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吉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有:
(一)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
1.及时修改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及时做好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工作,确保“放管服”改革落实到位、行业准入门槛不降低、安全监管监察力度不放松。
2.制定《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实施细则》,坚持和巩固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驱动、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强化标准的监督执行,充分发挥标准对煤矿企业现场安全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的支撑作用。每年按照检查计划按一定比例对达标矿井进行抽查,把推进动态达标与监管监察执法紧密结合。
3.制定《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十四五”规划》并组织实施。在全省煤矿专家会诊和高风险煤矿体检基础上,认真评估煤矿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编制煤矿安全生产“十四五”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推进落后产能淘汰退出。
1.深入推进灾害严重以及落后产能煤矿淘汰退出。持续推进冲击地压、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煤矿淘汰退出。积极推进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开采范围与依法划定需要特别保护的相关环境敏感区重叠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应退尽退。从资源合理开发的角度科学规划,不符合规划、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停止生产建设,对列入当年退出计划的煤矿严禁违规设置“回撤期”。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到2022年底,全省煤矿数量减少到52处。
2.严格准入门槛。停止核准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停止核准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开采深度超1000米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1200米的大中型及以上煤矿,新建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600米的其他煤矿。
3.规范小煤矿技改扩能。指导推动小煤矿多的市(州)制定煤炭产业发展规划,坚持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科学划定开采范围,实现机械化开采,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纳入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方案拟整合技改扩能的小煤矿应停止生产,明确建设期限,抓紧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未完成技改不得投入生产。整合技改扩能煤矿应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环评等手续。不按批复设计施工、边建设边生产的,取消整合技改资格。
4.规范产能核定工作。新增产能必须实施产能置换,实现机械化开采。对实施机械化改造扩能的予以认可,对不合规的产能核定进行清理纠正,灾害严重矿井的产能只减不增;支持优质产能释放,对仅通过增加采煤工作面个数提升生产能力的不予认可,对存在采矿、用地、环保等方面违法违规问题的煤矿增加产能不予认可,防止违规核增产能、盲目扩大产能。
(三)持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
将“打非治违”工作贯穿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过程,同步推进实施。坚持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科学划定开采范围,规范采矿秩序。重点打击整治以下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1.不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未淘汰的落后产能;
2.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责任制不完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到位、应急预案编制不完备的;
3.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4.超层越界开采或违规开采保安煤柱,以假图纸、假密闭等隐瞒作业地点的;
5.采用巷道式采煤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设备、工艺的;
6.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完善、运行不正常;井下违规放炮、动火,瓦斯超限作业的;
7.火区、高冒区、采空区等隐患排查治理和密闭管理不到位的;
8.采深超千米灾害严重矿井未落实限产、减人、缓采、禁采、退出等措施,入井人员多且未采取“一优三减”措施的;
9.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冲击地压、自然发火和水害严重矿井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的;
10.已公示列入当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应淘汰退出,仍以“过渡期”“回撤期”名义违规生产的;
11.停产停工矿井违规复工复产,技改矿井不按设计方案和批准工期施工的;
12.采掘工程违规承包、以包代管的;
13.其他方面。
综合运用行政处罚、通报、约谈、问责、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行刑衔接等措施,依法进行惩处。建立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对发现的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处置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查处并依法公开处理结果。
(四)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煤安监监察〔2019〕26号)要求,推动煤矿企业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实施安全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开展安全承诺、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明确安全责任、完善内部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建立覆盖全员的“网格化”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通过绩效考核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运行机制。
2.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执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落实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重点产煤市、县应配备熟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将煤矿安全生产同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机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器材,配齐配强专业监管力量。按属地监管原则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跟踪问效、一盯到底,杜绝监管盲区。
3.认真落实监管和监察责任。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原则,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监管措施,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国家监察职责,严格落实国家监察责任,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健全煤矿安全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及时听取有关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要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推动安全责任落实。
