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湖南实际,湖南省安委会制定本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有:
(一)继续推进不安全落后产能淘汰退出。
1.持续淘汰不安全落后小煤矿。继续坚持“四个坚决、一个一律”原则,即:坚决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坚决关闭或者出清长期停产停建的30万吨/年以下“僵尸煤矿企业”;坚决关闭30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安全不达标的煤矿;坚决关闭开采范围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饮用水资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五区”)重叠且矿业权设置在前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凡安全、环保不达标的煤矿,一律不允许保留,由数量关矿转向质量关矿,坚决做到应关尽关,应退尽退。至2020年底,全省关闭退出不安全小煤矿32家;至2021年底,力争将全省保留煤矿总数控制在100处以内,30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在2018年基础上减少57%以上。
2.推进限期关闭煤矿早关快关。2019年已纳入关闭名单尚未按标准要求关闭到位的煤矿和暂时保留的应急储备矿井,限期于2020年底前依法关闭到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核查,对已形成采煤工作面的煤矿,应明确作业范围、井口封闭时间、下井人数、安全保障措施和监管责任主体,严禁施工开拓巷道和准备巷道,限期采完限定区域内的回采煤量后实施关闭;对未形成采煤工作面的煤矿,要立即组织实施关闭。对经核查已形成采煤工作面的煤矿,应根据自身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制定完整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组织整改,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组织生产。
3.推动具备条件的煤矿升级改造。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785号)有关要求,停止核准改扩建后产能低于90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30万吨/年以下的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确定升级改造的煤矿要立即停止生产,未完成升级改造的不得投入生产。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环评等手续最迟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技改工程应于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
4.规范产能核定工作。新增产能必须实施产能置换,实现机械化开采。对实施机械化改造扩能的予以认可,对不合规的产能核定进行清理纠正,灾害严重矿井的产能只减不增;对仅通过增加采煤工作面个数提升生产能力的不予认可,对存在采矿、用地、环保等方面违法违规问题的煤矿增加产能不予认可,防止违规核增产能、盲目扩大产能。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科学确定灾害严重矿井生产能力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委办〔2020〕28号)要求,2020年7月底前,由省应急厅会同湖南煤监局具体实施,省国资委等部门协同参与,科学确定正常生产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开采强度。按照“只减不增、简化流程、集中从快”原则,重新核定其生产能力。煤矿企业要按照重新评估核定的产能调整下达生产计划。
(二)持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
将“打非治违”工作贯穿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过程,同步推进实施。重点打击整治以下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淘汰的落后产能;
2.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责任制不完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到位、应急预案编制不完备的;
3.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4.超层越界开采或违规开采保安煤柱,以假图纸、假密闭隐瞒作业地点的;
5.采用巷道式采煤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设备、工艺的;
6.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完善、运行不正常,井下违规放炮、动火,瓦斯超限作业的;
7.火区、高冒区、采空区等隐患排查治理和密闭管理不到位的;
8.采深超千米灾害严重矿井未落实限产、减人、缓采、禁采、退出等措施,入井人员多且未采取“一优三减”措施的;
9.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和水害严重矿井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的;突出矿井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或采掘工作面未实现独立通风的,突出煤层未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进入煤巷施工或瓦斯抽采未达标组织生产的;在突水威胁区域未落实探放水措施进行采掘作业或擅自开采防隔水煤柱的;
10.已公示列入当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应淘汰退出,仍以“过渡期”“回撤期”名义违规生产的;
11.限期退出煤矿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批准区域外组织生产或在批准区域内多头多面作业、以掘代采的;
12.停产停工矿井违规复工复产,技改矿井不按设计方案和批准工期施工或边技改边生产的,恢复整改矿井不按批准的整改方案进行作业的,超批准范围(人数)进行采掘作业或整改的,或以整改为名组织生产的;
13.证照不齐、过期组织生产的;
14.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15.采掘工程违规承包、以包代管的;
16.其他方面。
综合运用处理处罚、通报、约谈、问责、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行刑衔接等措施,依法进行惩处。凡是存在巷道式采煤等重大事故隐患的、技改矿井边技改边生产的、限期退出煤矿在批准区域外组织生产或在批准区域内多头多面作业、以掘代采的,一律依法责令停工,停供、清缴火工产品,并提请属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三)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贯彻落实《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实施“零死亡”目标管理。推动煤矿企业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实施安全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开展安全承诺、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明确安全责任、完善内部考核、强化责任追究,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推进建立煤矿企业实际控制人下井自查和行业自律制度建设,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运行机制。
