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中国气象局等8个部门联合印发的《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应急〔2020〕15号)要求,深刻吸取国内外尾矿库溃坝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提升我区尾矿库安全保障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1+3”重点工作要求,落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着力提升尾矿库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有效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推动我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落实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各项工作任务,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促进自治区经济和企业健康发展。
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强化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和尾矿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统筹协调,严格监督考核,建立政企联动、部门协作、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推动工作有序开展。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按照安全风险大小程度,区分轻重缓急,以尾矿库“头顶库”为重点,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和进度计划,稳步推进。
因地制宜、综合施策。坚持实事求是,针对各地特点,采取适合本地实际的工作路径推进工作;坚持“一库一策”,针对每座尾矿库安全风险状况,研究确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三)工作目标。
自2020年起,在保障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和经济发展刚性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控制全区尾矿库总数,不再产生新的“头顶库”。到2022年年底,各级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尾矿库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基本形成,全区在用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全部接入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平台;企业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全面落实,全区所有尾矿库按照“一库一策”完成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全面落实管控措施;坚决遏制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尾矿库溃坝事故。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责任体系。
1.明确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有关成员在各自分管范围内对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定期召开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联席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尾矿库治理重点难点问题。按照自治区负责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地(州、市)负责四等尾矿库、县(市、区)负责五等尾矿库的原则分级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四等库要由地(州、市)级领导包保、五等库由县(市、区)级领导包保,确保每一座尾矿库都明确包保责任领导。尾矿库包保情况要在当地主流媒体、政府网站及尾矿库现场公告公示。对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安全风险管控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明确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厘清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从产业规划、立项审批、用地审批、安全监管、林地草原征用、河道保护、水土保持等方面全面推进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核颁发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督促企业按照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建设,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有关档案资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机制;督促检查指导尾矿库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不予审批。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核准或备案采选业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尾矿库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鼓励尾矿库综合利用。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尾矿库建设项目选址评估论证与用地预审;督促尾矿库企业严格按照《土地复垦规定》编报有关技术方案,按程序及时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强化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和地质灾害应急演练技术指导,加大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检查,防止尾矿库溃坝、漫顶导致的次生地质灾害安全事故;规范尾矿资源矿业权出让审批管理,加强尾矿综合利用监管,积极引进尾矿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鼓励尾矿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技术改造;依法查处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违法占地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促尾矿库企业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将尾矿库纳入选矿整体项目进行评价;完善环境应急预案,指导尾矿库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依法查处尾矿库企业违法违规向水库、河流、湖泊排放尾矿等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积极争取中央专项治理资金;严格按照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部署,强化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及时拨付涉及公众安全的尾矿库重大隐患整治项目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并进行绩效评价。
水利部门:负责尾矿库相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对未取得水土保持合法手续和非法占用河道的尾矿库坚决予以取缔;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向水源保护地、水库、河流、湖泊等排放尾矿的行为。
气象部门:负责及时向应急管理等部门提供极端天气、汛期等气候和气象灾害信息;做好因暴雨等气象灾害造成尾矿库突发事件、事故救灾过程中的气象预报情报服务。
各相关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应在各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下加强信息沟通和协作,确保尾矿库风险防控工作协调有序。(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3.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尾矿库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本企业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第一责任人,对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工作全面负责。要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强化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按职责分工对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工作承担相应责任。要加强尾矿库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充分利用安全生产网络平台,强化复工复产及汛前事故警示教育,有效提高企业全员防范安全风险意识和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强化源头准入,严格控制尾矿库数量。
4.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建立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机制,自2020年起,除了紧缺和战略性矿产资源项目、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和目前已批复立项项目外,要严格审批尾矿库建设项目,实行总量控制;实行尾矿库基本情况公告制度,每年年底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告辖区内尾矿库基本信息,主动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严格准入条件审查。严格新建尾矿库项目立项、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河道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审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总体布局、国土空间规划、河道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均一律不予批准。严格控制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性筑坝方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指导,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严格控制加高扩容。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尾矿库加高扩容工程项目行政审批,进一步细化审查、审批流程,凡是尾矿库加高扩容审批事项,必须经自治区相关部门审查同意。要强化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工程勘察、安全评价、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凡不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均一律不予批准。严禁审批“头顶库”、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指导,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强化责任落实,有效管控尾矿库安全风险。
