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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专刊 第19期

2021-11-08 17:26 来源:煤矿安全监察司 打印 字体:【

  

l  国家矿山安监局部署第四季度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l  国务院安委办对贵州省和陕西省开展明查暗访

l  安徽省:研究部署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l  河北省:强化国庆重点时段整治保安全

l  贵州省:持续推进专项整治集中攻坚

l  云南省:深化安全大排查 积极开展“回头看”

l  国家矿山安监局吉林局:建立联动机制 压实监管监察责任

国家矿山安监局部署第四季度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李克强总理等领导同志重要批示要求和国务院安委会的部署,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第四季度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提出五点要求。

一是切实增强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第四季度历来是事故的高发期,在新冠肺炎疫情冲击、矿业经济拉动矿产品价格高位运行、冬季保供、地方换届等因素影响下,企业赶进度超能力、非法违法组织生产、采掘接续失调等风险加剧,防范遏制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清醒认识当前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坚决扛起防范化解矿山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要与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深入开展谈心谈话,进一步增强内生动力,落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是严控重大安全风险。要严防煤矿重大事故风险,督促煤矿企业全面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严格落实瓦斯“零超限”等措施,查清水文地质情况,落实区域防冲措施和“三限三强”措施。

三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打非治违”与矿山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等工作有机结合,统筹推进。紧盯停产停工整改矿等高风险矿山和尾矿库,严防违法违规组织生产酿成事故。加快推动“电子封条”建设。督促列入关闭退出矿山尽快实施实质性关闭,切实解决待关闭退出矿“最后的疯狂”问题。加强与公安等有关部门(机构、组织)的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大惩处力度,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

四是严防超能力组织生产。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采掘接续监管监察的通知》要求,对采掘接续紧张的煤矿,该限产的限产、该停产的停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对采掘接续紧张的国有煤矿,要督促煤矿企业调整煤矿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要加强对大班次矿的人员监测,严防“人海战术”等问题。要严厉打击超能力组织生产行为,发现违规突击生产、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矿山企业,一律从重处罚,并追究上级公司责任。

五是压紧压实安全责任。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针对“屡禁不止、屡罚不改”问题敢于动真碰硬。要切实将保供矿、即将关闭退出矿、停产矿、停建矿等所有类型的矿山纳入安全监管范围。要压实保供煤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保供煤矿公开作出安全承诺;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一律公开曝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严肃处理,切实保障安全供应。

国务院安委办对贵州省和陕西省开展明查暗访

按照国务院安委办统一部署,9月中旬,国务院安委办第一、第二明查暗访组分别对贵州省六盘水市和陕西省渭南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明查暗访,此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主要有:

