拦截安全监控系统数据上传或筛选上传数据的情况;是否存在故意挪移、包裹等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情况;是否存在采掘工作面瓦斯异常期间监控系统曲线无故出现断线或监控数据为零的现象。
5.是否按规定使用、维护和管理安全监控系统,机房值班、传感器校检、检测报表、超限及故障处理等工作是否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是否满足要求。
(六)粉尘防治
1.矿井防尘供水系统是否建立,是否采取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2.采掘工作面是否制定综合防尘措施并严格落实。
3.采煤机、掘进机是否采用内、外喷雾措施。
(七)“一通三防”重大风险管控
1.是否严格落实各项重大风险管控措施。
2.是否明确各级管控责任,确保过程管控到位。
3.是否定期分析研判风险管控措施的有效性。
五、有关要求
1.各分局要明确专人在专项监察开展后的每月4日前将上月专项监察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各种进展,查处的重大隐患明细表,“一通三防”专项监察执法情况统计表,查处的典型案例,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建议报省局安全监察处。专项监察结束后,及时分析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煤矿加强“一通三防”工作和监管监察的措施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于7月10日前报省局监察处。省局监察处于7月15日前将“一通三防”专项监察报告连同电子版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2.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局“十不准”规定,廉洁自律,求真务实,认真细致开展监察执法工作。
3. 联系人:高云魁 , 电话:18056118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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