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煤矿安监局 黑龙江省煤管局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煤矿“一通三防”全覆盖
专项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煤安监联〔2020〕2号
各产煤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龙煤集团、沈焦集团鸡西盛隆公司、中煤龙化(集团)公司、神华国能宝清煤电化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进重大灾害超前治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一通三防”专项监察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20〕2号)要求,黑龙江煤矿安监局会同黑龙江省煤管局制定了《黑龙江省煤矿“一通三防”全覆盖专项监察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
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2020年2月20日
黑龙江省煤矿“一通三防”全覆盖专项监察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进重大灾害超前治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按照2月18日国家煤矿安监局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集中整治工作专题视频会议部署,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一通三防”专项监察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煤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开展时间
原则上2020年1月至6月,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结合各地、各单位实际可适当延长。
二、监察对象
全省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矿井。
三、监察内容
(一)“一通三防”管理能力建设情况。煤矿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专门机构和队伍,配备相应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人员素质和能力是否满足矿井实际需要。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矿是否有负责瓦斯抽采的机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建立专门的防突机构和队伍,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煤矿企业是否建立健全符合规定的瓦斯检查、防灭火、防尘、测风、瓦斯超限分析预警、通风仪器仪表维护调校以及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检查、验收、审批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防突工、监测工、放炮工及瓦斯检查工等特殊工种配备是否满足要求并持证上岗。总工程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各项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
(二) 矿井通风管理情况。矿井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盘)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盘)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采掘工作面是否独立通风,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回风是否直接进入采区专用回风巷且不切断其他采掘工作面唯一安全出口。是否存在违规串联通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的情形。风门、风墙、密闭、风机等主要通风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管理和设置。
(三)瓦斯防治情况。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当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煤矿,鉴定完成前,是否按照突出矿井管理。是否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工作,掘进工作面设计前是否按规定编制地质说明书,说明工作面瓦斯地质特征等情况,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掘进的地质因素不确定时,是否采取物探、钻探等手段开展地质探测工作。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按规定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抽采影响半径等参数。是否按规定编制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和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是否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抽采系统能力是否满足要求,是否编制瓦斯抽采设计, 抽采钻孔的施工、计量等是否按规定进行管理,进行抽釆的采掘工作面是否开展抽采达标评判。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分析预警,瓦斯涌出异常或出现煤炮声、顶钻、夹钻、喷孔等动力现象,是否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采取措施并按规定进行鉴定。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四项措施。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检查,入井人员是否按规定携带瓦斯检测仪。是否按规定采取隔爆措施。采掘部署是否有利于瓦斯治理,能否保证瓦斯治理的时间、空间,“三量”是否符合规定,尤其是低瓦斯矿井是否存在无风微风、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的行为。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是否编制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落实,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层有效区是否合理配置;矿井、采区、工作面等两个“四位一体”防突设计和措施审批及落实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是否开展开采保护层可行性论证,优先选取无突出危险或者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临近层的卸压瓦斯;无保护层开采的是否按规定采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钻孔的施工是否按规定采取防止瓦斯超限和喷孔顶钻伤人等措施或使用远程操控钻机施工,钻孔施工时受威胁的掘进工作面以及回风流中的采掘工作面是否停止作业。
(四)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安全监控系统是否按要求进行升级改造并组织验收,运行是否正常,断电是否可靠。甲烷等传感器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监控设备是否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校、测试,甲烷传感器是否按规定进行调校并测试甲烷电闭锁功能。矿长和总工程师是否每天审阅安全监控日报表,是否分析变化趋势。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及时处理,并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处理过程和结果是否进行记录。安全监控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是否设置在矿调度室,是否能全面反映监控信息。是否存在人为造成传感器失效失真等弄虚作假现象。
