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福建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

2020-06-10 10:46来源:

为加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全省各领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福建省安委会制定本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有:

(一)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1.及时修改完善地方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根据国家出台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标准,结合省情矿情,准确研判和把握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特点和规律,从技术和管理上深入剖析事故原因,有针对性地修订监管监察和企业安全管理层面相关规章制度,及时堵塞漏洞、弥补缺陷,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长效机制。做好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工作,确保“放管服”改革落实到位、安全准入门槛不降低、安全监管监察力度不放松。(福建煤监局牵头,省应急管理、工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研究制定“十四五”期间煤矿安全生产规划。认真评估总结“十三五”期间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结合国家层面关于“十四五”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细化措施,研究制定“十四五”期间全省煤矿安全生产重点任务和责任分工,认真抓好实施并适时就完成情况进行评估。(省应急管理厅牵头,各省直相关部门、福建煤监局配合)

(二)推进落后产能淘汰退出

1.深入推进灾害严重以及落后煤矿淘汰退出。持续推进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煤矿淘汰退出,推进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积极督促列入2020年淘汰关闭计划煤矿制定退出方案,按规定的序时进度做好县级政府网站退出公示、封闭填实井口、拆除地面生产系统设施、停电停火工、注销有关证照、备案闭坑地质报告、完善关闭档案、现场检查验收等工作。重点整治经退出公示煤矿仍违规组织生产,违规设置“过渡期”、“回撤期”,严防以回撤设备名义违法生产。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包矿盯防责任,加大矿区巡查力度,严防历年退出煤矿“死灰复燃”。(省工信厅牵头,省直各相关部门、福建煤监局配合)

2.严格准入门槛。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开采深度超1000米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1200米的大中型及以上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600米的其他煤矿。(省发改委、工信厅按职能分工分别负责,福建煤监局配合)

3.规范小煤矿技改扩能。结合省情推动制定煤炭产业发展规划,坚持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科学划定开采范围,实现机械化开采,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纳入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方案、拟整合技改扩能的小煤矿应停止生产,明确建设期限,抓紧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未完成技改不得投入生产。整合技改扩能煤矿应于202012月底前完成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环评等手续。对不按批复设计施工、边建设边生产的,取消整合技改资格。(省工信厅牵头,福建煤监局、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4.规范产能核定工作。新增产能必须实施产能置换,实现机械化开采。对实施机械化改造扩能的予以认可,对不合规的产能核定进行清理纠正,灾害严重矿井的产能只减不增;支持优质产能释放,对仅通过增加采煤工作面个数提升生产能力的不予认可,对存在采矿、用地、环保等方面违法违规问题的煤矿增加产能不予认可,防止违规核增产能、盲目扩大产能。结合国家关于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及核定的有关标准及规定,适时修订我省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及核定实施细则。(省工信厅牵头,省直各相关部门配合)

(三)持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

1.将“打非治违”工作贯穿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过程,同步推进实施。重点打击整治以下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1)不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未淘汰的落后产能;

2)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责任制不完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到位、应急预案编制不完备的;

3)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4)超层越界开采或违规开采保安煤柱,以假图纸、假密闭等隐瞒作业地点的;

5)采用巷道式采煤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设备、工艺的;

6)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完善、运行不正常;井下违规放炮、动火,瓦斯超限作业的;

7)采空区等隐患排查治理和密闭管理不到位的;

8)采深超千米灾害严重矿井未落实限产、减人、缓采、禁采、退出等措施,入井人员多且未采取“一优三减”措施的;

9)水害严重矿井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的;

10)已公示列入当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应淘汰退出,仍以“过渡期”“回撤期”名义违规生产的;

11)停产停工矿井违规复工复产,技改矿井不按设计方案和批准工期施工的;

12)采掘工程违规承包、以包代管的;

13)其他方面。

综合运用处理处罚、通报、约谈、问责、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行刑衔接等措施,依法进行惩处。建立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信息共享,对发现的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处置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及时协商处理,严防互相推诿。(省工信厅、自然资源厅、应急厅、福建煤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实施“零死亡”目标管理。推动煤矿企业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实施安全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开展安全承诺、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明确安全责任、完善内部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建立“人人有责、层层负责、各负其责”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完善“明责、知责、履责、问责”的安全生产责任运行机制。(福建煤监局、省应急厅、工信厅按职责分工牵头,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别负责)

