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

2020-06-16 09:43来源:

根据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安委会制定本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有:

(一)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完善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制度。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考虑煤矿的灾害程度、安全状况和现场管理等因素,将煤矿划分为ABCD四类,动态调整,定期公布。科学确定各类煤矿监管监察周期,明确监管监察重点,实施精准执法检查。(内蒙古煤监局、自治区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相关盟市党委和政府负责,以下均需各盟市党委和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2.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制度。严格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煤矿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前要制定检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重点内容、方法步骤、人员分工和纪律要求等内容,编制安全检查内容清单,逐项进行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整改。(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煤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落后产能淘汰退出。

3.深入推进灾害严重和落后煤矿淘汰退出。持续推进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等灾害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淘汰退出。积极推进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从资源合理开发的角度进行科学规划,不符合规划、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停止生产建设,对列入当年退出计划的煤矿严禁违规设置“回撤期”。(自治区能源局、自然资源厅,内蒙古煤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严格煤矿准入门槛。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120万吨/年的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开采深度超1000米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1200米的大中型及以上煤矿,新建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600米的其他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产能高于50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新建和改扩建产能高于800万吨/年的高瓦斯煤矿和冲击地压煤矿。(自治区能源局、自然资源厅,内蒙古煤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规范煤矿技改扩能。制定煤炭产业发展规划,坚持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科学划定开采范围,推动煤矿资源整合产业升级。资源整合煤矿应明确建设期限,抓紧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未完成建设的不得投入生产。整合技改扩能煤矿应于202012月底前完成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环评等手续。要严格按设计进行建设,严禁批小建大。不按批复设计施工、边建设边生产的,取消整合技改资格。(自治区能源局、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内蒙古煤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规范产能核定工作。新增产能必须实施产能置换,灾害严重矿井产能只减不增,核增产能煤矿原则上为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支持优质产能释放,对仅通过增加采煤工作面个数提升生产能力的不予认可,对存在采矿、用地、环保等方面违法违规问题的煤矿增加产能不予认可,防止违规核增产能、盲目扩大产能。科学确定正常生产的冲击地压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两类”煤矿)开采强度,重新确定“两类”煤矿的生产能力,对违规核增产能项目进行清理。(自治区能源局、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内蒙古煤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

7.将“打非治违”工作贯穿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过程,同步推进实施。重点整治以下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1)不符合国家或我区产业政策、未淘汰的落后产能;

2)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责任制不完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到位、应急预案编制不完备的;

3)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4)超层越界开采或违规开采保安煤柱,以假图纸、假密闭等隐瞒作业地点的;

5)采用巷道式采煤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设备、工艺的;

6)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完善、运行不正常;井下违规放炮、动火,瓦斯超限作业的;

7)火区、高冒区、采空区等隐患排查治理和密闭管理不到位的;

8)采深超千米灾害严重矿井未落实限产、减人、缓采、禁采、退出等措施,入井人员多且未采取“一优三减”措施的;

9)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自然发火和水害严重矿井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的;

10)已公示列入当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应淘汰退出,仍以“过渡期”“回撤期”名义违规生产的;

11)停产停工矿井违规复工复产,新建(技改、资源整合)矿井不按设计方案和批准工期施工的;

12)煤矿工程违规承包、以包代管的;

13)其他方面。

综合运用行政处罚、通报、约谈、问责、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行刑衔接等措施,依法进行惩处。建立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对发现的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处置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及时协商处理,严防互相推诿。(自治区能源局、自然资源厅,内蒙古煤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8.推动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零死亡”目标管理,推动煤矿企业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实施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开展安全承诺、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明确安全责任、完善内部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健全完善“明责、知责、履责、问责”的安全生产责任运行机制。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制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每月至少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1次全面检查。(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煤监局按职责分工)

