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信息员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安全监察信息收集工作,及时了解煤矿安全生产动态和重大安全风险,切实提高监察执法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执法效能,为实施精准执法提供准确信息,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信息员是指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除局长、总支书记和非专业人员外的所有监察人员。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针对辖区每一处正常生产建设的煤矿,至少明确一名煤矿安全监察信息员,负责收集煤矿有关安全信息和参与煤矿事故调查、举报核查。
第三条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保持煤矿安全监察信息员相对固定,并定期交流。因人员工作变动应及时调整。
第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信息员负责收集煤矿以下安全信息:
(一)相关证照及“五长”培训考核及变化情况;
(二)采掘部署、采掘工作面接替和石门揭煤情况;
(三)矿井通风、安全监控和瓦斯抽采系统变化情况;
(四)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
(五)更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数据管理平台和煤矿事故风险分析平台有关数据情况;
(六)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信息。
(七)收集整理、归档矿井监察执法档案。
第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信息员应通过实施监察执法计划、登录事故风险分析平台等方式收集煤矿安全信息。根据情况,煤矿安全监察信息员可到煤矿现场收集相关信息。煤矿有关安全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监察分局报告。
第六条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开展计划监察执法前,应当听取煤矿安全监察信息员对受检煤矿的安全现状分析,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原则上由煤矿安全监察信息员制作监察执法文书。
第七条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每月至少听取一次煤矿安全监察信息员关于煤矿安全信息的报告,并对其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八条 局安全监察处每季度组织对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落实煤矿安全监察信息员制度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纳入对监察分局的年度考核。
第九条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参照本制度,结合本单位和辖区煤矿实际情况,制定煤矿安全监察信息员制度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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