2.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执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落实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重点产煤市、县应配备熟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将煤矿安全生产同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机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配齐配强专业监管力量。按属地监管原则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隐患实行跟踪问责、一盯到底。明确每一处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杜绝监管盲区,克服监管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各产煤市、县两级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3.认真落实属地监管和国家监察责任。坚持煤矿安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原则,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监管措施,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国家监察职责,严格落实国家监察责任。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健全煤矿安全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定期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推动安全责任落实。(省应急厅牵头,省直各相关部门、福建煤监局、各产煤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职能分工分别负责)

4.实行监管监察领导干部联系指导制度。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建立完善领导班子联系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工作机制,明确联系指导范围和职责,定期开展帮扶指导服务;对联系指导、明查暗访等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下达督办函或监管监察意见书,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必要时可依法约谈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福建煤监局牵头,省应急厅、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别负责)

5.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广泛发动群众特别是企业内部职工及家属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省应急厅、福建煤监局和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别负责)

6.强化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积极探索事故调查机制,对较大事故实行省级煤矿安监局现场督办或提级调查。按照“谁调查、谁评估”原则,落实事故结案一年内整改评估公开和责任追究制度。福建煤监局对近三年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和典型事故整改评估和责任追究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向地方政府通报。落实事故警示、通报、督办、约谈、现场会、联合惩戒、整改与“回头看”七项制度,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由福建煤监局公开约谈。做好事故分析工作,总结事故规律特点,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建议。完善煤矿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除死亡事故外,强化人身伤害事故和典型非伤亡涉险事故的统计报告。(福建煤监局牵头,省直各相关部门配合)

(五)加大煤矿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力度

1.强化重大灾害治理能力建设。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建立重大灾害治理机构和队伍,配备满足灾害治理需要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保障治理所需的资金投入,配备完善灾害治理所需的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建立健全与灾害治理相关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福建煤监局、省应急厅、工信厅按职责分工牵头,省直各相关部门配合)

2.突出“三类”重点灾害整治。坚持突出重点,紧盯水、瓦斯、火重点灾害,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引导煤矿企业牢固树立区域治理、综合治理、超前治理的治灾理念,推广水患区域“四线”(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管理,督促煤矿进一步健全完善水害治理“135理工作机制。所有煤矿每年开展一次矿井水患调查,完善并落实“水害防治必知必会,有疑带薪停产撤人、报告奖励核实论证”3项制度;严把水害治理的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关、竣工验收关、节后复工关、安全许可关、标准化考评关等“五道”关口。督促龙岩市紧盯永定龙潭矿区、高陂矿区、昌福山矿区和新罗陆家地矿区等4个水害重点矿区,未查清水害隐患、未制定专门水害防治措施并落实到位,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建设。建立瓦斯防治“三落实三必查”制度,局部通风管理制度不落实必须查处,瓦斯日常检测制度不落实必须查处,安全管理人员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器入井制度不落实必须查处。督促矿井严格落实火灾防治“六建立六严禁”制度,建立井口检身制度,严禁烟草和点火物品等进入井下;建立井上下动火审批制度,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动火;建立设备下井管理制度,严禁移动空压机、无煤安标识设备入井;建立井下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严禁设备带病运行;建立井上下消防制度,严禁违规在井口使用电炉等火源;建立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制度,严禁开采未鉴定煤层。(福建煤监局、省应急厅、工信厅按职责分工牵头,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别督促落实)

(六)推进煤矿安全基础建设

1.提升煤矿企业法规标准的执行力。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以学习培训“一规程三细则”(《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等法规标准为切入点,推动煤矿企业重制度、敬规则,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全面对标对表、自查自纠、整改落实,强化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和法规执行力,全面提升全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福建煤监局牵头,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别负责)

2.健全煤矿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煤矿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和灾害特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结合国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和企业安全生产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有关制度、规程措施。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严格兑现奖惩,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和规程措施真正落实。(省工信厅、应急厅等部门,福建煤监局和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别督促落实)

3.推进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持续提升。结合国家出台的有关规章,进一步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的有关规定,有序推进井下劳务派遣工的清退、划转工作,2021年取消井下劳务派遣工。在煤矿行业贯彻落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行动提升计划,加大对煤矿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基本实现煤矿“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基本达到一般从业人员学历初中以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高中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大专以上。完善煤矿主要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专项培训,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考试,推进逢查必考常态化。(省人社厅、工信厅、福建煤监局等部门按职能分工分别负责)

4.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煤矿企业要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建立和实施重大风险定期分析研判和公示、预警信息会商及分级发布制度,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做到风险感知到位、管控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健全隐患自查自改闭环管理机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省工信厅、应急厅、福建煤监局和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别督促落实)

