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四川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

2020-06-16 09:09来源:

为加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四川省安委会制定本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有:

(一)科学精准编制和实施“十四五”《四川省煤炭产业发展规划》和《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规划》

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和底线,编制《四川省煤炭产业发展规划》和《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科学制定促进煤炭产业升级、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点任务的有力举措,并确保有效实施。

(二)淘汰退出煤炭行业落后产能

1.严格准入条件。停止审批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下的新建、扩建煤矿项目和生产能力在90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新建、扩建项目,停止审批新建、扩建、改建开采深度超过600米的煤矿项目。

2.规范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纳入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方案中升级改造的煤矿一律停止生产建设,明确建设期限,实施升级改造。凡是因企业自身原因2020年年底以前不能完成建设审批手续的,取消其升级改造资格,并按规定实施关闭退出等处置。纳入20202021年关闭退出范围的煤矿,凡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一律立即关闭退出;纳入暂时保留范围的煤矿,逐矿明确开采范围、开采时限、原煤产量,并向社会公告,限期关闭退出。

(三)严格煤矿安全生产条件

1.明确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印发并实施《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制定和细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队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煤矿采掘部署、重大灾害治理、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各产煤市、县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对照《基本要求》自查自改,于2021年年底前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责令停止生产建设。

2.强化煤矿管理人员配备。各煤矿企业要按《基本要求》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矿长、总工程师及实现机械化开采煤矿的机电副矿长应具备全日制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成人教育脱产学习两年以上的煤矿相关专业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具备全日制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后续取得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所有煤矿均应配备通风副总工程师,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设地质副总工程师或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3.优化系统布置。斜井开拓(含暗斜井开拓、延深开拓)的煤矿,至少具备3个井筒,每个采区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并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所有煤矿正常情况下,人员不得从矿井主要回风系统中进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行人,其它矿井人员应尽量避免从采区回风系统中进出。

4.优化生产布局。大中型矿井同时生产水平不超过2个,小型矿井同时生产水平不得超过1个。原则上一个采(盘)区只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生产,中小型矿井井下同时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不得超过2个,大型矿井井下同时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不超过3个。

5.优化工作面布置。采用柔性掩护式支架的采煤工作面,工作面长度不得超过80米;极薄煤层采煤工作面长度不得超过100米;在采煤工作面中严禁设置中间巷道;逐步取消对拉工作面。

6.加快推进煤矿安全风险预警系统建设。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的煤矿建成包括矿井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工业视频监控等子系统在内的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并于2020年年底前全部接入县级以上的监管监察信息平台。加强煤矿井下重要部位和重要环节的视频监控,充分发挥煤矿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监管执法作用。

7.推进安全高效矿井建设。煤矿使用的设施、设备、工艺、材料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不得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全省煤矿全部采用机械化采煤工艺或柔性掩护支架放炮落煤工艺、机械化连续运输。以升级改造矿井为重点,全省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新增40%以上,矿井机械化开采率达到60%以上。煤层赋存条件具备综合机械化开采条件的,应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推广智能化采煤工作面。

(四)持续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

1.坚决打击煤矿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将“打非治违”工作贯穿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过程,同步推进实施。重点打击整治以下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1)超层越界开采的;

2)超出采掘工作面核定区域组织采掘作业,隐患整改作业未按审定的整改作业顺序组织作业,隐瞒作业区域组织生产的;

3)上级公司向所属煤矿超额下达生产指标的;

4)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采掘接续紧张煤矿未落实停产、减产、限产、减人、缓采、禁采的;

5)违法违规开采保安煤柱、采区煤柱、隔水煤柱的;

6)存在假图纸、假密闭、假报告、假数据、假证书的;

7)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瓦斯抽采不达标、探放水措施不落实、瓦斯超限、违规串联通风、防突效果检验和验证不达标、违规动火作业、违规放炮组织生产作业和火区、高冒区、采空区等隐患排查治理和密闭管理不到位的;