4.实行监管监察领导干部联系指导制度。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建立完善领导班子联系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工作机制,明确联系指导范围和职责,定期开展帮扶指导服务。对长春市双阳区和九台区、白山市江源区、延边州珲春市等重点产煤县区“开小灶”;对龙家堡煤矿、江源煤业等重点企业“开小灶”,加大监管监察频次和力度。对联系指导、明查暗访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下达督办函或监管监察意见书,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形成闭环管理。
5.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畅通群众监督举报渠道,充分运用12350举报电话和微信公众号等多媒体平台,广泛发动群众特别是企业内部职工及家属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依照相关规定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6.强化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按照事故调查有关要求,对较大事故实行省级煤矿安监局现场督办或提级调查。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落实事故结案一年内整改评估公开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近三年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和典型事故整改评估和责任追究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向地方政府通报。落实事故警示、通报、督办、约谈、现场会、联合惩戒、整改与“回头看”七项制度,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由省安委会办公室公开约谈。做好事故分析工作,总结事故规律特点,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建议。特别是对我省2013年“3·29”、“4·1”、“4·20”瓦斯爆炸和2016年“3·6”煤与瓦斯突出以及2019年“6·9”冲击地压等一系列影响较大事故进行分析,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灾害治理和安全防范措施。完善煤矿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除死亡事故外,强化人身伤害事故和典型非伤亡涉险事故的统计报告。
(五)加大煤矿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力度。
对煤矿重大灾害精准治理,在“十四五”时期实施一批瓦斯综合治理和水害、火灾、冲击地压防治工程,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实施项目治理。
1.强化重大灾害治理能力建设。龙家堡煤矿冲击地压灾害治理、江源煤业瓦斯与自然发火灾害治理、八连城煤矿瓦斯治理、道清煤矿水害治理、营城煤矿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治理列为重点工程,对符合条件的煤矿瓦斯、冲击地压防治项目,申报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资金,各级政府予以重点支持。督促煤矿企业建立重大灾害治理机构和队伍,配备满足灾害治理需要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保障治理所需的资金投入,配备完善灾害治理所需的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建立健全灾害治理相关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2.坚持重大灾害超前治理。煤矿企业必须牢固树立区域治理、综合治理、超前治理的治灾理念,突出矿井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合理配置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层有效区,做到抽掘采平衡。开展重点矿井老空水探查工程,督促技改提能煤矿查明矿井及周边老空积水等情况,推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推广水患区域“四线”(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管理,汛期实行应急、水利、气象等部门联动机制,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加强区域水害治理,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要装备微震监测系统,开展底板注浆加固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要装备应急救援的潜水泵排水系统。冲击地压矿井要提高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评价的科学性,提升冲击地压监测预警能力,落实核减产能、“三限三强”等防冲措施。
(六)推进煤矿安全基础建设。
1.提升煤矿企业法规标准的执行力。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吉林煤监局和省煤矿安全监管局联合举办专题培训班,以学习培训“一规程三细则”(《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等法规标准为切入点,推动煤矿企业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全面对标对表、自查自纠、整改落实,强化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和法规执行力,全面提升全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健全煤矿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煤矿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和灾害特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有关制度、规程措施。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实行绩效考核,严格兑现奖惩,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和规程措施真正落实。
3.推进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持续提升。坚持“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并重原则,提高员工素质。进一步规范煤矿劳动用工,逐步清退井下劳务派遣工。在煤炭行业贯彻落实吉林省应急管理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吉林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推进煤矿企业安全技能提升,广泛开展煤矿企业职工技能培训。煤矿在岗和新招录人员100%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对参训人员每人每学时5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基本达到一般从业人员学历初中以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高中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大专以上。完善煤矿主要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专项培训,开展“安全技能提升示范煤矿”、“安全生产产教融合示范企业”选树,推动安全技能提升。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考试,推进逢查必考常态化。
4.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煤矿企业要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建立和实施重大风险定期分析研判和公示、预警信息会商及分级发布制度,健全完善“岗位风险应急卡”,让应急卡成为矿工的“明白卡”,明确作业环境安全风险和管控措施,明确隐患排查和处理程序,明确避灾路线和自救互救常识。继续推行“手指口述”、“一日三醒”有效做法,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做到风险感知到位、管控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健全隐患自查自改闭环管理机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5.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纵深发展。将安全生产承诺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实行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承诺制度。承诺书要在当地新闻媒体公示,接受监督。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评审管理制度。对煤矿进行分级现场考核,持续开展达标煤矿现场抽查,把标准化现场抽查与监管监察执法相结合,推动煤矿标准化动态达标。
6.提升应急救援水平。建立煤矿安全应急响应机制,提升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精准性。推进煤矿救援装备建设和救援队伍战斗力提升。加强煤矿应急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评估,强化专项演练和综合演练。加强煤矿调度中心建设,发挥调度中心的指挥枢纽作用,赋予井下班组长、瓦检员、调度员等紧急情况撤人权。严格执行《吉林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加强预防费使用监管,积极推进工伤预防工作。
