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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方案

2020-03-05 11:45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方案

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一通三防”专项监察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202号)要求,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时间

20201月至6月。

二、监察对象

全区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矿井,具体见附件1

三、主要内容

(一)“一通三防”管理能力建设情况

煤矿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专门机构和队伍,配备相应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人员素质和能力是否满足矿井实际需要。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矿是否有负责瓦斯抽采的机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建立专门的防突机构和队伍,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煤矿企业是否建立健全符合规定的瓦斯检查、防灭火、防尘、测风、瓦斯超限分析预警、通风仪器仪表维护调校以及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检查、验收、审批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防突工、监测工、放炮工及瓦斯检查工等特殊工种配备是否满足要求并持证上岗。总工程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各项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

(二)矿井通风管理情况

矿井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盘)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盘)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采掘工作面是否独立通风,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回风是否直接进入采区专用回风巷且不切断其他采掘工作面唯一安全出口。是否存在违规串联通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的情形。风门、风墙、密闭、风机等主要通风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管理和设置。

(三)瓦斯防治情况

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当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煤矿,鉴定完成前,是否按照突出矿井管理。是否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工作,掘进工作面设计前是否按规定编制地质说明书,说明工作面瓦斯地质特征等情况,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掘进的地质因素不确定时,是否采取物探、钻探等手段开展地质探测工作。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按规定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抽采影响半径等参数。是否按规定编制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和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是否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抽采系统能力是否满足要求,是否编制瓦斯抽采设计,抽采钻孔的施工、计量等是否按规定进行管理,进行抽采的采掘工作面是否开展抽采达标评判。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分析预警,瓦斯涌出异常或出现煤炮声、顶钻、夹钻、喷孔等动力现象,是否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采取措施并按规定进行鉴定。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四项措施。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检查,入井人员是否按规定携带瓦斯检测仪。是否按规定采取隔爆措施。采掘部署是否有利于瓦斯治理,能否保证瓦斯治理的时间、空间,“三量”是否符合规定,尤其是低瓦斯矿井是否存在无风微风、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的行为。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是否编制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落实,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层有效区是否合理配置;矿井、采区、工作面等两个“四位一体”防突设计和措施审批及落实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是否开展开采保护层可行性论证,优先选取无突出危险或者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临近层的卸压瓦斯;无保护层开采的是否按规定采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钻孔的施工是否按规定采取防止瓦斯超限和喷孔顶钻伤人等措施或使用远程操控钻机施工,钻孔施工时受威胁的掘进工作面以及回风流中的采掘工作面是否停止作业。

(四)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

安全监控系统是否按要求进行升级改造并组织验收,运行是否正常,断电是否可靠。甲烷等传感器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监控设备是否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校、测试,甲烷传感器是否按规定进行调校并测试甲烷电闭锁功能。矿长和总工程师是否每天审阅安全监控日报表,是否分析变化趋势。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及时处理,并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处理过程和结果是否进行记录。安全监控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是否设置在矿调度室,是否能全面反映监控信息。

(五)矿井防灭火措施落实情况

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并落实,是否建立自然发火监测和防灭火系统。是否对采空区、巷道高冒区和煤柱破坏区采取预防自然发火措施。是否按规定对井下火区进行管理。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是否按规定设置矿井消防供水系统。

(六)煤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矿井是否建立防尘供水系统。是否按规定采取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是否制定清除巷道浮尘、清扫冲洗积尘、撒布岩粉、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运煤系统喷雾降尘等综合防尘措施,并严格落实。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湿式钻眼、冲洗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和净化风流水幕等综合防尘措施。采煤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采煤机、掘进机是否采用内、外喷雾措施。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内蒙古煤矿安监局和自治区能源局联合成立内蒙古自治区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领导小组。

组长:韩俊庆  内蒙古煤矿安监局副局长

      张占军  自治区能源局副局长

成员:赵春祥  内蒙古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一处处长

      刘宝清  内蒙古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二处处长

      辛电国  内蒙古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处处长

      房丰洋  内蒙古煤矿安监局事故调查处处长

      郝瑾琳  内蒙古煤矿安监局执法监督处处长

      薛瑞军  自治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处长

      王海金  自治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调研员

      杨益翔  自治区煤炭安全生产监察总队副队长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领导小组分设2个办公室。内蒙古煤矿安监局设在安全监察二处,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监察二处处长兼任,负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的综合协调和调度统计工作。自治区能源局设在安监处,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处处长兼任,负责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煤矿开展自查自改、督促煤矿整改落实等工作的综合协调和调度统计工作。

五、实施方式

内蒙古煤矿安监局会同自治区能源局组织开展“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和各产煤盟市、旗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分工具体实施。

1.组织煤矿自查自改和督促整改隐患。由各有关产煤盟市、旗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照专项监察内容进行自查自改。煤矿企业对自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按照“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形成报告,20202月底前,分别通过网络和书面方式报属地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网络报送方式如下:登录内蒙古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综合信息化系统,地址为http://117.78.49.239:8074/toLogon,在安全监管--煤矿企业自查自改报告--2020年煤矿一通三防企业自查报告。

2.统筹实施“一通三防”专项监察。由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本辖区矿井的专项监察工作,20206月底前实现全覆盖。要综合考虑辖区实际,合理、均衡确定月度监察计划,将本次专项监察与煤矿集中整治、企业主体责任监管监察和“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等工作同步推进、有机结合。

3.挂牌跟踪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专项监察期间发现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共性问题,要向地方党委和政府进行报告、通报,并提出意见建议。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属地监管原则进行挂牌督办,督促煤矿认真整改,确保逐项整改到位。

4.督导检查专项监察实施情况。内蒙古煤矿安监局和自治区能源局将适时对“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随机抽查部分矿井开展“回头看”执法检查。

六、有关要求

1.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级监察监管部门要强化政治站位,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责任,精心组织实施、扎实有序推进,全力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统筹协调,有序推进。各级监察监管部门要积极联动、互相配合,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要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瓦斯超限频繁和两年内发生过瓦斯事故的低瓦斯矿井和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矿井首先开展专项监察,对“两节、两会”期间停产停工的煤矿在其复工后及时安排开展专项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把煤矿企业自查自改作为春节后复产复工的前置条件,将专项监察与“打非治违”“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等工作统筹安排、合理衔接,确保专项监察取得实效。

3.强化措施,严格执法。开展专项监察前,要提前分析研判煤矿灾害特点和重大安全风险,结合辖区实际,围绕专项监察内容有针对性地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实施精准检查。要落实严格检查、严格执法的要求,从严从细从实开展检查,可以通过聘请行业专家、委托中介服务等方式,为检查执法提供支持。对发现的隐患,要责令煤矿立即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由地方政府挂牌督办。

4.依法惩处,严肃问责。专项监察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对煤矿企业自查自改未发现或未改正的重大事故隐患,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追根溯源,开展责任倒查,深入追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在制度制定、组织执行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责任。对隐患整治不力、问题突出的煤矿企业,要采取通报、约谈、问责等综合措施推动履责;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还要采取媒体曝光、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等措施。

5.认真总结,及时上报。建立信息报送机制,明确专人负责。专项监察期间,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各产煤盟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每月3日前要报送上月专项监察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工作进展,查处的重大隐患和问题明细,查处的典型案例,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建议,专项监察执法情况统计表(附件3、附件4)。专项监察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深刻剖析原因、深挖问题根源,并提出加强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和监察监管的措施和建议,710日前形成报告并上报。

联系人及方式:

内蒙古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二处

申志远  0471-6648935,各类信息使用OA办公系统“工作联系”进行报送。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

    0471-6604563zzqmtjaj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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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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