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推动各地和煤矿企业切实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加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全国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有:
(一)宣贯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
1.开展宣贯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行动。借助媒体和互联网宣贯、“安全生产月”、专家专题讲座、专业培训等形式,大力宣贯新修订的《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煤矿安全条例》《煤矿防灭火细则》《煤矿顶板管理规定》《煤炭标准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推动各地、各部门和各煤矿企业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安全意识;全面提高全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增强企业及从业人员遵章守法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修改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自治区能源监管执法手册》,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程序,提高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水平。准确研判和把握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特点和规律,从技术和管理上深入剖析每一起煤矿事故原因,有针对性地修订监管监察和企业安全管理层面相关规章制度,及时堵塞漏洞、弥补缺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制定实施煤炭行业发展“十四五”规划。认真评估煤炭行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编制煤炭发展“十四五”规划,将煤矿安全生产纳入规划并抓好组织实施。优先发展露天煤矿和低瓦斯、水文地质类型简单等自然灾害轻的大型现代化的井工煤矿;优先考虑有资金、有技术、有管理团队和经验的大型煤炭企业开发煤炭资源。(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煤矿准入,推进落后产能淘汰退出
1.深入推进灾害严重以及落后产能煤矿淘汰退出。持续推进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煤矿关闭退出。积极推进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依法依规停止生产建设,对列入当年退出计划的煤矿严禁违规设置“回撤期”。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暂时确需保留的少量30万吨/年以下煤矿严格监管监察,逐矿明确煤炭供应对象、开采范围、开采时限,并向社会公告,加强日常监管,发现弄虚作假逃避关闭、违法生产的,立即依法淘汰关闭退出。(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煤矿准入门槛。停止审批新建产能低于120万吨/年的煤矿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45万吨/年的煤矿;停止审批改扩建后产能低于90万吨/年和新建12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产能高于50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新建和改扩建产能高于800万吨/年的高瓦斯煤矿和冲击地压煤矿。不再审批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和井下回采工作面超过2个的煤矿项目。按照“长期合作、协同创新、互利共赢”的原则,逐步推进在管理、技术、人才、资金等方面有优势大型国有煤炭企业整体托管没有安全保障能力的煤矿企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自然资源厅、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规范小煤矿升级改造。坚持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科学划定开采范围,实现机械化开采,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纳入自治区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方案拟升级改造的小煤矿应停止生产,明确建设期限,抓紧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升级改造煤矿应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环评等手续。不按批复设计施工、边建设边生产的,取消升级改造资格。(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然资源厅、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严格煤矿产能核定工作。新增产能严格按照国家要求落实产能置换,实现机械化开采。对不合规的产能核定进行清理纠正,冲击地压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等灾害严重矿井的产能只减不增,对仅通过增加采煤工作面个数提升生产能力的不予认可,对存在采矿、用地、环保等方面违法违规问题的煤矿增加产能不予认可,防止违规核增产能、盲目扩大产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
将“打非治违”工作贯穿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过程,同步推进实施。重点打击整治以下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1.不符合国家或自治区产业政策、未淘汰的落后产能;
2.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责任制不完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到位、应急预案编制不完备的;
3.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4.超层越界开采或违规开采保安煤柱,以假图纸、假密闭等隐瞒作业地点的;
5.采用巷道式采煤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设备、工艺的;
6.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完善、运行不正常;井下违规放炮、动火,瓦斯超限作业的;
7.火区、高冒区、采空区等隐患排查治理和密闭管理不到位的;
8.采深超千米灾害严重矿井未落实限产、减人、缓采、禁采、退出等措施,入井人员多且未采取“一优三减”措施的;
9.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自然发火和水害严重矿井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的;
10.已公示列入当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应淘汰退出,仍以“过渡期”“回撤期”名义违规生产的;
11.停产停工矿井违规复工复产,技改矿井不按设计方案和批准工期施工的;
12.采掘工程违规承包、以包代管的;
13.其他方面。
综合运用处理处罚、通报、约谈、问责、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行刑衔接等措施,依法进行惩处。建立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对发现的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处置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及时协商处理,严防互相推诿。(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公安厅、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零死亡”目标管理。推动煤矿企业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实施安全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开展安全承诺、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明确安全责任、完善内部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建立“人人有责、层层负责,各负其责”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做到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应急救援“五到位”。(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负责)
2.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执行《自治区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落实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重点产煤县(市、区)应配备熟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充实地、县两级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到2022年底具有煤炭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不低于在职人员的50%。推进煤矿安全监管队伍能力建设,提高安监人员业务能力、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装备和车辆等,提高监管工作效率。按属地监管原则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隐患实行跟踪问效、一盯到底。明确每一处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杜绝监管盲区,克服监管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安全监管不得下放到县级及以下部门。(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负责)
3.认真落实属地监管和国家监察责任。坚持煤矿安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原则,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履行国家监察职责,严格落实监察责任。各地党委和政府要健全煤矿安全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定期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要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推动安全责任落实。(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实行监管监察领导干部联系指导制度。各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和地、县两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领导班子联系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工作机制,明确联系指导范围和职责,定期开展帮扶指导服务;对联系指导、明查暗访等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下达督办函或监管监察意见书,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强化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积极探索事故调查机制,对较大事故实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现场督办或提级调查。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落实事故结案一年内整改评估公开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近三年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和典型事故整改评估和责任追究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向地方政府通报。落实事故警示、通报、督办、约谈、现场会、联合惩戒、整改与“回头看”七项制度。做好事故分析工作,总结事故规律特点,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建议。完善煤矿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除死亡事故外,强化人身伤害事故和典型非伤亡涉险事故的统计报告。(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煤矿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力度
