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贵州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

2020-06-05 14:05来源:

日前,根据国务院安委会《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及贵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制订本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有: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组织本单位全体职工和全省能源系统及时集中观看学习国家制作的 “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和各产煤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1.加快制订相关法规,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启动《贵州省煤炭法实施条例》制订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支撑作用。(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和各产煤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及时修改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深入剖析煤矿事故原因,针对性修订相关规章制度。梳理省级层面的产业和监管方面的有关政策、意见、要求等规范性文件,及时开展“废、改、释”工作。(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和各产煤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制订实施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十四五”规划。编制贵州- 51 -省煤矿安全生产“十四五”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统筹制定贵州省“十四五”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方案。 (省能源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贵州煤矿安监局、贵州电网公司,各产煤市、州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落后产能淘汰退出。

1.深入推进灾害严重和落后产能煤矿淘汰退出。持续推进灾害严重煤矿淘汰退出。加快全省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分类处置。严格落实淘汰退出煤矿监管措施,严防死灰复燃。(省能源局牵头,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煤矿安监局,各产煤市、州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规范小煤矿技改扩能。编制煤炭资源优化配置方案。对兼并重组方案已批复为保留、仍未启动30万吨/年及以上系统建设的煤矿,督促抓紧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并于202012月底完成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环评等手续。在20201231日前仍未报送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或不按批复设计施工、边建设边生产的,取消兼并重组保留资格。(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各产煤市、州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严格准入门槛。从严审批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60万吨/年的低瓦斯、高瓦斯煤矿项目;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开采深度超1000米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1200米的大中型及以上煤矿,新建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600米的其他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产能高于50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新建和改扩建产能高于800万吨/年的高瓦斯煤矿和冲击地压煤矿。(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各产煤市、州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规范产能核定工作。严格落实《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对违规核增产能项目进行清理;支持优质产能释放,对仅通过增加采煤工作面个数提升生产能力和存在采矿、用地、环保等方面违法违规问题的煤矿增加产能不予认可。(省能源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国资委、贵州煤矿安监局,各产煤市、州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持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

1.将“打非治违”贯穿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过程,同步推进实施,重点打击整治以下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1)不符合国家或贵州省产业政策、未淘汰的落后产能;(2)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责任制不完善、安全管理人员不符合规定、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到位、应急预案编制不完备;(3)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的;(4)超层越界开采或违规开采保安煤柱,以假图纸、假密闭等隐瞒作业地点的;(5)采用巷道式采煤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设备、工艺的;(6)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组织生产的;(7)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完善、运行不正常;违规管理和使用民用火工用品,井下违规放炮、动火、瓦斯超限作业的;(8)“双回路”供电保障能力不足的;(9)火区、高冒区、采空区等隐患排查治理和密闭管理不到位的;(10)采深超千米灾害严重矿井未落实限产、减人、缓采、禁采、退出等措施,入井人员多且未采取“一优三减”措施的;(11)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和水害严重矿井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的;(12)已公示列入当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应淘汰退出,仍以“过渡期” “回撤期”名义违规组织生产的;(13)停产停工矿井违规复工复产,技改矿井不按设计方案和批准工期施工的;(14)矿井违规托管,采掘工程违规承包、以包代管的;(15)监管监察部门认为其他应当重点打击整治的内容。综合运用处理处罚、通报、约谈、问责、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行刑衔接等措施,依法进行惩处。建立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及时协商处理,严防互相推诿。(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电网公司,各产煤市、州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进一步强化对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中介机构资质的动态监管,建立中介机构诚信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中介机构监管机制,实施不良信息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加大对中介机构服务产品质量抽查和违法违规处罚力度,处罚结果及时录入安全评价机构查询信息系统。(省能源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煤矿安监局,各产煤市、州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零死亡”目标管理,建立“人人有责、层层负责、各负其责”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明责、知责、履责、问责”的安全生产责任运行机制。 (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各产煤市、州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督促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重点产煤市县配备熟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强化执法保障。明确每一处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中央企业在黔所属煤矿安全监管不得交由县级及以下部门负责,并按属地监管原则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各产煤市州党委、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认真落实属地监管和国家监察职责。全省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认真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国家监察职责。地方党委政府健全煤矿安全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各产煤市、州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实行监管监察领导干部联系指导制度。贵州煤矿安监局及其所属监察分局和全省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完善领导班子联系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工作机制。(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牵头,各产煤市、州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有关规定要求,广泛发动群众特别是企业内部职工及家属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省能源局牵头,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煤矿安监局,各产煤市、州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强化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对较大事故实行省级现场督办或提级调查,落实事故警示、通报、督办、约谈、现场会、联合惩戒、整改与“回头看”七项制度。完善煤矿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贵州煤矿安监局牵头,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各产煤市、州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煤矿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力度。