8)证照过期、证照被暂扣仍然组织生产建设,停产整顿期间组织生产建设,停产停工矿井违规复产复工,借整改维修(检修)之名组织生产建设;建设矿井不按批复设计进行施工,边建设边生产,不按批准工期施工,已撤销安全专篇违规仍然组织建设施工的;

9)已列入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应淘汰退出仍以“过渡期”“回撤设备”等名义违规生产的;

10)采掘工程违规承包、以包代管的;

11)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被撤销仍然组织生产的;

12)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材料、工艺的;

13)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责任制不完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到位、应急预案编制不完备的;

14)迟报、谎报、瞒报事故或伪造事故现场的;

15)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

2.进一步落实地方人民政府“打非治违”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综合运用处理、处罚、通报、约谈、问责、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行刑衔接等措施,依法依纪从严查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深化煤矿安全隐患治理

1.开展煤矿技术审查。2020年年底前,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30万吨/年以上和暂时保留的生产矿井进行技术审查“回头查”,重新对煤矿安全生产条件、采掘部署、治灾措施、生产系统、安全系统、现场管理、管理能力、制度执行、责任落实进行重点审查,列出整改项目清单,限期完成整改。

2.开展煤矿供电系统专项整治。2020年年底前,相关煤矿按相关要求完成供电系统“双电源、双回路”专线供电和自备应急电源等重大隐患的整治工作,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实施停产整改。

3.开展煤矿采掘接续整治。采掘接续紧张的煤矿在2021年底完成采掘调整,形成“抽掘采”平衡,确保“三量”平衡,未制定和落实限产、停产等措施的,一律实施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

(六)强化安全生产重大风险管控

1.组织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2020年年底前,所有煤矿按照《四川省煤矿隐蔽致灾排查技术要求》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形成《普查报告》,开展风险评估,针对每一个重大风险制定和落实管控措施,列出每一个作业地点的风险管控清单。其中,对未实施普查工程或提供虚假报告的煤矿,一律实施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

2.强化重大灾害治理。引导煤矿企业牢固树立区域治理、综合治理、超前治理的治灾理念。督促各煤矿对现有治灾工程进行可行性和治灾效果进行论证评估,对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两个“四位一体”措施不落实组织生产,水患调查不到位探放水措施不落实组织生产的煤矿,一律予以停产整顿。按照“部署合理、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要求,深入推进煤矿瓦斯综合治理达标工作,实现“煤层零突出、瓦斯零超限”目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合理配置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层有效区,形成瓦斯治灾的时间和空间格局,做到抽掘采平衡。杜绝以局部防突措施代替区域防突措施,高瓦斯矿井按规定强制实施瓦斯预抽工程。

3.严格瓦斯管理。所有矿井每个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跟班检查瓦斯和通风情况,至少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瓦斯巡回检查工,开展巡回检查工作,严格落实瓦斯超限报警分级追查制度。煤矿施工顺煤层瓦斯抽采钻孔,应具备独立回风系统,钻孔施工时,其回风流中不得平行作业。

4.落实防治水措施。由市、县级层面组织开展相邻保留矿井之间的联测和已关闭矿井的水患调查工作,查明矿井及周边老空积水等情况,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验证与关闭矿井隔离煤柱是否满足安全要求,急倾斜煤层必须放净上部老窖积水,推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推广水患区域“四线”(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管理。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要装备微震监测系统,开展底板注浆加固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并装备应急救援的潜水泵排水系统。

5.强化灾害防治监督管理。以县级监管部门为单位实施重大灾害治理台账管理,落实责任、人员、资金、时限和技术方案,强化治理过程管控,加强对灾害治理效果的检查。

(七)深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1.建立实施煤矿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所有煤矿在复产复工前,必须向地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依法办矿、依法管矿和杜绝“六假六超三瞒三不”行为的书面承诺。建立煤矿负责人向企业职工大会和监管监察部门报告安全工作制度。煤矿企业内部建立完善业主、矿长、副矿级、科队级、工人之间的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2.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印发实行《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广泛发动群众特别是企业内部职工及家属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