5.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向纵深发展。结合国家出台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要求。将安全生产承诺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实行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承诺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评审管理制度。对煤矿进行分级现场考核。强化标准化动态监管,持续开展达标煤矿现场抽查,推动煤矿标准化动态达标。(省应急厅、福建煤监局、工信厅按职责分工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福建煤监局配合)

6.提升应急救援水平。结合省情矿情,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应急响应机制,提升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精准性。加强煤矿应急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推进煤矿救援装备建设和救援队伍战斗力提升。强化煤矿调度中心建设,发挥调度中心参谋部、指挥部、作战部的枢纽作用,赋予井下班组长、调度员等紧急情况下的撤人权。(福建煤监局牵头,省直相关部门配合)

(七)推进煤矿安全科技创新和“四化”建设

1.加快推进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2020年将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的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工业视频监测系统等数据接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所采集的各类数据进行分析研判,为监管监察工作提供智能辅助决策。鼓励企业使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实现煤矿企业超产量、超强度、超能力等重大隐患的远程巡查及防控。(福建煤监局牵头负责,省直各相关部门配合)

2.加强煤矿安全科技攻关和先进技术推广。积极引导推进煤矿企业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应用,推进煤矿企业和科研院所积极开展重大灾害治理技术交流合作,推广应用瓦斯防治、水害防治、防灭火等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积极推动煤矿逐步向智能化方向发展。(省应急厅、工信厅、福建煤监局按职责分工牵头,省直各相关部门配合)

3.推进煤矿装备更新换代。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加大煤矿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力度,强制淘汰不具备安全保障的设备。推进煤矿重要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煤矿重要设备出厂、入库、入矿、使用、检修、报废各环节动态数据链,为设备安标验证、使用维护、监管监察、事故溯源提供支撑。督促各地正常生产建设煤矿2020年完成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全面提高系统准确性、灵敏性、可靠性、稳定性和易维护性。推动煤矿井下先进定位技术应用,推广井下人员、设备精准定位技术,为杜绝“三违”,推动应急救援、“互联网+监管”建设提供基础和技术支持。(省应急厅、福建煤监局、工信厅按职责分工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配合)

4.全面推进落实煤矿“一优三减”措施。指导企业进一步优化生产系统和采掘布局,保持采掘平衡。建设项目设计的生产工作面个数符合《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18)规定;对不符合《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员限员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不得通过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督促煤矿企业实行班队长、安全员井下现场交接班,避免平行交叉作业。实行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限员管理,升级改造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实现人员精准定位和超员监测预警。(省应急厅、工信厅、福建煤监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八)着力提高监管监察执法效能

1.坚持严格规范精准执法。牢固树立执法意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执法。认真落实煤矿分类精准监管监察工作要求,突出工作重点,找准薄弱环节,立足防范事故,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坚决整治安全检查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压实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责任,切实提高执法检查质量和效能。紧盯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时段,适时调配执法力量组织开展跨区域“靶向”精准异地执法和集中执法。落实计划检查工作机制,统一规范监管执法文书制作,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开展执法互查互检等工作,持续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扎实开展重点执法、专项监察、集中整治、打非治违等专项执法活动,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惩处,切实通过执法推动企业守法。(省应急厅、自然资源厅、工信厅,福建煤监局和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职能分工分别负责)

2.建立信用监管监察机制。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内部安全检查,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和安全风险防范机制。推行安全承诺制度,推进安全信用分类监管监察,依据企业信用情况,采取差异化监管监察措施,并在安全改造、安全许可、标准化创建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失信企业和个人,在依法严厉处理处罚的同时,实施联合惩戒,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失信主体在项目核准、设计审批、安全许可、从业资格准入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并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发现上级企业违规向煤矿下达超能力生产经营指标的,按规定严肃问责追责。(省工信厅、应急厅、福建煤监局等部门按职能分工分别负责)

3.强化对“关键少数”的问责追责。紧盯煤矿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聚焦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职责,将其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过程追溯制度,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追根溯源,由事见人开展责任倒查,逐条查明相关人员责任,依法对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和问责追责。(省应急厅、工信厅,福建煤监局和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职能分别负责)

4.强化监管监察信息化建设。运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系统实施精准执法,确保全部执法活动纳入系统进行统一管理;推进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系统的应用,实现监管监察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数据网上统计和分析,做到监管监察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推进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等信息系统使用。持续做好煤矿安全基础数据平台的维护管理,督促企业及时更新相关数据信息。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监管监察的制度。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对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进行深度分析研判,及时发现解决执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用好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工业视频等联网系统,推进远程非现场检查,提升执法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地方政府要为监管监察执法信息化建设提供人财物保障。(省应急厅、福建煤监局和各产煤市、县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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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段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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