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云南省安委会制定本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有:
(一)铁腕整治煤炭行业
1.提升办矿水平。全面提升“五化”水平,彻底改变全省煤矿“小、散、乱、弱、多”的局面。全省的煤矿数量控制在200处以内、企业数量不超过30户,保留煤矿不低于30万吨/年的规模,其中曲靖、昭通市平均单井规模原则上不低于60万吨/年,达到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责任单位: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省级牵头部门:省能源局,省级责任部门:省煤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下同)
2.优化煤炭产业布局。一是集中高效开发,确保重点产煤地区产量占全省的85%以上,以曲靖、昭通、红河三个州(市)为重点,以楚雄州楚雄市和南华县、文山州富宁县、丽江市华坪县等县(市)为补充。二是集中开发重点矿区,开发建设小龙潭、老厂、恩洪、镇雄、新庄和跨竹等矿区,有序推进白龙山煤矿一井、雨汪煤矿一井、小龙潭矿务局五期扩建工程、观音山煤矿和山心村露天矿等重点项目建成投产。三是以省属煤炭企业为基础,采取扩能技改、兼并重组、资源配置和对外合作等方式,打造年生产能力不低于5000万吨级的省属大型煤炭产业集团,其他煤矿企业单户总产能不低于300万吨/年。
3.有序分类处置。依法按照标准、条件对现有煤矿逐矿甄别、公示,确认煤矿类别清单。列入直接关闭退出类的煤矿,2020年6月底前完成现场关闭。整合重组煤矿必须在2020年9月30日前签订整合协议,未签订整合协议前不允许复工复产,届时未签订整合协议的煤矿直接关闭退出,被整合煤矿在签订整合协议后,除设计需要利用的井筒、设施设备外,立即组织实施现场关闭工作。
4.严格准入门槛。禁止核准、审批新建项目,确因煤炭产业发展需要新建的煤矿项目,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项目核准、审批须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停止审批改扩建后产能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项目;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项目;停止审批新建开采深度超1000米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1200米的大中型及以上煤矿项目,改扩建开采深度超600米的其他煤矿项目;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产能高于50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项目,新建和改扩建产能高于800万吨/年的高瓦斯煤矿项目。
5.科学核定灾害严重矿井生产能力。严格执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科学确定灾害严重矿井生产能力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科学确定正常生产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开采强度,并形成开采强度评估报告。严格排查违规核增产能项目,对排查出的违规核增产能项目进行清理,并根据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安全评估和违规核增产能项目清理情况,按照《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科学确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生产能力。
(二)进一步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各产煤州、市、县、区要配备熟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和机构建设,将煤矿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每个拟恢复生产、建设的煤矿,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必须明确一名副科级及以上干部带领驻矿安监员实施“双盯守”,省属国有煤矿由其上级公司派人与属地驻矿安监员一起实施“双盯守”。做好“僵尸煤矿”、长期停产停建、关闭煤矿和列入关闭计划煤矿的巡查、盯守工作,按照“一矿一专班、一矿一方案”的要求,落实“盯守”巡查责任,防止煤矿在关闭退出时限临近的情况下,不投入、疏管理,上演“最后的疯狂”。(责任单位:各产煤州、市党委政府)
2.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按照“三个必须”要求,分级落实煤矿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省能源局负责督促指导州(市)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行业管理、安全监管职责,并监督检查中央驻滇煤矿企业、省属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州(市)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中央驻滇煤矿企业和省属煤矿企业所属煤矿日常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并监督检查辖区内其他煤矿;负责督促指导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行业管理、安全监管职责。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其他煤矿的日常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综合运用处罚、通报、约谈、问责、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行刑衔接等措施,依法进行惩处,并建立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对发现的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处置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省级牵头部门:省能源局、云南煤监局)
3.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关要求,推广“零死亡”目标管理,建立“人人有责、层层负责、各负其责”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完善“明责、知责、履责、问责”的安全生产责任运行机制。二是强化对“关键少数”问责追责。紧盯煤矿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聚焦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职责,将其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过程追溯制度,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追根溯源,由事见人地开展责任倒查,逐条查明相关人员责任,依法对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和问责追责,倒逼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是各产煤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监管权限与煤矿企业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并按照承诺书载明事项对煤矿从严管控。(责任单位: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省级牵头部门:省能源局、云南煤监局)
4.着力提高监管监察执法效能。一是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执法。认真落实煤矿分类精准监管监察工作要求,突出工作重点,找准薄弱环节,立足防范事故,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坚决整治安全检查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压实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责任,切实提高执法检查质量和效能。二是紧盯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时段,适时组织产煤州(市)监管部门开展交叉互检。落实计划检查工作机制,统一规范监管执法文书制作,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开展执法互查互检等工作,持续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三是完善监管监察联席会议制度,在互通信息、互通工作、互通思想的基础上,形成思想认识、目标方向、行动步调、工作举措“四统一”的监管监察协作机制,汇聚监管监察合力,全力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省级牵头部门:省能源局、云南煤监局)
(三)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