政府及部门层面:一是煤矿安全监管效能有待进一步提升。煤矿监管专业力量薄弱,执法不规范、隐患整改复查不及时,监管执法系统使用及严格执法有差距,监管部门对煤矿检查次数多、查出问题少,查出一般性问题多、系统性问题少,检查要求多、实施处罚少现象较为普遍。二是新《安全生产法》宣贯落实上还存在差距。煤矿对新《安全生产法》修订的主要内容还不熟悉,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定义认识不清、全员责任制不健全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企业层面:一是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部分岗位人员责任制存在责任不明、落实不力、考核流于形式等问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有差距,有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二是三年行动整体推进落实不到位。学习贯彻落实三年行动相关要求有差距;对“两个清单”理解不深入,问题分析研判不到位,所抽查的煤矿普遍存在把日常排查发现的一般问题列入问题隐患清单,以常规的现场整改措施代替制度措施清单,没有按照要求对煤矿自身重大灾害、重大风险进行系统性研判和排查。三是依法依规办矿意识不强。部分煤矿对法律法规不敬畏,甚至出现重大隐患。四是重大灾害治理方面还存在差距。瓦斯治理方面,个别低瓦斯矿井忽视通风和瓦斯治理工作,部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形成开采保护层技术体系和防突技术体系;水害治理方面,部分煤矿水文观测钻孔的布置位置和数量缺少设计依据。五是供电管理上有差距。部分矿井双回路供电仍不符合要求。六是安全监控系统维护使用有差距。仍存在断电控制不到位、故障闭锁不完备、传感器位置不符合要求等情况。七是煤矿整体托管管理方面还存在差距。委托方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承托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还存在履行不到位的现象。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明查暗访工作组提出整改建议:一是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加快完善安全发展体制机制,补齐相关短板,积极做好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工作,并做好煤矿分类处置工作;二是立足“两个根本”,督促各级矿山监管部门将安全大排查、四个专项整治等纳入三年行动重点内容,与三年行动统一推动、一体落实;三是严格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双重预防机制;四是强化煤矿重大灾害超前治理,督促煤矿企业充分吸取事故教训,健全完善瓦斯治理体制机制,加强水害、粉尘防治工作;五是以查处赶进度抢产量、超能力超强度、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停产停工整顿整改矿井冒险组织生产建设等为重点,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六是提高监测监控系统及设备管理能力,提升安全保障水平;七是强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在“一优三减”、安全生产标准化、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煤矿智能化开采上下功夫;八是进一步规范煤矿托管管理工作,积极研究管控措施,切实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九是落实监管执法责任,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升监管效能;十是强化对“关键少数”追责问责,倒逼安全责任落实。

安徽省:研究部署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近期,安徽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煤矿安全大排查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一是盯紧重点煤矿,强化过程管控和闭环管理,严防煤矿重大安全风险。二是始终保持严管严防态势,加大“打非治违”力度,建好用好安全风险预警平台,有效提升监管监察质效。三是健全市政府领导联系属地煤矿企业和煤矿制度,落实县(区)政府领导包保责任、煤矿企业主体责任,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四是省直属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细化煤矿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和推进应急储能电源试点建设方案,加大对煤矿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对煤矿关键技术和重大专项支持;各煤矿企业加大安全保障投入,按照国家及安徽省统一部署要求,确保完成建设和试点任务。五是加强煤矿行政许可编制人员和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经费保障,加快充实省级煤矿安全监管力量;研究组建省煤矿智能化联盟。

河北省:强化国庆重点时段整治保安全

河北省从严、从实、从细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国庆期间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制定《国庆期间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组织省厅和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在国庆期间对7个产煤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执法检查,省厅检查组共检查煤矿9处,发现问题隐患72条,行政处罚14万元,责令停产停业1处,暂扣证照1处。各市共检查巡查煤矿43矿次,发现问题隐患91条,暂扣证照1处。一是通过专项执法检查传导压力,督导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落实管理责任,明确国庆期间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极端重要性,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情绪,认真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督促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严格按要求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建立和完善“两个清单”,有效管控风险,按照煤矿分级管控分片包联工作要求认真开展煤矿包联包保工作。二是通过专项执法检查深入一线,以执法检查为抓手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检查组充分发挥“拳头”和“尖刀”作用,坚持严字当头,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当场下达执法文书,严格依法查处,触犯罚则的坚决处罚,做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推动煤矿企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让安全生产成为不敢逾越的“底线”和不敢碰触的“红线”。河北煤矿安监局国庆期间派出监察工作组60组、136人次,开展双随机监察54矿次,发现问题隐患145条。开滦集团和冀中能源集团国庆期间开展集团公司重点抽查、子公司督导检查、煤矿自查自改工作,结合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重点对责任落实、灾害治理、现场管理、问题整改等情况进行检查,共排查隐患989条。

