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管理,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罚款决定书”)文号,分局应统一连续编号管理,并建立完整的罚款处罚、收缴管理台账,定期清理罚款收缴情况。
罚款决定书下达后5日内,案件承办人员应将复印件交分局管理人员登记备案。
第三条 罚款决定书下达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催缴,督促当事人将罚款足额缴至指定账户。
第四条 罚款决定书下达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足额缴纳罚款的,自法定诉讼期限届满后1个月内,依法下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以下简称“催告书”。)
第五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在罚款决定书送达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分局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制作同意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答复书并送达当事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及时予以驳回。
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当事人在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内未将罚款足额缴至指定账户的,延期期限届满后1个月内,依法下达催告书。
第六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足额缴纳罚款的,催告书送达10日后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经催告后,煤矿仍拒不缴纳罚款的,按失信行为依法实行监察升级,申请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
第八条 缴纳罚款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罚款案件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罚款案件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
正常生产建设矿井的罚款案件不得中止执行。
第九条 在罚款收缴管理过程中,发现煤矿破产或淘汰关闭,或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收集人民法院破产裁定公告,或政府关闭决定书,或行政决定被撤销的法定文书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煤矿破产或淘汰关闭的罚款案件,应向破产清算组或地方相关监管部门书面请予协助收缴行政罚款。破产清算组或地方监管部门书面确认该煤矿无财产可供执行、无义务承受人,或处罚决定被撤销的,罚款案件终结执行。
第十一条 破产或淘汰关闭煤矿有上级公司作为义务承受人的,煤矿未缴纳的罚款应依法向其上级公司追缴。
第十二条 罚款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中止执行,或不再执行,或终结执行的,应经分局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书面记载案件讨论、决定情况。
第十三条 罚款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再执行、终结执行的,罚款予以核销,案件结案,案件承办人员应在案件结案30日内,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后,各分局安排专人立即对2017年1月1日以来罚款处罚案件进行清理,统计分析至今尚未缴清罚款的案件,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
1.同意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答复书
2.同意中止执行行政罚款答复书
3.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xx监察分局关于请予协助收缴行政罚款的函(致破产清算组)
4.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xx监察分局关于请予协助收缴行政罚款的函(致应急管理局)
5.会议纪要
附件1
同意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答复书
XXX〔XX〕XX号
XX公司XX煤矿(地址:XXX):
XX年XX月XX日,我局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XX〔XX〕XX号),对你单位罚款XXXX元整(大写)。你单位于XX年XX月XX日因经济困难申请延期/分期缴纳罚款。
(适用于延期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我局同意你单位延期至XX年XX月XX日前缴纳罚款人民币XXXX元整(大写)。
(适用于分期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我局同意你单位分期缴纳罚款。第一期至XX年XX月XX日前,缴纳罚款人民币XX元(大写);第二期至XX年XX月XX日前,缴纳罚款人民币XX元(大写);……。
罚款缴纳方式和地点同《行政处罚决定书》(XX〔XX〕XX号)。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受送达单位(签名): 日 期:
送达人(签名): 日 期: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xx监察分局
年 月 日
附件2
同意中止执行行政罚款答复书
XXX〔XX〕XX号
XX公司XX煤矿(地址:XXX):
XX年XX月XX日,我局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XX〔XX〕XX号),对你单位罚款XXXX元整(大写)。你单位于XX年XX月XX日因缴纳罚款确有困难(或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中止执行行政罚款。
经研究决定,我局同意中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XX〔XX〕XX号)中的剩余的未缴纳罚款XXXX元整(大写)。
请你单位于具有缴纳罚款能力时及时缴纳罚款。我单位发现你单位具有缴纳罚款能力时,将恢复执行。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受送达单位(签名): 日 期:
送达人(签名): 日 期: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xx监察分局
年 月 日
附件3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xx监察分局
关于请予协助收缴行政罚款的函
xx公司xx煤矿破产清算组:
我局于xxxx年xx月xx日,依法给予xx公司xx煤矿罚款xx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截至当前,该矿还有xx万元行政罚款尚未缴纳。鉴于xx公司xx煤矿宣布破产,现请清算组予以协助,从该矿破产财产中代为扣缴xx公司xx煤矿尚未缴纳的xx万元行政罚款。
请于xx月xx日前反馈代为扣缴罚款情况。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xx监察分局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4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xx监察分局
关于请予协助收缴行政罚款的函
xx应急管理局:
我局于xxxx年xx月xx日,依法给予xx公司xx煤矿罚款xx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截至当前,该矿还有xx万元行政罚款尚未缴纳。
鉴于xx公司xx煤矿已纳入湖南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名单(相关文件号),且xx县(市)人民政府已决定关闭该煤矿(相关文件号),现请你局予以协助,从该矿可执行罚款的财产或者关闭奖补资金中代为扣缴xx公司xx煤矿尚未缴纳的xx万元行政罚款。
请于xx月xx日前反馈代为扣缴罚款情况。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xx监察分局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5
会议纪要
xxxx年xx月xx日,局长xxx主持召开xx会议, 听取xxx对xx煤矿xxxx年xx月xx日罚款案件的情况汇报。讨论决定情况纪要如下:
1.xx煤矿罚款案件基本情况(企业名称,煤矿简要生产经营现状,简要处罚情况,罚款日期,处罚决定文号,罚款缴纳、催缴情况等)
2.煤矿申请中止执行情况,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情况,或不再执行、终结执行情况。
3.案件承办人员或执法组的建议。
4.会议决定:同意案件承办人员的建议,xx煤矿xxxx年xx月xx日罚款案件中止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再执行、终结执行),罚款核销,案件结案,由XXX在X天内将资料整理归档。
(不同意的,单独记载不同意人的名字及理由)
参加会议人员: xxx xxx
列席会议人员: xxx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