1.持续开展集中整治和“打非治违”行动。对重点地区进行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开小灶”的督导检查,突出工作重点,全面进行攻坚整治,进一步查清煤矿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总结并用好集中整治成果。持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坚决严厉打击煤矿“五假五超三瞒三不”、擅自复工复建、借技改和隐患排查整改之名组织生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非法私挖盗采煤炭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省级牵头部门:省能源局、云南煤监局;省级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管理厅、公安厅,云南电网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大煤矿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力度。一是持续推进以县为单位、以水害为主的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做好所有关闭煤矿水文地质资料收集存档工作。二是全面加强煤矿水害防治“七位一体”工作体系建设,推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推广水患区域“四线”(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和煤矿探水基准线“两把锁”管理,强化水害防治。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要装备应急救援的潜水泵排水系统。三是深化瓦斯综合治理,督促开采煤层与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煤层为同一煤层、开拓开采标高在始突标高以下的煤矿开展突出危险性鉴定,超过6个月未鉴定的一律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直接认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四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合理配置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层有效区,做到抽掘采平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合理配置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层有效区,做到抽掘采平衡。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责任单位: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省级牵头部门:省能源局、云南煤监局)
3.健全完善风险分析研判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煤矿企业要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建立和实施重大风险定期分析研判和公示、预警信息会商及分级发布制度,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做到风险感知到位、管控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健全事故隐患自查自改闭环管理机制,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单位: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省级牵头部门:省能源局、云南煤监局)
(四)进一步推进煤矿安全基础建设
一是大力推进“一优三减”(优化系统、减水平、减头面、减人员)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减少采掘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和井下同时作业人数。二是推行安全监控系统全数字化,对所有保留矿井的瓦斯监测监控实行省、州(市)、县、矿平台自动化和远程、异地管控,提升煤矿信息化水平;建成全省统一的煤矿基础数据库、煤矿生产安全视频监测、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手机APP业务应用等系统。到2021年,建成5个以上智能化无人(少人)工作面。三是继续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评审管理制度和激励措施。对煤矿进行分级现场考核,强化标准化动态监管,持续开展达标煤矿现场抽查,推动煤矿标准化动态达标。2020年底力争建成不少于10个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确保一级、二级标准化煤矿数量不低于正常生产煤矿总数的60%,到2022年建成不少于12个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确保一级、二级标准化煤矿数量不低于正常生产煤矿总数的65%。(责任单位: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省级牵头部门:省能源局)
(五)持续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力量
1.加强煤矿安全监管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充实专业监管人员力量,充分发挥省能源安全监测中心作用,健全完善全省能源行业安全监测体系,加强监管人员培训,打造一支专业、高效的安全监管队伍。在重点产煤州(市)扶持建设一批安全生产相关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和实习实训基地,充分依托现有实力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保障。(责任单位: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省级牵头部门:省能源局)
2.提升煤矿企业法规标准的执行力。按照国家煤监局统一安排部署,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以学习培训“一规程两细则”(《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等法规标准为切入点,推动煤矿企业重制度、敬规则,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全面对标对表、自查自纠、整改落实,强化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和法规执行力,全面提升全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省级牵头部门:云南煤监局)
3.推进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持续提升。进一步规范煤矿劳动用工,有序推进井下劳务派遣工的清退、划转工作,2021年取消井下劳务派遣工。在煤矿行业贯彻落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行动提升计划,加大对煤矿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基本实现煤矿“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基本达到一般从业人员学历初中以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高中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大专以上。完善煤矿主要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专项培训,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考试,推进逢查必考常态化。(责任单位: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省级牵头部门:省能源局、云南煤监局)
4.开展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验收抽查。2020年上半年,完成所有大型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抽查(云南煤监局会同省能源局组织实施抽查10处,其余由各监察分局会同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实施抽查);2020年下半年,由各监察分局会同各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结合监管监察计划组织实施,云南煤监局、省能源局视派员参与,完成所有高瓦斯矿井抽查;2021年,由各监察分局会同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结合监管监察计划组织实施,云南煤监局、省能源局视情况派员参与,开展其他矿井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责任单位: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省级牵头部门:省能源局、云南煤监局)
5.提升应急救援水平。建立煤矿安全应急响应机制,提升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精准性。推进煤矿救援装备建设和救援队伍战斗力提升。加强煤矿应急能力建设,编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强化煤矿调度中心建设,发挥调度中心参谋部、指挥部、作战部的枢纽作用。严格执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煤矿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任单位: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省级牵头部门:云南煤监局,省级责任部门:省能源局、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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