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指导省各煤矿企业“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切实做好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有关部署要求,辽宁省安委会制定本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有:
(一)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1.及时修改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准确研判和把握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特点和规律,从技术和管理上深入剖析每一起煤矿事故原因,有针对性地修订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企业安全管理层面相关规章制度,及时堵塞漏洞、弥补缺陷。对照国家法律法规修订完善我省相应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完善辽宁地方煤矿安全标准,做好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工作,确保“放管服”改革落实到位、安全准入门槛不降低、安全监管监察力度不减轻。(省煤矿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辽宁煤矿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认真贯彻落实专项整治期间制修订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对应冲击地压、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组织制定《辽宁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十条规定》《辽宁省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等指导性文件,进一步完善煤矿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关要求,落实《辽宁省煤矿老空水、顶板水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省煤矿安监局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辽宁煤矿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制定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十四五”规划。认真评估“十三五”期间煤矿安全生产情况,编制煤矿安全生产“十四五”规划并抓好组织实施。统筹制定“十四五”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方案,并抓好实施和完成情况评估工作。(省煤矿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辽宁煤矿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落后产能淘汰退出。
1.深入推进灾害严重以及产能落后煤矿淘汰退出。持续推进资源枯竭、采掘工艺落后,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等灾害严重且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煤矿淘汰退出;有序引导长期停产、停建煤矿退出。(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煤矿安监局、自然资源厅、辽宁煤矿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准入门槛。停止核准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停止核准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停止核准新建开采深度超1000米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1200米的大中型及以上煤矿,新建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600米的其他煤矿;停止核准新建和改扩建产能高于50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新建和改扩建产能高于800万吨/年的高瓦斯煤矿和冲击地压煤矿。(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煤矿安监局、自然资源厅、辽宁煤矿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规范小煤矿技改扩能。指导推动小煤矿多的地区制定煤炭产业发展规划,坚持资源整合开发利用,科学划定开采范围,实现机械化开采,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已核准原产能30万吨/年以下未完成竣工验收的技术改造煤矿项目,拟继续建设的,应于2020年12月底前重新报审技术改造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确保达到现有安全标准。不按批复设计施工、边建设边生产的,取消技改资格。(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煤矿安监局、自然资源厅、辽宁煤矿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规范产能核定工作。新增产能必须实施产能置换,实现机械化开采(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对实施机械化改造扩能的予以认可,对不合规的产能核定进行清理纠正。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科学确定灾害严重矿井生产能力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委办〔2020〕28号),科学确定正常生产的冲击地压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强度,重新确定此两类煤矿的生产能力,并对违规核增产能项目进行清理;对灾害严重矿井的产能只减不增;支持优质产能释放,对仅通过增加采煤工作面个数提升生产能力的不予认可,对存在采矿、用地、环保等方面违法违规问题的煤矿增加产能不予认可,防止违规核增产能、盲目扩大产能。(省煤矿安监局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辽宁煤矿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
将“打非治违”工作贯穿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过程,同步推进实施。重点打击整治以下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1)不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未淘汰的落后产能;
(2)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责任制不完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到位、应急预案编制不完备的;
(3)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4)超层越界开采或违规开采保安煤柱,以假图纸、假密闭等隐瞒作业地点的;
(5)采用巷道式采煤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设备工艺的;
(6)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完善、运行不正常;井下违规放炮、动火,瓦斯超限作业的;
(7)火区、高冒区、采空区等隐患排查治理和密闭管理等不到位的;
(8)采深超千米灾害严重矿井未落实限产、减人、缓采、禁采退出等措施,入井人员多且未采取“一优三减”措施的;
(9)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自然发火和水害严重矿井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的;
(10)已公示列入当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应淘汰退出,仍以“过渡期”“回撤期”名义违规生产的;
(11)停产停工矿井违规复工复产,技改矿井不按设计方案和批准工期施工或者借技改、维修之名组织生产的;
(12)采掘、井巷维修等工程违规承包、以包代管的;
(13)其他方面。
综合运用处理处罚、通报、约谈、问责、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行刑衔接等措施,依法进行惩处。建立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实现违法违规线索互联,对发现的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处置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及时协商处理,杜绝互相推诿。(省煤矿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辽宁煤矿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意见》,实施“零死亡”目标管理,推动煤矿企业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实施安全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开展安全承诺,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明确安全责任,完善内部考核、强化责任追究,按照《辽宁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范本》,用好《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督办通知书》,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完善“人人有责、层层负责、各负其责”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完善“明责、知责、履责、问责”的安全生产责任运行机制,推动企业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压实责任,增强安全管理内生动力,提高安全管理人员主动履职意识,促进有效开展灾害治理、排查事故隐患、管控安全风险。(省煤矿安监局、国资委、辽宁煤矿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我省《实施细则》,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整治责任,落实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重点产煤市县应配备熟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将煤矿安全生产同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机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煤矿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须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配齐配强专业监管力量。按属地监管原则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隐患实行跟踪问效、一盯到底。明确每处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杜绝监管盲区,克服监管监察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各产煤市党委及政府负责)