2.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执行《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落实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重点产煤市县应配备熟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将煤矿安全生产同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机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配齐配强专业监管力量。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隐患实行跟踪问效、一盯到底。按照《湖南省煤矿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公告》(省应急厅2019年第7号),明确每一处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杜绝监管盲区,克服监管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认真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41号)的要求,中央在湘和省属煤矿由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考核纳入相应市州。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安全监管不得下放到县级及以下部门。
3.认真落实属地监管和国家监察责任。坚持煤矿安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原则,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监管措施,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国家监察职责,严格落实国家监察责任。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健全煤矿安全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定期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要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推动安全责任落实。
4.实行监管监察领导干部联系指导制度。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机构)要建立完善领导班子联系重点产煤地区、重点煤矿企业工作机制,明确联系指导范围和职责,定期开展帮扶指导服务;对联系指导、明查暗访等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下达督办函或监管监察意见书,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必要时可依法约谈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
5.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广泛发动群众特别是企业内部职工及家属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
6.强化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积极探索事故调查机制,对较大事故由湖南煤矿安监局现场督办或提级调查。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落实事故结案一年内整改评估公开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近三年发生的所有事故整改评估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向地方政府通报。严肃追究问题整改不到位、不评估或者评估结果不公开、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落实事故警示、通报、督办、约谈、现场会、联合惩戒、整改与“回头看”七项制度,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由省安委会办公室公开约谈事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四)加大煤矿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力度。
1.强化重大灾害治理能力建设。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建立重大灾害治理机构和队伍,配备满足灾害治理需要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保障治理所需的资金投入,配备完善灾害治理所需的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建立健全灾害治理相关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除配备“五职”矿长和“五职”专业技术人员外,还必须配备专职防突副矿长,通风、地测副总工程师和防突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含从事抽采、防突工作的技术员或工程师)的配备应满足:15万吨/年以下矿井不得少于7人、15万吨/年及以上30万吨/年以下矿井不得少于9人、3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不得少于12人。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符合《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2号)。
2.坚持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引导煤矿企业牢固树立区域治理、综合治理、超前治理的治灾理念,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测定瓦斯基本参数,新水平、新采区设计须经第三方资质单位进行设计,瓦斯地质图、防突预测图编制不具备技术力量的矿井应聘请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编制。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做到“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抽采瓦斯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且残余瓦斯压力和含量分别降到0.6MPa和6m³/t以下,方可进入煤层进行采掘作业;瓦斯利用率不得低于50%,做到抽采达标、抽掘采平衡。采取区域预抽措施的,要规范措施设计、实施、验收和效果检验,全面推广使用“两堵一注”、“带压封孔”、全程下套管以及大功率钻机、大直径钻头、大扭矩钻杆等新设备、新工艺,同步提高供电、压风等系统能力,确保措施可靠。
矿井应当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开展重点地区矿井老空水探查工程,特别要督促兼并重组煤矿查明矿井及周边关闭煤矿老空积水等情况,攸县、耒阳、新化、桂阳等地要落实水害区域联防联治,建立部门主导、矿井联动、集中排水的水害防治协作机制,及时彻底消除区域性水患威胁。推行老空积水防治“四步工作法”,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执行水患区域“四线”(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管理。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要装备微震监测系统,开展底板注浆加固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要装备应急救援的潜水泵排水系统。
(五)推进煤矿安全基础建设。
1.提升煤矿企业法规标准的执行力。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以学习培训“一规程一规定两细则一体系”(《煤矿安全规程》《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简称“1121活动”)等法规标准为切入点,推动煤矿企业重制度、敬规则,强化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和法规执行力。
2.健全煤矿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煤矿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并及时修订完善。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严格兑现奖惩并公示,确保真正落实。