7.全面评估管控尾矿库安全风险。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监管的原则,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明确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督促尾矿库企业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要科学评定尾矿库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分类指导,实行动态和差异化监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告。尾矿库企业要构建源头辨识、过程控制、持续改进、全员参与的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强化尾矿库安全风险动态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明确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有效实施,确保尾矿库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尽量降低库内水位,确保尾矿库干滩长度、安全超高、调洪库容、浸润线埋深等主要运行参数及排洪系统始终满足设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深化防范化解“头顶库”安全风险。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头顶库”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点对象,对“头顶库”治理工作进行再梳理,在巩固2016年至2019年我区“头顶库”综合治理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对前期综合治理效果进行评估,深化巩固、确保安全。对于前期已采用隐患治理方式进行治理但本质安全水平没有提高或者安全管理水平滑坡的“头顶库”,要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治理方案,采用闭库销号或升级改造、尾矿综合利用等方式进行治理,原则上2021年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尾矿库企业每年要对“头顶库”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尾矿库下游1公里范围内不得新设置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或重要设施。严禁已搬迁居民再次返回“头顶库”下游原居住地。因公路、铁路以及其他项目建设导致尾矿库成为“头顶库”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出资对尾矿库进行治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指导,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建立完善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全区四等、五等尾矿库企业要加快建立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并确保有效运行。2022年6月底前,湿排尾矿库要实现对坝体位移、浸润线、库水位等的在线监测和重要部位的视频监控,干式堆存尾矿库要实现对坝体表面位移的在线监测。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建立全区统一的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平台,2020年年底前实现与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和“头顶库”企业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互联互通,2022年年底前全面实现与所有尾矿库企业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互联互通,并接入国家灾害风险综合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应急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安全风险会商研判机制,针对地震、暴雨、连续降雨等极端天气,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企业发出预警信息,并督促做好应急准备。(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0.完善尾矿库应急管理机制。尾矿库企业要切实完善溃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确保上坝道路、通信、供电及照明线路可靠和畅通。严格执行应急值班、专人巡查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一旦发生险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迅速报告。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强化与企业应急预案的合理衔接;尾矿库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每年至少联合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切实增强应急联动响应能力。自治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要将尾矿库事故救援纳入重点设防范围,加强针对性训练和装备配备,提高专业救援能力。发生溃坝、漫顶等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信息,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指导,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强化综合施策,切实减少尾矿库存量。
11.加强尾矿库闭库治理和土地综合治理。自治区将研究制定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对已完成闭库治理的尾矿库,必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实施销号,不得再作为尾矿库进行使用,不得重新用于排放尾矿。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以及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必须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并按规定销号。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尾矿库企业要严格落实已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及时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验收。利用闭库销号后尾矿库的土地建设其他项目的,按照确定的土地用途,依法依规办理有关用地手续。(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指导,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2.稳妥推进尾矿资源综合利用。加大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全区建设10个以上尾矿综合利用典型示范项目。积极推广尾矿回采提取有价组分、利用尾矿生产建筑材料、充填采空区等尾矿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鼓励尾矿库企业通过尾矿综合利用减少尾矿堆存量乃至消除尾矿库,从源头上消除尾矿库安全风险。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要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回采设计实施,确保安全。对尾矿库矿产资源的再利用,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采矿权人实施,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指导,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强化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3.突出重点,严格监管执法。将尾矿库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执法检查,以“头顶库”、停用库为重点,聚焦重大隐患加大专项执法力度。要加大汛期等关键时段和重要河道流域尾矿库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确保各项防汛度汛措施落实到位。(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牵头指导,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4.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未批先建、恶意规避审批、不按批准的设计施工、擅自加高坝体、擅自改变筑坝方式、发生重大变更不履行报批手续、停用时间6个月以上尾矿库擅自启动使用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尾矿库企业,要依法依规采取吊销证照、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从严追责等执法措施,严防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牵头指导,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5.严厉打击生态环境等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未取得立项、环保、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用地等合法手续的尾矿库,以及非法占用河道的尾矿库,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对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予以处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原行政许可文件规定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联合设计单位组织论证,采取改进措施,并依法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或备案,未报批或报备的,责令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向水库、河流、湖泊等排放尾矿的行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指导,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负总责,要严格落实责任,强化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安排,将工作任务分解细化到具体部门,并督促抓好落实。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牵头推进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气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抓实工作进度。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安排专人负责,积极推进工作进度。各地(州、市)要立即开展精准摸排,掌握基数。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分别报送一次尾矿库风险分类分级结果和工作进展情况。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年底要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尾矿库基本信息情况和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安全风险评估情况。
(三)广泛宣传引导。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宣传渠道,加大对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知识的宣传力度,特别是要组织“头顶库”企业从业人员及周边居民观看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片,增强从业人员及周边居民风险意识,了解风险知识,凝聚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的共识。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和典型案例,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引导形成全社会共抓共治的工作局面。
(四)加大资金投入。尾矿库企业必须加大安全投入,确保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有效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尾矿库作为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安排资金支持和引导;对于无生产经营主体以及企业确实无力治理且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尾矿库重大隐患治理项目,应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五)强化监督考核。自治区将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情况纳入对地(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的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尾矿库安全风险突出问题,加强对相关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通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按期完成。要强化公众参与,健全举报奖励制度,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对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