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煤矿“一通三防”
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
渝煤监安监〔2020〕17号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机关有关业务处室:
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一通三防”专项监察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20〕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20年全市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0年2月20日
2020年全市煤矿“一通三防”
专项监察方案
一、开展时间
2020年1月至6月。
二、监察对象
所有正常生产和建设矿井。
三、工作安排
(一)煤矿企业自查整改阶段(1-3月)。由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文件要求,对照“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内容,组织开展自查整改并形成自查报告,于3月20日前报所在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二)监察执法和督导检查阶段(3-6月)。由重庆煤监局牵头,会同市应急局,组织监察分局和各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察内容
(一)“一通三防”管理能力建设情况。煤矿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专门机构和队伍,配备相应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人员素质和能力是否满足矿井实际需要。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矿是否有负责瓦斯抽采的机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建立专门的防突机构和队伍,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煤矿企业是否建立健全符合规定的瓦斯检查、防灭火、防尘、测风、瓦斯超限分析预警、通风仪器仪表维护调校以及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检查验收、审批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防突工、监测工、放炮工及瓦斯检查工等特殊工种配备是否满足要求并持证上岗。总工程师是否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各项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
(二)矿井通风管理情况。矿井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盘)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盘)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采掘工作面是否独立通风,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回风是否直接进入采区专用回风巷且不切断其他采掘工作面唯一安全出口。是否存在违规串联通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的情形。风门、风墙、密闭、风机等主要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管理和设置。
(三)瓦斯防治情况。是否严格贯彻《2020年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要点》,认真落实各项重点工作措施。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当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煤矿,鉴定完成前,是否按照突出矿井管理。是否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工作,掘进工作面设计前是否按照规定编制地质说明书,说明工作面瓦斯地质特征等情况,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掘进的地质因素不确定时,是否采取物探、钻探等手段开展地质探测工作。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按规定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抽采影响半径等参数。是否按规定编制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和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是否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抽采系统能力是否满足要求,是否编制瓦斯抽采设计,抽采钻孔的施工、计量是否按规定进行管理,进行抽采的采掘工作面是否开展抽采达标评判。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分析预警,瓦斯涌出异常或出现煤炮声、顶钻、夹钻、喷孔等动力现象时,是否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采取措施并按规定进行鉴定。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措施。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检测,入井人员是否按规定携带瓦斯检测仪。是否按规定采取隔爆措施。采掘部署是否有利于瓦斯治理,能否保证瓦斯治理的时间、空间,“三量”是否符合规定,尤其是低瓦斯矿井是否存在无风微风、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的行为。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是否编制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落实,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层有效区是否合理配置;矿井、采区、工作面等两个“四位一体”防突设计和措施审批及落实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是否开展开采保护层可行性论证,优先选取无突出危险或突出危险程度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临近层的卸压瓦斯;无保护层开采的是否按规定采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钻孔的施工是否按规定采取防止瓦斯超限和喷孔顶钻伤人等措施或使用远程操控钻机施工,钻孔施工时受威胁的掘进工作面以及回风流中的采掘工作面是否停止作业。
(四)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安全监控系统是否按要求进行升级改造并组织验收,运行是否正常,断电是否可靠。甲烷等传感器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监控设备是否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校、测试,甲烷传感器是否按规定进行调校并测试甲烷电闭锁功能。矿长和总工程师是否每天审阅安全监控日报表,是否分析变化趋势。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及时处理,并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处理过程和结果是否进行记录。安全监控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是否设置在矿调度室,是否能全面反映监控信息。
(五)矿井防灭火措施落实情况。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并落实,是否建立自然发火监测和防灭火系统。是否对采空区、巷道高冒区和煤柱破坏区采取预防自然发火措施。是否按规定对井下火区进行管理。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是否设置矿井消防供水系统。
(六)煤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矿井是否建立防尘供水系统。是否按规定采取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是否制定清除巷道浮尘、清扫冲洗积尘、撒布岩粉、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运煤系统喷雾降尘等综防尘措施,并严格落实。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湿式钻眼、冲洗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和净化风流水幕等综合防尘措施。采煤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采煤机、掘进机是否采用内外喷雾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专项监察由局安全监察处牵头,会同市应急局煤矿瓦斯防治与利用处,组织局科技装备处、事故调查处、人事培训处、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参加,结合年度月度监察执法计划统筹安排,确保本次专项监察按期完成。
(二)突出重点矿井。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瓦斯超限频繁的矿井和两年内发生过瓦斯事故的矿井要首先开展专项监察;对“两会”“两节”期间停产的煤矿复工复产后要及时开展专项监察,合理制定每个矿井监察方案,确定监察内容。
(三)强化监察执法。对“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问题,要严格程序和标准,依法严肃查处和进行挂牌督办;此次专项监察由各辖区监察分局依法下达执法文书和实施行政处罚;对不认真组织开展自查的煤矿企业,要及时进行通报,确保专项监察取得实效。
(四)加强执法分析。各监察分局要认真分析本辖区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发现的突出问题,并7月3日前将执法分析情况通过OA系统报局安全监察处(联系人:钟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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