3.认真落实属地监管和国家监察责任。坚持煤矿安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原则,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监管措施,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国家监察职责,严格落实国家监察责任。建立完善领导班子联系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工作机制,明确联系指导范围和职责,定期开展帮扶指导服务;对联系指导、明查暗访等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下达督办函或监管监察意见书,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必要时可依法约谈当地政府和相关企业。(省煤矿安监局、辽宁煤矿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广泛发动群众特别是企业内部职工及家属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公布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邮箱,设置专人负责受理安全生产举报。举报案件实行闭环管理,案件受理、案件核查、案件结案审批全过程建档立卡。制定来人来访、来电举报案件信息模版,确保向举报人政策交待到位,主要环节信息沟通到位,为有序有力开展案件核查处理提供支持。(省煤矿安监局、辽宁煤矿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强化用事故教训推进工作。积极探索事故调查沟通协调机制,对较大事故实行省级现场督办或者提级调查,地方煤矿较大事故调查组成立要争取事故发生地市政府支持与配合,国有煤矿较大事故查处要会同辽宁能源产业集团纪检部门共同开展。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落实事故结案一年内整改评估公开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近三年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和典型事故整改评估和责任追究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向产煤市政府、辽宁能源产业集团通报。落实事故警示、通报、督办、约谈、现场会、联合惩戒、整改与“回头看”七项制度,按照《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约谈实施细则》要求,及时约谈相关责任人员。按季度分析事故特点,将轻、重伤纳入生产安全事故分析范围,总结事故规律特点,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生产煤矿建立事故警示教育日制度,建立事故警示教育台账,推进事故警示教育常态化。除死亡事故外,要及时报送轻伤、重伤以及没有人员伤亡的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火灾和透水事故。(省煤矿安监局、辽宁煤矿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煤矿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力度。
1.强化重大灾害治理能力建设。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建立重大灾害治理机构和队伍,配备满足灾害治理需要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保障治理所需的资金投入,配备完善灾害治理所需的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建立健全灾害治理相关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省煤矿安监局、辽宁煤矿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坚持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引导煤矿企业牢固树立区域治理、综合治理、超前治理的治灾理念,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合理配置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层有效区,做到抽掘采平衡。开展重点地区矿井老空水探查工程,特别要督促兼并重组煤矿查明矿井及周边老空积水等情况,推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推广水患区域“四线”(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管理。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要装备微震监测系统,开展底板注浆加固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要装备应急救援的潜水泵排水系统。冲击地压矿井要提高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评价的科学性,提升冲击地压监测预警能力,落实核减产能、“三限三强”等防冲措施。对因灾害治理核减产能的煤矿适当降低利润效益考核指标。(省煤矿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辽宁煤矿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煤矿安全基础建设。
1.提升煤矿企业法规标准的执行力。深入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大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推动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煤矿企业管理人员分级、分类、分专业学习“一规程三细则”及煤矿安全生产标准,推动煤矿企业重制度、敬规则,自觉遵法学法用法守法,全面对标对表、自查自纠、整改落实,不断强化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和法规执行力,全面提升全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以开展2021年法治宣传年活动为契机,对新修订的《煤矿安全条例》《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及各项煤矿安全标准,《煤矿防灭火细则》《煤矿顶板管理规定》《煤矿标准化管理办法》等开展集中学习,进一步巩固推进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各方协同推进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格局。2022年,巩固提高普法成果,通过前两年的普法宣传教育,使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进一步提高,做到管什么、懂什么,干什么、会什么;消灭蓄意违法违规行为,实现法治矿山建设。(省煤矿安监局、自然资源厅、辽宁煤矿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健全煤矿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深度结合普法宣传各项活动,督促煤矿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和灾害特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和企业安全生产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有关制度、规程措施。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严格兑现奖惩,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和规程措施真正落实。(省煤矿安监局、国资委、辽宁煤矿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持续提升。有序推进井下劳务派遣工的清退、划转工作,2020年底前取消井下劳务派遣工。贯彻落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行动提升计划,加大对煤矿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基本实现煤矿“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基本达到一般从业人员学历初中以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高中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大专以上。完善煤矿主要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专项培训,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考试,推进逢查必考常态化。(省煤矿安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辽宁煤矿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立监管监察部门与煤矿企业双向互动机制。监管监察部门建立安全风险分析分级研判制度,利用现场监管监察、远程监管监察等手段,定期进行安全风险预警信息会商,下发和发布预警信息,督促煤矿企业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强化源头管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煤矿企业要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强化风险管控,做到风险感知到位、管控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定期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送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报告;健全隐患自查自改闭环管理机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省煤矿安监局、辽宁煤矿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纵深发展。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相关要求,将安全生产承诺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实行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承诺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评审管理制度。对煤矿进行分级现场考核验收,强化标准化动态监管,持续开展达标煤矿现场抽查,推动煤矿标准化动态达标。(省煤矿安监局负责)