3.实施差异化监管。各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对安全失信企业,综合运用现场处理、行政处罚、通报、约谈、问责、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行刑衔接等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建立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对发现的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处置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及时协商处理。

(八)强化煤矿安全工作过程监督

1.强化对基层监管工作监督指导。开展“省对市、市对县”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评价考核,对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和执法情况进行“周调度、月总结、季通报”制度,每季度对市、县级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记分排名,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进行通报,全年总体评价结果并作为年度党政同责、年度安全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2.落实驻矿安全监管责任。督促县级人民政府配齐驻矿安全监管人员,完善管理办法,执行24小时现场监管,加强监管工作绩效考核。

3.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监督机制。煤矿企业坚持内部安全工作目标考核,确保企业安全制度和责任制落实到位,考核结果报属地监管部门备查。

4.加强矿长履职尽责监督。实施煤矿矿长安全考核记分制度,对存在违法违规、安全管理工作不力的矿长进行惩戒。

5.加强专家队伍建设。严格专家队伍管理,增强专家工作责任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对不能发挥支撑作用、不正确履职或弄虚作假的煤矿安全专家,实施通报、约谈、追责、限制准入等措施。

(九)加强煤矿事故矿井的监督管理

1.严格事故查处。印发《四川省事故矿井管理办法》,对发生事故的矿井一律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等相关措施,从严追究事故相关责任人的直接责任、管理责任、监管责任。

2.强化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落实事故矿井警示、通报、督办、约谈、现场会、联合惩戒、整改与“回头看”等制度,落实事故结案一年内整改评估公开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近三年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和典型事故整改评估和责任追究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向地方政府通报,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建议。

3.完善煤矿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除死亡事故外,强化人身伤害事故和典型非伤亡涉险事故的统计报告。

(十)强化煤矿安全基础建设

1.规范产能核定工作。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患复杂极复杂矿井、自然发火倾向性矿井,在治灾能力和治灾效果评估的基础上,开展开采强度的科学论证评估,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重新核定生产能力。对实施机械化改造扩能的予以认可,对不合规的产能核定进行清理纠正。支持优质产能释放,对仅通过增加采煤工作面个数提升生产能力的不予认可,对存在采矿、用地、环保等方面违法违规问题的煤矿增加产能不予认可,防止违规核增产能、盲目扩大产能。

2.推进煤矿“一优三减”工作。制定《全省煤矿“一优三减”工作实施方案》,着力通过推广先进装备、先进工艺,贯彻落实“机械化减人、自动化换人”的要求,推进生产系统、采掘部署进一步优化,逐步实现“一井一面、一井两面”的生产格局,大力减少生产水平、生产采区、作业人数。

3.合理劳动组织。严格落实煤矿井下定岗定员制度,2020年年底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限额标准,对不达标的,不予核增生产能力、不得通过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推行“三八”或“四六”作业制,督促煤矿企业实行班队长、安全员井下交接班,杜绝违规平行作业。

4.强化安全教育培训。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要求,持续开展煤矿安全全员培训工作。在煤矿行业贯彻落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加大对煤矿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推进煤矿“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完善煤矿主要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专项培训,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考试,推进逢查必考常态化。

5.建立完善煤矿社会化服务体系。有序推进井下劳务派遣工的清退、划转工作,2021年年底前取消井下劳务派遣工。煤矿企业要依法购买安全责任险,积极推动建立保险机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等广泛参与的煤矿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

6.强力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修订完善我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全省所有生产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重新进行认定。强化标准化动态监管,持续开展达标煤矿现场抽查,推动煤矿标准化动态达标。因事故降低或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矿井,复产前必须重新进行等级考评。

7.督促煤矿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制度。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清单为核心加强制度体系建设,以全员岗位安全责任清单为核心加强责任体系建设,以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清单为核心,规范作业人员操作行为,以重大风险管控清单为核心,提高风险管控水平,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清单为核心,提高隐患排查整治质量。