3.推进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持续提升。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要求,2021年取消井下劳务派遣工。贯彻落实《湖南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湘应急联〔2020〕2号),加大对煤矿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基本实现“招生即招工、入企即入校”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基本达到一般从业人员初中以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高中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其中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加强煤矿主要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实施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专项培训,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考试,推进逢查必考常态化。
4.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煤矿企业要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做到风险感知到位、管控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健全隐患自查自改闭环管理机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强化采掘工作面开工备案管控、瓦斯抽采达标过程管控、消突达标过程管控、防治水过程管控等关键环节管控。
5.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纵深发展。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各级监管部门强化标准化动态监管,督促煤矿企业按照“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并重要求,构建标准化工作体系,落实工作责任制度,对标对表开展达标创建工作。
6.提升应急救援水平。加强煤矿应急能力建设,建立煤矿安全应急响应机制,推进煤矿救援装备建设和救援队伍战斗力提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强化煤矿调度中心建设,发挥调度中心参谋部、指挥部、作战部的枢纽作用,赋予井下班组长、调度员等紧急情况撤人权。
(六)推进煤矿安全科技创新和“四化”建设。
1.加快推进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建设煤矿企业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一张网”,2020年底将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的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工业视频监测系统和重点地区的水害监测数据接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并导入煤矿用电、火工品使用量信息。鼓励企业使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2.全面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贯彻落实《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0〕283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我省实施方案。将智能化建设纳入煤矿升级改造设计范畴,所有升级改造矿井要采掘、供电、供排水、通风、主要运输、安全监控等生产环节进行智能优化提升,推进固定岗位无人值守和危险岗位机器人作业,实现传统煤矿的智能化转型升级。组织开展煤矿采掘机械化、智能化示范矿井建设,重点推进30万吨/a及以上煤矿系统性智能化建设,力争建设5个以上采掘智能化工作面。
3.加强煤矿安全科技攻关和先进技术推广。结合我省实际,重点推广应用瓦斯防治、水害防治、防灭火等先进适用技术。
4.推进煤矿装备更新换代。强制淘汰不具备安全保障的设备。督促正常生产建设煤矿2020年完成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加快煤矿井下先进定位技术应用,为杜绝“三违”、应急救援、“互联网+监管”、智慧矿山建设提供基础和技术支持。
5.全面推进落实煤矿“一优三减”措施。新建和改扩建矿井必须要按“一井一面”“一井两面”进行设计和竣工验收;生产矿井要逐步实现“一井一面”“一井两面”。不符合《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员限员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不得通过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督促煤矿企业实行班队长、安全员井下现场(实行放出班炮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指定安全地点)交接班,避免平行交叉作业;实行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限员管理,升级改造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实现人员精准定位和超员监测预警。
(七)着力提高监管监察执法效能。
1.坚持严格规范精准执法。牢固树立执法意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按照分类执法要求,制定执法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执法;突出工作重点,紧盯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时段,组织开展跨区域“靶向”精准异地执法和集中执法。进一步规范执法文书制作,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开展执法互查互检等工作,持续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
2.建立信用监管监察机制。推进安全信用分类监管监察,依据企业信用情况,采取差异化监管监察措施,并在安全改造、安全许可、标准化创建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失信企业和个人,在依法严厉处理处罚的同时,实施联合惩戒,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失信主体在项目核准、设计审批、安全许可、从业资格准入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并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发现上级企业违规向煤矿下达超能力生产经营指标的,按规定严肃问责追责。
3.强化对“关键少数”问责追责。紧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职责,将其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发现问题,追根溯源,严肃问责。
4.强化监管监察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和拓展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系统功能,确保全部执法活动纳入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实现监管监察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数据网上统计和分析,做到监管监察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推进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等信息系统使用,持续做好煤矿安全基础数据平台的维护管理,督促企业及时更新相关数据信息。进一步建设完善湖南煤矿事故风险大数据分析平台,推进远程非现场检查,提升执法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对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进行深度分析研判。地方政府要为监管监察执法信息化建设提供人财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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