9.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落实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重点产煤市县应配备熟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将煤矿安全生产同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机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配齐配强专业监管力量。按属地监管原则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隐患实行跟踪问效、一盯到底。明确每一处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杜绝监管盲区,克服监管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煤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认真落实属地监管和国家监察责任。坚持煤矿安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原则,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监管措施,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国家监察职责,严格落实国家监察责任。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健全煤矿安全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定期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推动安全责任落实。(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煤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实行监管监察领导干部联系指导制度。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建立完善领导班子联系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工作机制,明确联系指导范围和职责,定期开展帮扶指导服务;对联系指导、明查暗访等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下达督办函或监管监察意见书,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必要时可依法约谈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煤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制定《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广泛发动群众特别是煤矿企业内部职工及家属举报煤矿存在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按规定予以奖励并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煤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强化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积极探索事故调查机制,对较大事故实行省级煤矿安监局现场督办或提级调查。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落实事故结案一年内整改评估公开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近三年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和典型事故整改评估和责任追究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向地方政府通报。落实事故警示、通报、督办、约谈、现场会、联合惩戒、整改与“回头看”七项制度,凡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做好事故分析工作,总结事故规律特点和经验教训,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建议。完善煤矿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除死亡事故外,强化人身伤害事故和典型非伤亡涉险事故的统计报告。(内蒙古煤监局、自治区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煤矿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力度。

14.强化重大灾害治理能力建设。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建立重大灾害治理机构和队伍,配备满足灾害治理需要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保障治理所需的资金投入,配备完善灾害治理所需的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建立健全灾害治理相关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冲击地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及极复杂、受承压水威胁、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矿井要建立灾害防治研究工作专班,也可委托科研院所开展灾害防治工作,逐步提高防灾治灾水平。(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煤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推进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引导煤矿企业牢固树立区域治理、综合治理、超前治理的治灾理念。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合理配置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层有效区,做到抽掘采平衡,加强煤矿抽采瓦斯的利用。开展重点地区矿井老空水探查工程,督促兼并重组煤矿查明矿井及周边老空积水等情况,推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推广水患区域“四线”(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管理。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矿井要装备微震监测系统,建立底板注浆加固工程系统,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要装备应急救援的潜水泵排水系统。冲击地压矿井要提高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评价的科学性,提升冲击地压监测预警能力,落实核减产能、“三限三强”等防冲措施。(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煤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煤矿安全基础建设。

16.提升煤矿企业法规标准的执行力。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以学习培训“一规程三细则”(《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等法规标准为切入点,推动煤矿企业重制度、敬规则,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全面对标对表、自查自纠、整改落实,强化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和法规执行力,全面提升全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内蒙古煤监局、自治区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推进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持续提升。严格执行国家劳动用工的有关规定,有序推进井下劳务派遣工的清退、划转工作,2021年取消井下劳务派遣工。贯彻落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行动提升计划,加大对煤矿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基本实现煤矿“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基本达到一般从业人员学历初中以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高中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大专以上。2021年底前,煤矿企业全部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从业人员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达到30%以上。强化煤矿主要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实施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专项培训,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考试,推进逢查必考常态化。(自治区能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体系。煤矿企业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建立和实施重大风险定期分析研判和公示、预警信息会商及分级发布制度,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做到风险感知到位、管控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每旬至少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健全隐患自查自改闭环管理机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确保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煤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提档升级。积极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将安全生产承诺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实行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承诺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评审管理制度。按照“巩固一级、提升二级、促进三级”的整体要求,以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提档升级为工作重点,到2022年底,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占比达到80%以上。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监管,持续开展达标煤矿现场抽查,推动煤矿标准化动态达标。(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煤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建立煤矿安全应急响应机制,提升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精准性,推进煤矿救援装备建设和救援队伍战斗力提升。加强煤矿应急能力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强化煤矿调度中心建设,发挥调度中心参谋部、指挥部、作战部的枢纽作用,赋予井下班组长、调度员等紧急情况撤人权。(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煤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煤矿安全科技创新和“四化”建设。

