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逼煤矿 落实安全责任——山东煤监局推动创新监察方式侧记
山东煤监局注重利用监察执法的杠杆撬动作用,实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的最大合力,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形成合力提升执法效能
今年以来,山东煤监局探索改变了传统的单打独斗监察煤矿安全的执法组织方式,利用杠杆原理,撬动煤矿上级公司和地方政府抓安全的积极性,发挥地方监管和煤矿企业的合力,不断提升执法效能。
同时,山东煤监局实行“白+黑”无缝隙监察、“工作日+节假日”无空档执法、“突查+巡查”不定期穿插等不间断监察执法新模式,让煤矿企业时时刻刻处在备检迎检状态。
山东煤监局探索建立了“自报从轻、被查从严”的差异化执法机制,对煤矿自查、主动上报并积极整改的隐患,依法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印发了《山东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作记分办法》,对煤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出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实行记分,由所在区域监察分局建立台账并依据记分情况分别进行提醒、警示、约谈以及建议煤矿将其调离工作岗位,引导煤矿管理人员进一步厘清、履行自身责任,推动煤矿主体责任落实。
同时,山东煤监局实施源头干预机制,让煤矿上级公司从后台走向前台,由局外人转变为当事人,推动建立煤矿上级公司与煤矿安全责任关联、共担机制,打造安全责任共同体。
在此基础上,山东煤监局制定出台了《山东煤矿上级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察办法》《关于建立健全煤矿上级公司定期报告制度》,将煤矿上级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纳入执法检查中,完善煤矿及其上级公司层面的主体责任监察机制,引导和督促煤矿上级公司知责、明责、履责。山东煤监局负责对山东能源集团及其所属的二级公司开展责任监察,各监察分局负责对辖区内其他煤矿上级公司开展责任监察。
今年以来,山东煤监局对履职尽责不到位的煤矿上级公司,依法给予处理处罚。前6个月,6家煤矿上级公司被处罚,其中3家煤矿上级公司分别被罚款10万元,3家煤矿上级公司的7名安全管理人员分别被罚款1.8万元。
监督检查监管责任落实
山东栖霞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事故发生后,山东省政府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加大了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追责问责力度。山东煤监局和所属各监察分局适时通报了对主要产煤地市(县、区)2020年煤矿安全监察情况,引导督促各级地方政府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参与、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察执法工作。
泰安市优化调整了2个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一步充实了监管部门检查执法力量。泰安市能源局执法支队加大与驻地监察分局联合执法的力度,县(市)监管局参与驻地监察分局监察执法已成常态。枣庄市市中区特事特批,在人员编制异常紧张的情况下,增加煤矿安全监管人员10人,彻底解决了原先只有2名非专业人员只检查不执法的难题。
按照每半年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开展一次监督检查的要求,山东煤监局分析研究日常监察执法,将在抽查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和深层次问题,向地方政府提出监察意见和建议;印发《关于开展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函》,部署6月和7月的监督检查内容,建议市、县两级政府层层制定党政领导干部矿山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工作清单,把履责情况纳入述职考核、巡视巡察内容,把安全生产纳入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并将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履行情况向组织部门通报,对不认真履职的及时提醒,问题严重的要进行约谈,并通报纪检监察部门。
前段时间,山东煤监局对新泰市小港煤矿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重大隐患。在依法严处的同时,山东煤监局召集新泰市委书记、市长召开情况通报会,带动新泰市政府举一反三,对辖区内所有煤矿停产整顿,进行全面排查。
记者了解到,泰安市于近日印发了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意见,对重大隐患排查、整改、追责等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明确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一律停产3个月以上,进一步明晰了工作任务、压实了责任,防范各类事故发生。(本报记者 高文静 通讯员 刘武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