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
《宁夏煤矿上级公司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监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煤矿上级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察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12月18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9年12月20日
宁夏煤矿上级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察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筑牢安全基础,严守安全底线,督促煤矿上级公司(以下简称上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和义务,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局负责督促上级公司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公司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核办法。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考核办法应当明确相应奖惩措施。 第三条 将上级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对煤矿的监察执法内容。执法组在煤矿监察执法过程中,对于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在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和问责追责的同时,要上溯判定上级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于因上级公司决策、工作部署造成的违法违规行为,向上级公司下达执法建议函,督促上级公司明确本公司和所属煤矿应对被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的责任比例、明确本公司应对被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的责任人员。执法组依据上级公司所明确的责任比例分别对上级公司和所属煤矿依法实施处理处罚,依据上级公司明确的责任人员依法实施处理处罚和问责追责。 (二)对于因上级公司安全检查走形式不认真、问题整改督促不到位造成的应发现而未发现、已查处而未按期限整改到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向上级公司下达执法建议函,督促上级公司明确本公司应承担责任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员。执法组依法对上级公司及其责任人员实施处理处罚和问责追责。 第四条 不定期对上级公司开展主体责任监察,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安全管理、机电运输、技术保障、人力资源、规划生产、安全培训、物资供应、生产调度、劳动保护、安全投入等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隐患排查治理、风险防控、技术管理、灾害防治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对所属煤矿安全检查、隐患问题整改督办、安全投入保障、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下达等情况。 第五条 检查发现上级公司落实第四条所列工作职责不到位的,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实施处理处罚,同时责令上级公司依据内部考核标准及奖惩措施对责任人员实施问责追责。 第六条 对国有性质上级公司的责任人员,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公司提出处理建议,并向有管辖权的纪委监委移送问题线索。 第七条 追究上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方式包括罚款、约谈、通报、曝光,情节严重的,按规定列入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