6.提升应急救援水平。建立煤矿安全应急响应机制,提升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精准性。推进煤矿救援装备建设和救援队伍战斗力提升。加强煤矿应急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强化煤矿调度中心建设,发挥调度中心参谋部、指挥部、作战部的枢纽作用,赋予井下班组长、调度员等紧急情况撤人权。(省煤矿安监局、辽宁煤矿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煤矿安全科技创新和“四化”建设。
1.加快推进辽宁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建设煤矿企业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一张网”,2020年9月底前,完成全省正常生产煤矿的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工业视频系统接入省局监测预警系统。2021年底前,完成全省8个冲击地压矿井的冲击地压监测系统接入省局监测预警系统;2022年底前,完成全省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以上的煤矿水文地质监测系统接入省局监测预警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所采集的各类数据进行“智能分析、预知预判”,为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提供智能辅助决策。推广使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经营和管理通用信息系统,鼓励企业使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实现煤矿企业超产量、超强度、超能力等重大隐患的远程巡查及防控。(辽宁煤矿安监局、省煤矿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全面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联合制定印发的《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通知》(辽发改煤炭〔2020〕164号)有关要求,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指导全省煤矿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争取相关政策及资金。重点推进大型煤矿开展系统性智能化建设,对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矿井,优先开展智能化采掘和危险岗位的机器人替代。2021年,建成多种类型、不同模式的智能化示范煤矿;2025年,具备条件的煤矿实现采掘装备智能化控制,大型煤矿和灾害严重煤矿基本实现智能化。(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煤矿安监局、财政厅、辽宁煤矿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煤矿安全科技攻关和先进技术推广。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推荐工作,引导推进煤矿企业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应用。召开科技成果推广会,开展煤矿安全科技进企业等活动,重点推广应用瓦斯防治、冲击地压、防灭火、水害防治等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省煤矿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辽宁煤矿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进煤矿装备更新换代。推广应用煤矿新技术新装备,强制淘汰不具备安全保障的设备。利用矿用设备监察管理系统,推进煤矿设备生命周期管理,建立煤矿重要设备出厂、入库、入矿、使用、检修、报废各环节动态数据链,为设备安标验证、使用维护、安全监管监察、事故溯源提供支撑。2020年底前,完成全省生产煤矿的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验收工作,全面提高系统准确性、灵敏性、可靠性和易维护性。2020年底前,完成全省生产煤矿的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升级改造,实现人员精准定位和超员监测预警,为杜绝“三违”、应急救援、“互联网+监管”、智慧矿山建设提供基础和技术支持。(省煤矿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辽宁煤矿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全面推进落实煤矿“一优三减”措施。生产矿井逐步实现“一井一面”“一井两面”;不符合《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员限员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不得通过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督促煤矿企业实行班队长、瓦检员、安全员井下现场交接班,避免平行交叉作业,实行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限员管理,升级改造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实现人员精准定位和超员监测预警。(省煤矿安监局、发展改革委、辽宁煤矿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着力提高监管监察执法效能。
1.坚持严格规范精准执法。牢固树立执法意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执法。认真落实煤矿分类精准监管监察工作要求,突出工作重点,找准薄弱环节,立足防范事故,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坚决整治安全检查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压实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责任,切实提高执法检查质量和效能。紧盯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时段,适时调配执法力量组织开展跨区城“靶向”精准执法和集中执法。落实计划检查工作机制,规范监管监察执法文书制作,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开展执法文书评查、执法评议等活动,持续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扎实开展重点执法、专项监察、集中整治、打非治违等专项执法活动,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惩处,切实通过执法推动企业守法。(省煤矿安监局、发展改革委、辽宁煤矿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信用监管监察机制。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内部安全检查,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和安全风险防范机制。推行安全承诺制度,推进安全信用分类监管监察,依据企业信用情况,采取差异化监管监察措施,并在安全改造、安全许可、标准化创建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按照《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要求,规范失信企业和个人信息采集,建立信息台账,确保失信企业和个人信息做到及时报送入库。对失信企业和个人,在依法严厉处理处罚的同时,联合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失信主体在项目核准、设计审批、安全许可、从业资格准入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并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发现上级企业违规对各煤矿下达超能力生产经营指标的,按规定严肃问责追责。(辽宁煤矿安监局、省煤矿安监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对“关键少数”问责追责。紧盯煤矿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聚焦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人”的法定职责,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过程追溯制度,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追根溯源,由事见人开展责任倒查,逐条查明相关人员责任。根据发现的事故隐患大小、安全问题性质,建立由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上级公司和煤矿分类处置机制。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系统性安全问题,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主动介入,依法采取行政罚款、撤销相关资格证书、安全生产约谈等问责方式,对国有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要按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依法向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建立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档案,将个人处理处罚和追责问责等情况记入档案,并及时向具体发放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或任职考核的部门通报情况。(辽宁煤矿安监局、省煤矿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监管监察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执法系统的使用,确保全部执法活动纳入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做到监管监察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推进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许可证管理等信息系统使用。持续做好煤矿安全基础数据平台的维护管理,督促企业及时更新相关数据信息。积极探索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安全监管监察。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对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进行深度分析研判,及时发现解决执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用好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工业视频等联网系统,推进远程非现场检查,提升执法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各产煤市政府要为监管监察执法信息化建设提供人财物保障。(省煤矿安监局、发展改革委、辽宁煤矿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