1.强化重大灾害治理能力建设。各地要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建立重大灾害治理机构和队伍,配备满足灾害治理需要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保障治理所需的资金投入,配备完善灾害治理所需的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建立健全灾害治理相关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负责)
2.坚持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各地要引导煤矿企业牢固树立区域治理、综合治理、超前治理的治灾理念,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合理配置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层有效区,做到抽掘采平衡。开展重点地区矿井老空水探查工程,特别要督促升级改造、兼并重组煤矿查明矿井及周边老空积水等情况,推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查全、探清、放净、验准),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进行探放水,遇到重大险情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措施,推广水患区域“四线”(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管理。冲击地压矿井要提高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评价的科学性,提升冲击地压监测预警能力,落实核减产能、“三限三强”等防冲措施。(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负责)
(六)推进煤矿安全基础建设
1.提升煤矿企业法规标准的执行力。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以学习培训“一规程三细则”(《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等法规标准为切入点,推动煤矿企业重制度、敬规则,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全面对标对表、自查自纠、整改落实,强化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和法规执行力,全面提升全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持续提升。有序推进井下劳务派遣工的清退、划转工作,2021年取消井下劳务派遣工。贯彻落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行动提升计划,加大对煤矿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基本达到一般从业人员学历初中以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高中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大专以上。实施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专项培训,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考试,推进逢查必考常态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财政厅、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煤矿企业要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建立和实施重大风险定期分析研判和公示、预警信息会商及分级发布制度,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做到风险感知到位、管控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健全隐患自查自改闭环管理机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综合运用信息化、大数据等现代化手段和“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传统手段,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纵深发展。加强新修订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宣贯学习,落实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承诺制度。对煤矿进行分级现场考核,强化标准化动态监管,持续开展达标煤矿现场抽查,推动煤矿标准化动态达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提升应急救援水平。建立煤矿安全应急响应机制,提升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精准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快推进煤矿救援装备建设和救援队伍战斗力提升,加强煤矿应急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强化煤矿调度中心建设,发挥调度中心参谋部、指挥部、作战部的枢纽作用,赋予井下班组长、调度员等紧急情况撤人权。(应急管理厅牵头,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煤矿安全科技创新和“四化”建设
1.加快推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2020年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的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应急广播系统实现融合。推动煤矿企业监控系统数据接入煤矿安全监察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所采集的各类数据进行“智能分析、预知预判”,为监管监察工作提供智能辅助决策。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经营和管理通用信息系统建设,鼓励企业使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全面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贯彻落实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重点推进大型煤矿开展系统性智能化建设,对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矿井,优先开展智能化采掘(剥)和危险岗位的机器人替代,建设智能化示范煤矿,到2022年底,乌鲁木齐、昌吉、伊犁、哈密、巴州、阿克苏等地各建设1处采掘智能化工作面示范矿井。(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负责)
3.加强煤矿安全科技攻关和先进技术推广。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遴选,引导推进煤矿企业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应用。开展煤矿安全科技进企业等活动,推进煤矿企业和科研院所积极开展重大灾害治理技术交流合作,推广应用瓦斯防治、水害防治、冲击地压治理、防灭火等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加大煤矿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力度,强制淘汰不具备安全保障的设备。(科技厅牵头,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全面推进落实煤矿“一优三减”措施。建设项目设计的生产工作面个数符合产业政策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18)等规定;生产矿井逐步实现“一井一面” “一井两面”,不符合《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员限员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不得通过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督促煤矿企业实行班组长、安全员井下现场交接班,避免平行交叉作业,实行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限员管理,升级改造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实现人员精准定位和超员监测预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着力提高监管监察执法效能
1.坚持严格规范精准执法。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紧盯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时段,适时调配执法力量组织开展跨区域“靶向”精准异地执法和集中执法;落实计划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持续推动安全监管执法,建立监管监察联合执法机制,加大监管监察联合执法力度,扎实开展重点执法、专项监察、集中整治、打非治违等专项执法活动,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惩处,切实通过执法推动企业守法。(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信用监管监察机制。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内部安全检查,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和安全风险防范机制。推行安全承诺制度,推进安全信用分类监管监察,依据企业信用情况,采取差异化监管监察措施,并在安全改造、安全许可、标准化创建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失信企业和个人,在依法严厉处理处罚的同时,实施联合惩戒,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失信主体在项目核准、设计审批、安全许可、从业资格准入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并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发现上级企业违规向煤矿下达超能力生产经营指标的,按规定严肃问责追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
3.强化对“关键少数”问责追责。紧盯煤矿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聚焦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职责,将其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追根溯源,查明相关人员责任,依法对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和问责追责。(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监管监察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和拓展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系统功能,确保全部执法活动纳入系统进行统一管理;推进监管监察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数据网上统计和分析,做到监管监察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推进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等信息系统使用。持续做好煤矿安全基础数据平台的维护管理,督促企业及时更新相关数据信息。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对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进行深度分析研判,及时发现解决执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用好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工业视频等联网系统,推进远程非现场检查,提升执法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各地政府要为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提供人财物保障。(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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