(七)推进煤矿安全科技创新和“四化”建设。
1.加快推进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建设煤矿企业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一张网”,推进“互联网+监管”建设,与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合作,制定本级重点监管数据目录清单。将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的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工业视频监测系统和重要监测数据接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监管监察网络实现互联互通,“按需共享”,对所采集的各类数据进行“智能分析、预知预判”,为监管监察工作提供智能辅助决策。指导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通用信息系统研发使用,鼓励企业使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实现煤矿企业超产量、超强度、超能力等重大隐患的远程巡查及防控。
全面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争取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资金、科技立项支持。重点推进珲矿公司板石煤矿、八连城煤矿开展智能化建设,通风、提升、排水、供电系统全部实现远程集中控制,建设2个智能化采煤工作面,建设智能化示范煤矿。对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矿井,优先开展智能化采掘和机器人替代危险岗位。
加强煤矿安全先进技术推广。开展煤矿安全科技进企业活动,推进煤矿企业和科研院所开展重大灾害治理技术交流合作,推广应用瓦斯防治、水害防治、冲击地压治理、防灭火等先进适用技术装备。龙家堡煤矿与北京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矿创新联盟能源环境科学研究院合作,采用防冲吸能支架、恒阻变形锚索支护方式,打钻和顶板定向预裂切缝技术切顶卸压,有效治理冲击地压灾害。江源煤业与北京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合作,开展瓦斯和自然发火灾害治理。
4.推进煤矿装备更新换代。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加大煤矿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力度,强制淘汰不具备安全保障的设备。推进煤矿重要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煤矿重要设备出厂、入矿、使用、检修、报废各环节动态数据链,为设备安标验证、使用维护、监管监察、事故溯源提供支撑。正常生产建设煤矿2020年底完成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全面提高系统准确性、灵敏性、可靠性、稳定性和易维护性。推广井下人员、设备精准定位技术,为应急救援、“互联网+监管”、智慧矿山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围绕“掘锚运一体化”和矿井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无人值守、集中远程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和安全管理信息化等项目,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
5.全面推进落实煤矿“一优三减”措施。建设项目设计的生产工作面个数符合《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18)规定;生产矿井逐步实现“一井一面”“一井两面”;不符合《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员限员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不得通过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督促煤矿企业实行班队长、安全员井下现场交接班,避免平行交叉作业,实行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限员管理,升级改造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实现人员精准定位和超员监测预警。国有煤矿通过减人提效,原煤效率提高20%,掘进单进提高10%。
(八)着力提高监管监察执法效能。
1.坚持严格规范精准执法。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执法。认真落实煤矿分类精准监管监察工作要求,突出工作重点,找准薄弱环节,立足防范事故,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切实提高执法检查质量和效能。紧盯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时段,适时调配执法力量组织开展跨区域“靶向”精准异地执法和集中执法。落实计划检查工作机制,规范监管执法文书制作,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开展执法互查互检工作,适时组织产煤市(州)监察监管干部异地互检。持续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大监察执法力度,扎实开展重点执法、专项监察、集中整治、打非治违等专项执法活动,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严格依法依规由属地监管监察部门进行查处,切实通过执法推动企业守法。
2.建立信用监管监察机制。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内部安全检查,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和安全风险防范机制。推行安全承诺制度,推进安全信用分类监管监察,依据企业信用情况,采取差异化监管监察措施,并在安全改造、安全许可、标准化创建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失信企业和个人,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实施联合惩戒,纳入“黑名单”管理,录入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失信主体在项目核准、设计审批、安全许可、从业资格准入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并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发现上级企业违规向煤矿下达超能力生产经营指标的,按规定严肃问责追责。
3.强化对“关键少数”问责追责。紧盯煤矿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聚焦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职责,将其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过程追溯制度,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追根溯源,由事见人开展责任倒查,逐条查明相关人员责任,依法对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和问责追责。
4.强化监管监察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和拓展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系统功能,确保全部执法活动纳入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开发建设统一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系统,实现监管监察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数据网上统计和分析,做到监管监察执法信息互联互通。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和监管平台数据共享,推进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等信息系统使用。持续做好煤矿安全基础数据平台的维护管理,督促企业及时更新相关数据信息。利用互联网数据,对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发现解决执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全省监管监察人员进行信息化执法培训,用好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工业视频等联网系统,推进远程非现场检查,提升执法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地方政府要为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提供人财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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