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开展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及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通过在今年上半年开展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有效推进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机构
成立广西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田 洪 广西煤矿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玉新年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副厅长
梁 杰 广西煤矿安监局副巡视员
成 员: 周昌健 广西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处处长
谢家旺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执法处处长
覃晓尧 广西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处副处长
黄 贤 广西煤矿安监局安全技术中心主任
黄杰贞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机关服务中心副主任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日常事务,周昌健兼任办公室主任。
广西煤矿安监局邓奕江为联络员,负责统筹协调、跟踪督办等日常工作。
三、监察对象
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矿井。
四、工作分工和时间安排
此次“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由广西煤矿安监局牵头,自治区、市、县应急管理部门配合实施。从2020年1月开始,至2020年6月底结束。
(一)组织煤矿自查自改和督促整改隐患。由相关产煤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专项监察内容进行自查自改,对自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按照“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整改,并于2020年2月底前形成自查报告报自治区、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广西煤矿安监局。对企业自查发现且已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的隐患和问题,可从轻或免予处罚。
(二)开展“一通三防”专项监察执法。广西煤矿安监局结合每月监察执法计划,于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对全区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矿井开展“一通三防”专项监察执法工作,相关产煤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予以配合,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根据执法计划与广西煤矿安监局做好配合。
(三)督办煤矿整改重大隐患和问题。相关产煤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对“一通三防”专项监察查出的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煤矿认真整改,确保逐项整改到位。
五、专项监察主要内容
(一)“一通三防”管理能力建设情况。煤矿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专门机构和队伍,配备相应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人员素质和能力是否满足矿井实际需要。煤矿企业是否建立健全符合规定的瓦斯检查、防灭火、防尘、测风、瓦斯超限分析预警、通风仪器仪表维护调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监测监控工、放炮工及瓦斯检查工等特殊工种配备是否满足要求并持证上岗。总工程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各项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
(二)矿井通风管理情况。矿井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盘)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盘)区。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采掘工作面是否独立通风。是否存在违规串联通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的情形。风门、风墙、密闭、风机等主要通风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管理和设置。
(三)瓦斯防治情况。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是否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工作,掘进工作面设计前是否按规定编制地质说明书,说明工作面瓦斯地质特征等情况,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掘进的地质因素不确定时,是否采取物探、钻探等手段开展地质探测工作。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四项措施。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检查,入井人员是否按规定携带瓦斯检测仪。采掘部署是否有利于瓦斯治理, “三量”是否符合规定,尤其是低瓦斯矿井是否存在无风微风、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的行为。
(四)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安全监控系统是否按要求进行升级改造并组织验收,运行是否正常,断电是否可靠。甲烷等传感器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监控设备是否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校、测试,甲烷传感器是否按规定进行调校并测试甲烷电闭锁功能。矿长和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是否每天审阅安全监控日报表,是否分析变化趋势。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及时处理,并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处理过程和结果是否进行记录。安全监控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是否设置在矿调度室,是否能全面反映监控信息。
(五)矿井防灭火措施落实情况。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并落实,是否建立自然发火监测和防灭火系统。是否对采空区、巷道高冒区和煤柱破坏区采取预防自然发火措施。是否按规定对井下火区进行管理。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是否按规定设置矿井消防供水系统。
(六)煤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矿井是否建立防尘供水系统。是否按规定采取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是否制定清除巷道浮尘、清扫冲洗积尘、撒布岩粉、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运煤系统喷雾降尘等综合防尘措施,并严格落实。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湿式钻眼、冲洗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和净化风流水幕等综合防尘措施。采煤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采煤机、掘进机是否采用内、外喷雾措施。
六、工作要求
(一)突出重点,积极配合。对高瓦斯矿井、瓦斯超限频繁和近年来发生过瓦斯事故的低瓦斯矿井首先开展专项监察,对“两节、两会”期间停产停工的煤矿,在其复产复工后要及时安排开展专项监察。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结合复产复工煤矿验收等工作,共同开展好此次专项监察。
(二)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专项监察纳入执法计划,并与煤矿集中整治、煤矿重大灾害防治、落后产能淘汰退出、企业主体责任监管监察以及“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等工作有机结合,用好明查暗访、预防性监管监察、执法公示、公开裁定等手段,确保专项监察取得实效。可结合自身专业人员配备情况,向当地政府争取资金支持,用于选聘行业专家参与专项监察。
(三)加强分析研判,强化检查执法。开展专项监察前,要提前分析研判煤矿灾害特点和重大安全风险,结合煤矿实际,围绕专项监察内容有针对性地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实施精准检查。对发现的隐患,要责令煤矿立即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由煤矿企业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按属地监管原则挂牌督办;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要依法处罚,特别是对存在重大隐患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继续组织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严肃查处并曝光公示,同时要按照《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倒查“关键少数”责任,要用好约谈、“黑名单”、联合惩戒等手段,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四)认真总结,用好专项监察成果。在专项监察期间发现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共性问题,要向地方党委和政府进行报告、通报,并提出意见建议。并及时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送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以及曝光典型案例情况。相关产煤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对专项监察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跟踪督办,督促整改销号。
(五)严格工作纪律,确保取得实效。参加“一通三防”专项监察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轻车简从,廉洁自律。要发扬“严、细、实”的工作作风,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六)及时汇总,加强材料报送。在专项监察期间,每月5日前由广西煤矿安监局将上月专项监察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工作进展,查处的重大隐患和问题明细(表1、2),查处的典型案例,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建议,专项监察执法情况统计表等报国家煤矿安监局。专项监察结束后,及时分析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和监管监察的措施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于7月15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联系人及电话:邓奕江,0771-2212568(带传真);
电子邮箱:gxmjj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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