贵州省:持续推进专项整治集中攻坚

贵州省多措并举、全面落实,持续推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一是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在省能源局网站开设专栏,发布专项整治信息24篇。二是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督促各地各煤矿企业严格执行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启动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起草工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三是加快推进落后产能淘汰退出。严格执行《关于加快推进兼并重组煤矿分类处置 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通知》,今年已关闭煤矿22处。四是持续开展“打非治违”活动。截至9月底,全省开展监管执法8135矿次,共查出问题隐患48151条。五是进一步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印发《关于开展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整治的通知》,成立7个督导检查组对全省能源行业开展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整治督导检查。六是加大煤矿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力度。制定并实施《全省煤矿瓦斯防治问题专项整治暨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实施方案》,持续巩固深化煤矿瓦斯防治攻坚;强化对构造带或破碎条件下作业的监督检查,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支护工艺,严禁井下三人扎堆作业、空顶作业,严防顶板等事故发生。七是推进煤矿安全基础建设。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调度管理的通知》,督促煤矿企业加强调度管理,完善调度指挥系统;原贵州煤矿安监局、省应急厅、省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应急救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规范煤矿应急救援工作。八是推进煤矿安全科技创新和“四化”建设。推进大型煤矿开展系统性智能化建设,已经建成23个智能化采掘工作面。九是着力提高监管监察执法效能。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组建省煤矿安全生产督导组的通知》,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督导机制;制定煤矿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强化培训计划,目前已完成3420名监管人员培训工作;通过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每日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指导改进煤矿安全工作。

云南省:深化安全大排查 积极开展“回头看”

云南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分片调度视频会议精神,印发《关于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的通知》,从明确大排查工作标准、从严从实开展自检自查、扎实开展交叉互检、强化大排查督导检查等四个方面作出安排部署,恢复生产建设的煤矿及上级公司全部完成第二轮自查自改,并开展大排查“回头看”工作。一是企业自检自查。831日前,恢复生产建设的煤矿及上级公司在前期2轮自检自查的基础上开展一次“回头看”,重点检查重大风险隐患、重要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基础管理等方面是否已经排查整改到位。二是州市交叉互检。91日至17日,组成3个检查组(曲靖市与昭通市、昆明市与红河州、普洱市与楚雄州)进行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交叉互检,对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共计检查10个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18个煤矿及3个上级公司,查出问题隐患165条。三是省级督导检查。云南省能源局共派出7个督导组和6个检查组,分别对昆明市、曲靖市、昭通市、红河州、丽江市、大理州、楚雄州和文山州开展督导和检查工作,共计检查煤矿28处,查出问题隐患169条,下达执法文书17份。

国家矿山安监局吉林局:建立联动机制 压实监管监察责任

吉林局着力破解源头风险管控不到位、检查查不出问题、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进一步增强监管监察工作合力,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落地。一是在风险研判上分级分类聚焦发力。与吉林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出台《吉林省煤矿重大安全风险预判防控实施办法(试行)》,督促企业加强风险管控,并在汛期前联合召开风险研判会议,明确汛期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三类主要风险及重点监管监察的27处矿井,深入开展不少于3个月的防治水专项监察。二是在部门沟通上协调联动增强合力。与省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及时通报监管监察执法计划安排、检查发现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隐患等情况;建立联合执法制度,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联合执法。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强化分片分矿联系指导,逐矿落实包保盯守巡查责任。对全省煤矿实行“三量月报表”(采掘维修工程量、火工品用量、用电量)和“三图季报备”(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监控系统图)制度,全力把控煤矿生产经营状态。三是在重大灾害治理上多方参与不遗余力。针对吉林省龙家堡煤矿的冲击地压治理,增加监察执法频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专项监察和一次技术服务,在原有基础上,每一季度再开展一次大排查;安排专人每日对矿井防冲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地方政府加强日常监管。四是在复工复产验收把关上从严要求持续加力。与省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成三个联合执法组,采取“监管监察干部+专家”的方式,对全省恢复生产建设煤矿按照复工复产标准和程序逐矿进行复查。同时,对上半年排查出的问题隐患实行“清零行动”;对技改整改、停产停建矿井加大明查暗访、抽查巡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刻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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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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