21.加快建设煤矿安全风险监控预警平台。统筹部署推进内蒙古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综合信息化平台建设,并与国家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相连接,各盟市推进属地端系统建设,形成全国煤矿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一张网”。2020年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的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工业视频监测系统和重点地区的冲击地压、水害监测数据与自治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安全信息系统联网。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所采集的各类数据进行“智能分析、预知预判”,为日常监管监察、远程巡查、执法检查等工作提供智能辅助决策。鼓励企业使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实现煤矿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等重大隐患的远程巡查及防控。(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煤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2.积极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贯彻落实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智能化技术与煤炭产业融合发展,提升煤矿智能化水平,重点推进大型煤矿和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矿井开展系统性智能化建设,2022年底,建成20个以上无人或少人智能化采掘工作面。积极推进露天煤矿运输卡车无人驾驶工业性试验,试验成熟后进行推广。(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煤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加强煤矿安全科技攻关。推进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矿井与科研院所开展重大灾害治理技术交流合作,研究灾害产生机理、发生规律和防治措施。引导推进煤矿企业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应用,推广应用瓦斯防治、水害防治、冲击地压防治、防灭火等先进适用技术装备。(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煤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4.推进煤矿装备更新换代。加大煤矿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力度,强制淘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性能低下、不具备安全保障、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设备。推进煤矿重要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煤矿重要设备出厂、入库、入矿、使用、检修、报废各环节动态数据链,为设备安标验证、使用维护、监管监察、事故溯源提供支撑。正常生产建设煤矿2020年完成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全面提高系统准确性、灵敏性、可靠性、稳定性和易维护性。加快煤矿井下先进定位技术应用,推广井下人员、设备精准定位技术,为杜绝“三违”、应急效援、“互联网+监管”、智能矿山建设提供基础和技术支持。(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煤监局)

25.推进煤矿落实“一优三减”措施。制定煤矿“一优三减”实施方案。建设项目设计的生产工作面个数符合《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18)规定;生产矿井逐步实现“一井一面”“一井两面”;不符合《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员定员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不得通过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督促煤矿企业实行班队长、安全员井下现场交接班,避免平行交叉作业,实行采区和采掘工作面定员管理,升级改造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实现人员精准定位和超员监测预警。(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煤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着力提高监管监察执法效能。

26.坚持严格规范精准执法。科学编制监督检查执法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检查。认真落实煤矿分类精准监管监察工作要求,突出工作重点,找准薄弱环节,立足防范事故,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坚决整治安全检查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压实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责任,切实提高执法检查质量和效能。紧盯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时段,适时调配执法力量组织开展跨区域“靶向”精准异地执法和集中执法。落实计划检查工作机制,持续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规范监管执法文书制作,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开展执法互查互检等工作。(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煤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7.建立信用监管监察机制。推进煤矿企业安全信用分类监管监察,依据企业信用情况,采取差异化监管监察措施,并在安全改造、行政许可、核增产能、标准化创建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失信企业和个人,在依法严厉处理处罚的同时,实施联合惩戒,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失信主体在项目核准、设计审查、行政许可、核增产能、标准化创建、从业资格准入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并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发现上级企业违规向煤矿下达超能力生产经营指标的,按规定严肃问责追责。(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煤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8.坚持严格执法。以“五假五超三瞒三不”为重点,2020年,重点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培训、监测监控系统、生产建设秩序和生态环境治理五个专项整治,开展“一通三防”等专项监察,持续开展煤矿“打非治违”行动。加大执法力度,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惩处,由事见人开展责任倒查,逐条查明相关人员责任,依法对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和问责追责。紧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职责,将其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对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及时协商处理,推动企业压实法定责任。(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煤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9.强化监管监察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系统,全部执法活动纳入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实现监管监察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数据网上统计和分析,做到监管监察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推进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等信息系统使用。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监管监察的制度。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对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进行深度分析研判,及时发现解决执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用好内蒙古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综合信息化系统,推进远程非现场检查,提升执法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各级地方政府要为监管监察执法信息化建设提供人财物保障。(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煤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责任编辑:刘丽萍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