1.强化重大灾害治理能力建设。推动煤矿瓦斯防治专业化市场化队伍建设,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建立重大灾害治理机构和队伍,保障治理所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灾害治理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牵头,省财政厅,各产煤市、州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坚持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扎实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攻坚年行动, 认真编制审查煤矿瓦斯防治六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地区矿井老空水探查工程,推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综合防灭火措施。(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牵头,各产煤市、州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煤矿安全基础建设。

1.提升煤矿企业法规标准的执行力。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推动煤矿企业重制度、敬规则,强化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和法规执行力,全面提升全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牵头,各产煤市、州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健全煤矿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和规程措施真正落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牵头,各产煤市、州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持续提升。有序推进井下劳务派遣工的清退、划转工作,2021年取消井下劳务派遣工。实施煤矿新型学徒制和招工招生一体化。完善煤矿主要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专项培训。(省能源局牵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煤矿安监局,各产煤市、州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煤矿企业建立和实施重大风险定期分析研判和公示、预警信息会商及分级发布制度。 健全隐患自查自改闭环管理机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牵头,各产煤市、州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纵深发展。推动安全生产承诺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实行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承诺制度;建立和完善符合我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评审管理制度,推动煤矿标准化全时达标。(省能源局牵头,贵州煤矿安监局,各产煤市、州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提升应急救援水平。建立全省煤矿安全应急响应机制,定期组织演练,推进煤矿救援装备建设和队伍战斗力提升。强化煤矿调度中心建设,赋予井下班组长、调度员等紧急情况撤人权。(省应急管理厅、贵州煤矿安监局牵头,省能源局,各产煤市、州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煤矿安全科技创新和“四化”建设。

1.加快推进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将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工业视频监测系统接入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鼓励煤矿企业开发安全生产、经营和管理通用信息系统。(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牵头,省财政厅、省大数据局,各产煤市、州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全面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贯彻落实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指导意见,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煤矿智能装备和机器人研发。重点推进大型煤矿开展系统性智能化建设。(省能源局牵头,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贵州煤矿安监局,各产煤市、州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煤矿安全科技攻关和先进技术推广。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先进实用技术装备遴选和煤矿安全科技进企业等活动,推进煤矿企业和科研院所积极开展重大灾害治理技术交流合作,推广应用瓦斯防治、水害防治、防灭火等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省能源局、省科学技术厅牵头,省财政厅、贵州煤矿安监局,各产煤市、州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广煤矿装备更新换代。强制淘汰不具备安全保障的设备。

推进煤矿重要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督促各地正常生产建设煤矿2020年完成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和验收工作。加快煤矿井下先进定位技术应用,推广井下人员、设备精准定位技术。(省能源局牵头,省工业与信息化厅、贵州煤矿安监局,各产煤市、州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全面推进落实煤矿“一优三减”措施。制订出台“一优三减”实施方案。严格限员管理,督促煤矿企业实行班队长、安全员井下现场交接班,升级改造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省能源局牵头,贵州煤矿安监局,各产煤市、州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着力提高监管监察执法效能。

1.坚持严格规范精准执法。认真实施煤矿监管监察联合执法、分级分类执法;压实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责任;组织开展跨区域异地执法。统一规范监管执法文书制作,严格执行“三项制度”。(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各产煤市、州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信用监管监察机制。深入实施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信用扣分、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日报告周调度制度。推行安全承诺制度,对失信企业和个人实施联合惩戒、纳入“黑名单”管理。(省应急管理厅、贵州煤矿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产煤市、州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对“关键少数”问责追责。严格督促煤矿“关键少数”履职尽责;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过程追溯制度,依法对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和问责追责。(省能源局牵头,贵州煤矿安监局,各产煤市、州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监管监察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广使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系统。推进煤矿建设项目信息系统使用,持续做好煤矿安全基础数据平台的维护管理。全省各级政府要为监管监察执法信息化建设提供人财物保障。(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牵头,省财政厅、贵州煤矿安监局,各产煤市、州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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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振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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