8.提升煤矿企业法规标准的执行力。持续深入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以“一规程三细则”(《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等法规标准为切入点,推动煤矿企业重制度、敬规则,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全面对标对表、自查自纠、整改落实,强化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和法规执行力,全面提升全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9.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建立和实施重大风险定期分析研判和公示、预警信息会商及分级发布制度,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做到风险感知到位、管控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实现对风险隐患的动态管控、常态治理。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健全隐患自查自改闭环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跟踪督促煤矿及时整改销号,对超过期限未整改到位的隐患实施挂牌督办。严格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停产整顿、上限处罚、挂牌督办、追责问责,确保跟踪问效、一盯到底。

(十一)全面落实煤矿安全工作领导和监管责任

1.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面落实《煤矿安全工作主要责任单位(部门)职责清单》《煤矿安全工作责任人责任清单》《煤矿安全监督责任人清单》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内部责任清单》,坚持照单履职、按单办事、失职追责制度。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严格执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落实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健全煤矿安全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定期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要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推动安全责任落实。

2.落实煤矿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产煤市(州)、县(市、区)要配备熟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将煤矿安全生产同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严格落实“市包县、县包矿”工作制度,形成各级领导联系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工作机制,明确联系指导范围和职责,包矿领导定期到矿检查,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3.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承担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机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配齐配强专业监管力量。2022年年底前,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相关专业学历实践经验的监管执法人员不低于从事煤矿安全监管人员总数的75%,重点产煤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配备有煤矿相关专业背景的总工程师,领导班子成员中至少有1名煤矿相关专业背景的领导分管煤矿安全工作。

4.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明确每一处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安全监管不得下放到县级及以下部门。坚持煤矿安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原则,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国家监察职责,严格落实国家监察责任;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监管措施,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

(十二)强化监管监察执法能力建设

1.推进监管监察信息化建设。建立监管监察信息共享平台。持续做好煤矿安全基础数据平台的维护管理,督促企业及时更新相关数据信息。充分利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系统,实现监管监察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数据网上统计和分析,做到监管监察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监管监察的制度,对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进行深度分析研判,及时发现解决执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用好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工业视频等联网系统,提升执法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2.强化信息化成果运用。推进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等信息系统使用。

3.强化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开展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专题业务培训,推进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从人员、装备、车辆、技术、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配齐配强专业监管力量。开展监管监察执法量化考核,建立完善激励和奖惩机制措施,强化干部队伍担当作为,培育真抓实干、动真碰硬作风。

4.坚持严格规范精准执法。坚决整治安全执法检查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压实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责任,切实提高执法检查质量和效能。落实计划检查工作机制,统一规范监管执法文书制作,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开展执法互查互检等工作,持续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煤矿分类分级监管要求,结合实际编制执法计划,加大执法力度,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直接监管的煤矿每季度覆盖率达到100%,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区域煤矿每季度达到20%以上。紧盯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时段,适时调配执法力量组织开展异地交叉执法、集中执法和“开小灶”专项执法,扎实开展重点执法、专项监察、集中整治、打非治违等专项活动,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惩处,切实通过执法推动企业守法。

(十三)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1.建立煤矿安全应急响应机制。各级政府牵头建立煤矿监管监察、自然资源、气象、公安、医疗、通讯、电力、公共媒体等部门参与的煤矿安全应急响应机制,提升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精准性。

2.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推进煤矿救援装备建设和救援队伍战斗力提升,确保响应及时、救援迅速、保障有力、安全稳定。

3.加强煤矿应急能力建设。督促煤矿加强应急能力建设,确保供水施救、通讯联络、压风自救三条生命线完整可靠,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强化煤矿调度中心建设,发挥调度中心参谋部、指挥部、作战部的枢纽作用,赋予井下带班人员、安全员、班组长、瓦检工、调度员和地面值班调度员等紧急情况撤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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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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