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深化煤矿安全生产治理,有效管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整体增强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推进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有效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青海省安委会统一部署,自2020年5月起对全省煤矿开展3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为确保整治有序推进并取得实效,制定本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有:
(一)整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问题
1.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即将印发的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指导意见和青海煤矿安监局、省应急厅《关于健全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要求,重点整治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落实的单位及负责人,实施“零死亡”目标管理。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各煤矿企业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2022年底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落实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基本健全。
牵头部门:青海煤矿安监局、省应急厅;海北州、海西州人民政府(以下任务均需地方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2.建立董事长、总经理、民营煤矿企业实际控制人、矿长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把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承诺情况作为企业诚信建设内容,对不守诚信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抽查、约谈、通报、评估、考核、移送及“黑名单”管理等措施实施重点整治。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牵头部门:青海煤矿安监局、省应急厅。
3.各煤矿企业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定期分析研判重大风险,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修订完善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解决长期存在的规章制度形同虚设问题,依靠制度强化安全管理。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各煤矿企业修订完善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021年底前完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有效落实。
牵头部门:青海煤矿安监局、省应急厅。
(二)治理从业人员素质跟不上形势发展问题
1.规范煤矿用工管理,严禁井下使用农民工(劳务派遣工),采取划转、清退方式,逐步解决部分煤矿长期存在的农民工下井作业问题。
完成时限:2020年底各煤矿下井作业农民工占比减少20%,2021年底前禁止使用劳务派遣工,2022年底前下井作业农民工全部实现划转或清退。
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强化煤矿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以学习培训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为重点,学习淮北矿业集团安全培训培养先进经验,组织所有员工对标对表、分级分岗位开展集中教育培训,做到所有人员熟记岗位职责和操作流程,做到“干什么、学什么”“管什么、懂什么”。
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实现从业人员安全责任意识明显增强、熟练掌握本岗位工作技能、安全管理能力显著提升目标。
牵头部门:省应急厅、青海煤矿安监局。
3.实施“昆仑英才”行动计划,围绕全省人才政策,各煤矿企业制定安全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培养(引进)方案,着力从薪资待遇、职务晋升、职称申报等方面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为企业安全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各煤矿企业制定人才培养培训规划和措施,2022年底前各煤矿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满足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并形成人才储备机制。
牵头部门:青海煤矿安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应急厅。
(三)优化煤炭产业结构
1.按照《青海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有关任务、时限要求,升级改造3处15万吨/年煤矿,2020年底前完成项目核准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等手续,2021年底前关闭退出1处15万吨/年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小于30万吨/年煤矿建设项目。
牵头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青海煤矿安监局。
2.按照《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和煤炭产能置换相关政策,依法依规开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核增符合条件的煤矿产能,从根本上治理煤矿超能力生产重大隐患。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完成。
牵头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落实地方政府对长期停产停工煤矿的属地监管责任,严防长期停产停工煤矿擅自复工复产。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牵头部门:省应急厅、青海煤矿安监局。
(四)优化矿井生产系统
优化各矿井采区设计,集中治理井下巷道布置不规范、不利于行人等技术问题。优化柴达尔矿采区布置,将3个采区减为2个采区。调整优化各矿井采区巷道技术参数,改进和加强巷道支护,彻底整治部分矿井长期存在的巷道高、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问题。
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完成。
牵头部门:青海煤矿安监局、省应急厅。
(五)改进煤矿技术装备
1.分类淘汰悬移支架放顶煤工艺,2019年12月31日前布置的采煤工作面,要尽快淘汰悬移支架放顶煤工艺;2019年12月31日后布置形成的仍采用悬移支架放顶煤工艺的采煤工作面要立即停产整改;正在布置准备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悬移支架放顶煤工艺;2020年12月底前彻底淘汰悬移支架放顶煤工艺。实施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工程,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2020年10月31日前彻底淘汰普通轨斜井人车。
牵头部门:青海煤矿安监局、省应急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改革炮采炮掘落后工艺,2020年底前建成海北州柴达尔矿、海西州绿草沟煤矿机械化开采工作面,为同类条件井工煤矿机械化改造积累经验。
牵头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青海煤矿安监局、省应急厅。
3.将煤矿智能化建设纳入煤炭工业发展规划,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2021年底前完成海西州大煤沟井工矿智能化示范矿井建设。
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青海煤矿安监局、省应急厅。
4.在默勒矿区实施复杂地质条件下急倾斜煤层开采和支护技术攻关工程,从资金、人才、措施等方面保障技术研究取得成果。
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完成。
牵头部门:青海煤矿安监局、省科技厅、省应急厅。
(六)依法打击和治理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要把打击和治理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贯穿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过程,坚持按照以下“五个一律”要求治理违法违规问题: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对问题突出的企业,一律实施综合措施进行惩治;对存在重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一律采取行政处罚、通报约谈、联合惩戒、行刑衔接等措施;对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煤矿,一律对煤矿及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开展责任倒查,负有领导或管理责任的,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和问责追责,倒逼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违法违规问题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通报曝光或纳入“黑名单”管理。
完成时间:长期坚持。
牵头部门:青海煤矿安监局、省应急厅。
(七)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队伍能力建设
大柴旦行委、刚察县等重点产煤地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配齐配强煤矿安全监管专业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车辆装备,开展执法专题培训,解决执法能力弱化问题。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强化煤矿瓦斯防治、生产能力核定等行业管理工作,建立与煤矿安全发展相适应的工作机制。
完成时间:2022年底前。
牵头部门:省应急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八)提升应急救援水平
建立煤矿安全应急响应机制,提升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精准性。推进煤矿救援装备建设和救援队伍战斗力提升。加强煤矿应急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强化煤矿调度中心建设,发挥调度中心参谋部、指挥部、作战部的枢纽作用。
完成时间:2020年底前。
牵头部门:省应急厅、青海煤矿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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