(五)矿井防灭火措施落实情况。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并落实,是否建立自然发火监测和防灭火系统。是否对采空区、巷道高冒区和煤柱破坏区采取预防自然发火措施。是否按规定对井下火区进行管理。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是否按规定设置矿井消防供水系统。井下易燃物存放是否符合规定,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每次焊接是否制定安全措施,经矿长批准,并严格执行。井上下消防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六)煤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矿井是否建立防尘供水系统。是否按规定采取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是否制定清除巷道浮尘、清扫冲洗积尘、撒布岩粉、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运煤系统喷雾降尘等综合防尘措施,并严格落实。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湿式钻眼、冲洗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和净化风流水幕等综合防尘措施。采煤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 施。采煤机、掘进机是否采用内、外喷雾措施。是否制定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粉尘检测情况;检测仪器是否正常使用、维护。煤尘爆炸性是否进行鉴定、备案。
四、组织领导
为做好“一通三防”全覆盖专项监察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成立由黑龙江煤矿安监局局长、黑龙江省煤管局局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黑龙江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一处,由安全监察一处负责总协调。在各市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牵头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黑龙江煤矿安监局牵头,黑龙江省煤管局配合,对龙煤集团所属30处煤与突出、高瓦斯矿井开展专项监察,下设五个监察组,每组原则上配备监察人员5-6人,聘请专家2人,每个矿井监察2个工作日;其他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由各监察分局(站)牵头,各产煤市(地)、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配合,开展专项监察,做到全覆盖。
领导小组联络员:刘庆海,电话:19904801827。
(一)时间安排。“一通三防”专项监察从2020年1月开始,持续到6月末,由于疫情防控原因,各负责监察单位要本着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视疫情防控情况,适时顺延监察时间,并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监察时间初步拟定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时间按实际监察时间为准。第一阶段从1月初到3月底,为专项监察准备阶段,各单位对煤矿进行详细分类,制定实施方案,并于2月29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阶段从4月份到6月底,为专项监察阶段,完成对所有正常生产煤矿的专项监察工作。第三阶段从7月份至12月底,为巩固提高阶段,对专项监察情况总结上报,对隐患突出的企业进行“回头看”,重点检查第二阶段发现的隐患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细化实施方案。各监察分局(站)、监察组要会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所负责专项监察的煤矿进行排查分类,确保不遗漏;根据煤矿实际情况,聘请相应专业和级别的专家;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明确每个煤矿专项监察时间、参加人员和专项监察内容表格。对标对表,确保把问题查细查全、查深查透。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监察分局(站)和各市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1名分管局领导,组织制定好专项监察工作方案,确定检查对象、内容、时间安排和要求,落实工作措施,确保专项监察有序开展。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瓦斯超限频繁和两年内发生过瓦斯事故的低瓦斯矿井要首先开展专项监察,对“两节、两会”期间停产停工的煤矿, 在其复产复工后要及时安排开展专项监察。各市(地)(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监察分局(站)要积极配合,结合复产复工煤矿验收等工作,共同开展好此次专项监察。请各监察分局(站)于2月29日前将本辖区专项监察方案及联系人报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一处。
(四)统筹协调推进。各监察分局(站)要将专项监察纳入年度执法计划,并与煤矿集中整治、煤矿重大灾害防治、落后产能淘汰退出、企业主体责任监管监察以及“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等工作有机结合,用好明查暗访、预防性监管监察、执法公示、公开裁定等手段,确保专项监察取得实效。
(五)督促煤矿企业开展自查自改。为保证监察质量,地方各级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督促各煤矿企业对照专项监察内容进行自查自改,对自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按照“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属地监管部门和驻地监察分局。要对煤矿企业整改情况进行“过程监督”,严格验收“清零”,并及时向驻地监察分局反馈整改闭合情况。对企业自查发现且已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的隐患和问题,监管监察部门将从轻或减轻处罚。
(六)强化检查执法。依托监察执法系统,开展专项监察前,要提前分析研判煤矿灾害特点和重大安全风险,结合各地实际,围绕专项监察内容有针对性地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实施精准检查。对发现的隐患,要责令煤矿立即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由地方政府挂牌督办;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要依法处罚,特别是对存在重大隐患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继续组织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严肃查处并曝光公示,同时要按照《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倒查“关键少数”责任,要用好约谈、“黑名单”、联合惩戒等手段,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七)定期总结报告。专项监察期间,各监察分局(站)在每月底前要将本月专项监察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工作进展,查处的重大隐患和问题明细(见附件),查处的典型案例,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建议,专项监察执法情况统计表等报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一处。各产煤市(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龙煤集团要在每月底前要将专项监察发现的隐患问题整改情况报黑龙江省煤管局和黑龙江煤矿安监局,由黑龙江省煤管局负责督促整改。黑龙江煤监局将对本次专项监察发现的重大隐患移交省煤管局挂牌督办,并报告省政府;对地方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落实重大隐患整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专项监察结束后,各监察分局(站)要及时分析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和监管监察的措施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于7月10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一处。联系人及电话:孙鹏,18503658027;电子邮箱:270965551@qq.com
(八)用好专项监察成果。专项监察期间发现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共性问题,要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通报,并提出意见建议。同时,要及时报送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以及曝光典型案例情况。各市(地)(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监察分局(站)对专项监察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挂牌跟踪督办,督促整改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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