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部署要求,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有:
(一)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落实
推进新修订、制定出台的《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煤矿防治水细则》《煤矿防灭火细则》《煤矿顶板管理规定》《煤炭标准化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落实。(责任单位:自治区应急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煤矿安监局,各产煤市县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推进落后产能淘汰退出
1.严格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设计9万吨/年的煤矿,采矿证到期后不再延续。开采条件复杂、开采风险高的煤矿引导关闭退出。对列入当年退出计划的煤矿严禁违规设置“回撤期”。(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应急厅、广西煤矿安监局,各产煤市、县政府及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2.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及新建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600米的其他煤矿。整合技改扩能煤矿应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核准审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环评等手续。不按批复设计施工、边建设边生产的,取消整合技改资格。新增产能必须实施产能置换,实现机械化开采。(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厅、广西煤矿安监局;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三)持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
重点打击整治以下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1)不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未淘汰的落后产能;(2)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责任制不完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到位、应急预案编制不完备的;(3)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的;(4)超层越界开采或违规开采保安煤柱,以假图纸、假密闭等隐瞒作业地点的;(5)采用巷道式采煤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设备、工艺的;(6)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完善、运行不正常;井下违规放炮、动火,瓦斯超限作业的;(7)火区、高冒区、采空区等隐患排查治理和密闭管理不到位的;(8)自然发火和水害严重矿井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的;(9)已公示列入当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应淘汰退出,仍以“过渡期”“回撤期”名义违规生产的;(10)停产停工矿井违规复工复产,技改矿井不按设计方案和批准工期施工的;(11)采掘工程违规承包、以包代管的;(12)其他方面。综合运用处理处罚、通报、约谈、问责、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行刑衔接等措施,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惩处。(责任单位:自治区应急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公安厅、广西煤矿安监局,各产煤市县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四)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推动《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实施“零死亡”目标管理,建立“人人有责、层层负责、各负其责”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完善“明责、知责、履责、问责”的安全生产责任运行机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单位:自治区应急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煤矿安监局,各产煤市县应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2.全面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职能,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充实监管工作力量。按属地监管原则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隐患实行跟踪问效、一盯到底。(责任单位:各产煤市县党委政府,自治区及各产煤市县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制定出台煤矿安全分级分类监管指导意见,明确每一处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执法主体,杜绝监管盲区。(责任单位:自治区应急厅;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4.落实事故结案一年后整改评估公开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近三年发生的所有事故整改评估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严肃追究问题整改不到位、不评估或者评估结果不公开、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广西煤矿安监局;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5.落实事故警示、通报、督办、约谈、现场会、联合惩戒、整改与“回头看”七项制度,凡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死亡事故的,由广西煤矿安监局牵头公开约谈,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由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公开约谈。(责任单位:广西煤矿安监局、自治区应急厅;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6.做好事故分析工作,总结事故规律特点,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建议。完善煤矿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除工亡事故外,强化工伤事故和典型非伤亡涉险事故的统计报告。(责任单位:广西煤矿安监局;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五)加大煤矿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力度
1.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建立重大灾害治理机构和队伍,配备满足灾害治理需要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保障治理所需的资金投入,配备完善灾害治理所需的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建立健全灾害治理相关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2.督促煤矿企业加强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查明矿井及周边老空积水等情况,推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推广水患区域“四线”(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管理。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要装备微震监测系统;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要装备应急救援的潜水泵排水系统。(责任单位:广西煤矿安监局、自治区应急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各产煤市县应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六)推进煤矿安全基础建设
1.组织煤矿企业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强化从业人员学法尊法用法守法意识和法规执行力。(责任单位:广西煤矿安监局、自治区应急厅,各产煤市县应急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2.推进落实《进一步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和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行动提升计划,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加大对煤矿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基本实现煤矿“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基本达到一般从业人员学历初中以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高中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大专以上。完善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和班组长培训考核管理,推进逢查必考常态化。(责任单位:自治区应急厅、广西煤矿安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产煤市县应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3.推动煤矿企业完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危害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和实施重大风险定期分析研判和公示、预警信息会商及分级发布制度,强化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健全隐患自查自改闭环管理机制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应急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煤矿安监局,各产煤市县应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4.推进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评审管理制度,推动煤矿标准化动态达标。(责任单位:自治区应急厅、广西煤矿安监局,各产煤市县应急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5.加强煤矿应急能力建设,提升煤矿救援装备建设水平和救援队伍战斗力。(责任单位:广西煤矿安监局;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七)推进煤矿安全科技创新和“四化”建设
1.建设煤矿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一张网”,督促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完成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并将全区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的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工业视频监测系统和重点地区的水害监测数据接入广西煤矿安监局和自治区应急厅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责任单位:广西煤矿安监局、自治区应急厅,各产煤市县应急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前)
2.强制淘汰不具备安全保障的设备,推进煤矿建立重要设备出厂、入库、入矿、使用、检修、报废各环节动态数据链。推广井下人员、设备精准定位技术。(责任单位:广西煤矿安监局、自治区应急厅,各产煤市县应急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3.全面推进落实煤矿“一优三减”措施,制定出台“一优三减”实施方案。(责任单位:广西煤矿安监局;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八)着力提高监管监察执法效能
1.坚持严格规范精准执法。落实煤矿分类精准监管监察工作要求,盯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时段,突出工作重点,找准薄弱环节,立足防范事故,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严格规范精准执法。加大执法力度,扎实开展重点执法、专项监察、集中整治、打非治违等专项执法活动,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惩处。(责任单位:广西煤矿安监局及自治区各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各产煤市县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2.建立信用监管监察机制。推进安全信用分类监管监察,依据企业信用情况,采取差异化监管监察措施,并在安全改造、安全许可、标准化创建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失信企业和个人,在依法严厉处理处罚的同时,实施联合惩戒,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失信主体在项目核准、设计审批、安全许可、从业资格准入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并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发现上级企业违规向煤矿下达超能力生产经营指标的,按规定严肃问责追责。(责任单位:广西煤矿安监局及自治区各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各产煤市县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完成时限:持续进行)
3.强化对“关键少数”问责追责。紧盯煤矿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聚焦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区队长、班组长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职责,将其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过程追溯制度,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追根溯源,由事见人开展责任倒查,依法对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和问责追责。(责任单位:广西煤矿安监局及自治区各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各产煤市县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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