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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

2020-03-05 11:08来源: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印发《2020年度煤矿“一通三防”

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

川煤监函〔2019139

机关各处(室)、各煤监分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煤矿“一通三防”管理,有效防范通风瓦斯事故,经研究,制定了《2020年度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91216

2020年度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方案

一、监察时间

20201月至6月。

二、监察范围

全省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矿井。

三、监察内容

(一)采掘部署和通风系统情况。矿井采掘部署是否合理、采掘工作面个数是否符合规定;矿井“三量”是否符合要求、采掘接续紧张矿井是否按规定采取限产措施;是否按规定设置矿井专用回风井、采区专用回风巷;是否建立完善的测风制度、各用风地点风速气体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不合规定的串联通风。

(二)落实瓦斯防治制度情况。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是否建立和落实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瓦斯超限是否停电撤人、分析整改和追究责任;是否建立通风瓦斯分析制度,对通风和瓦斯异常变化的,是否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是否建立和落实瓦斯防治责任制等制度,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计划、措施和资金落实情况;是否制定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

(三)落实瓦斯抽采情况。应抽采瓦斯的矿井是否按规定建立了瓦斯抽采系统;是否制定和落实瓦斯抽采工程计划,是否实现抽掘采平衡和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

(四)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情况。突出矿井是否建立突出过程管控制度、防突预警机制并严格落实;是否按规定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认定),达到鉴定条件的煤层在鉴定期间是否按照突出煤层管理;鉴定为非突出煤层的是否超出鉴定范围采掘;有突出危险的矿井新水平、新采区是否按规定编制防突专项设计;是否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是否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是否优先采取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是否采取区域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并符合规定;保护层开采及效果考察是否符合规定;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报告(单)的编制是否规范、是否客观反映实际情况。

(五)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是否正常;分站、传感器、执行器、电源等安设是否符合规定,甲烷等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控制断电范围的设置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在人为造成传感器失效失真等弄虚作假现象;是否按规定使用、调校、维护和管理安全监控系统,机房值班、传感器校验、监测报表、超限及故障处理等工作是否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是否满足要求。

(六)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定期开展瓦斯事故隐患排查工作,隐患治理是否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是否建立专业化瓦斯防治队伍;矿井通风系统调整、突出煤层揭煤时,是否有矿领导现场指挥。

(七)防灭火情况。是否建立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设置矿井消防供水管路;是否制定和落实采掘工作面防灭火措施;是否按规定检查密闭墙内外的气体参数;是否建立防火检查台账并进行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是否按规定管理火区,火区封闭和启封时,是否有矿领导现场指挥。

(八)各煤监分局认为应当监察的其它情况。

四、组织方式

专项监察由各煤监分局负责组织,纳入2020年度分局监察计划。省局业务处室按联系区域对专项监察工作进行指导,结合处室监察计划参与专项监察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各煤监分局要组织专业人员,由一名分局领导带队,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与,组成专项监察组,每组不少于4人,每矿监察时间不少于2天。

(二)各煤监分局要及时总结专项监察情况,分析监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每月填写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情况汇总表(附件)。专项监察工作结束后,形成专项监察书面总结报告,提出加强瓦斯防治工作建议,于2020715日前报省局煤监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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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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