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有关要求,全面有效防范化解我市尾矿库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牢树“零死亡”理念,着力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管理,落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实施治本之策,严格监管执法,突出重点难点,有效提升尾矿库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切实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坚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落实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各项工作任务,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促进地方经济和企业健康发展。
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强化地方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和尾矿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统筹协调,严格监督考核,建立政企联动、部门协作、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推动工作有序开展。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按照安全风险大小程度,区分轻重缓急,以尾矿库“头顶库”(坝坡脚起至下游尾矿流经路径1公里范围内有居民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为重点,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和进度计划,稳步推进。
因地制宜、综合施策。坚持实事求是,采取适合本地实际的工作路径推进工作;坚持“一库一策”,针对每座尾矿库安全风险状况,研究确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二)工作目标
自2020年起,在保证重庆市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全市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不再产生新的“头顶库”。到2022年6月底,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全面落实;完成所有尾矿库“一库一策”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编制;建立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全面落实;全面开展尾矿库标准化评定和监督检查“一体化”工作;坚决遏制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溃坝事故。
三、重点任务
(一)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责任体系
1.明确政府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地方领导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地方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有关成员在各自分管范围内对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负领导责任。对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所在地区县承担安全风险管控主体责任。
2.厘清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厘清各相关部门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的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支持和指导有关区县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尾矿库污染治理相关政策及资金支持,指导有关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尾矿库污染治理项目审批(备案、核准)工作。
市经济信息委:与相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推进尾矿资源综合利用。
市财政局:结合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晰市级与区县、财政与部门、政府与企业的矿库治理和尾矿库重大隐患治理的投入责任,督促区县落实相关投入,保障市级应急和灾害救助相关专项资金的投入。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复垦及利用等相关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尾矿库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市水利局:负责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河道保护和水土保持准入审批。
市应急局:负责尾矿库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建立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组织开展尾矿库标准化评定和监督检查“一体化”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尾矿库建设林地草原征用等相关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相关天气预警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灾害性天气情况。
3.严格企业主体责任。尾矿库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本企业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第一责任人,对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工作全面负责。企业要建立健全尾矿库重大风险隐患责任清单和制度措施清单,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配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尾矿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强化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
(二)强化源头管控,严格控制尾矿库数量
1.严格实行总量控制。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采取等量或减量置换等政策措施对全市尾矿库实施总量控制,自2020年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实行尾矿库基本情况公告制度,各有关区县应急管理部门每年年初将上年度尾矿库数量、名称、地址、所属或管理单位等信息在当地区县主流媒体上统一公告,主动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
2.严格准入条件审查。鼓励新开发矿山项目优先利用现有尾矿库资源;确需配套新建尾矿库的,各部门依职责严格新建尾矿库项目立项、项目选址、河道保护、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审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总体布局、国土空间规划、河道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发展和改革部门严格控制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立项,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备案,应急部门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的行政许可,生态环境部门严禁在距离长江、嘉陵江、乌江等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环境审查,批准的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鼓励相同矿种、粒度接近的尾矿集中排放。
3.严格控制加高扩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严格尾矿库加高扩容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强化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工程勘察、安全评价、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凡不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有关区县相关部门不得向上级审批部门转报,市级审批部门一律不予批准。严禁“头顶库”加高扩容,严禁审批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
(三)强化责任落实,有效管控尾矿库安全风险
1.全面评估管控尾矿库安全风险。有关区县对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明确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有关区县要督促辖区尾矿库企业构建源头辨识、过程控制、持续改进、全员参与的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强化尾矿库安全风险动态评估,按规定落实尾矿库坝体稳定性分析,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明确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有效实施,确保尾矿库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可控状态,确保尾矿库干滩长度、安全超高、调洪库容、浸润线埋深等主要运行参数及排洪系统始终满足设计要求。
2.着力防范化解“头顶库”安全风险。在2016年至2018年6座“头顶库”综合治理基础上,有关区县要仍然把“头顶库”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点对象,继续深入组织开展综合治理。具备搬迁下游居民条件的“头顶库”,要尽快实施搬迁;不具备搬迁条件的,要组织对前期综合治理效果进行评估,及时查漏补缺,确保安全。对于前期已采用隐患治理方式进行治理但本质安全水平没有提高的“头顶库”,要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治理方案,采用闭库销号或升级改造、尾矿综合利用等方式进行治理,原则上2021年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现有“头顶库”企业每年要对“头顶库”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尾矿库坝脚下游1公里范围内各地方不得新设置居民区、工矿企业、集贸市场、休闲健身娱乐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因公路、铁路以及其他项目建设导致尾矿库成为“头顶库”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出资对尾矿库进行治理。
3.建立完善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尾矿库企业要建立完善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并确保有效运行。到2022年6月底前,湿排尾矿库要实现对坝体位移、浸润线、库水位等的在线监测和重要部位的视频监控,干式堆存尾矿库要实现对坝体表面位移的在线监测。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实现与企业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的互联互通。市级尾矿库安全风险相关信息要接入国家灾害风险综合监测预警信息平台。有关区县应急管理部门要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本级尾矿库重大安全风险会商研判机制,指导有关部门开展风险研判,做好应急准备。有关区县气象部门针对暴雨、连续降雨等极端天气,要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预警信息。
4.完善尾矿库应急管理机制。尾矿库企业要切实完善溃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向从业人员和下游居民公布,在下游居民区建立应急警报系统,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确保上坝道路、通信、供电及照明线路可靠和畅通。严格执行应急值班、专人巡查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一旦发生险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迅速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各有关区县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强化与企业应急预案的合理衔接;尾矿库企业要定期组织下游居民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尾矿库所在地区县组织有关部门、乡镇加强指导、协调和参与,切实增强应急联动响应能力。地方应急救援队伍要将尾矿库事故救援纳入重点设防范围。发生溃坝、漫顶等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有关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通报给有关部门,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四)强化综合施策,切实减少尾矿库存量
1.加强尾矿库闭库治理和土地综合治理。对应该闭库销号的尾矿库,各有关区县要督促企业严格履行闭库“三同时”手续,符合相关条件后,经组织专家组现场验收同意,并及时提请市应急局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必须由各有关区县公告实施销号,不得再作为尾矿库进行使用,不得重新用于排放尾矿。有关区县要明确责任部门督促尾矿库企业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以及连续停用1年或累计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必须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并销号。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尾矿库企业要严格落实已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及时向项目所在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验收。利用闭库销号后尾矿库的土地建设其他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报经相关部门批准,依法依规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2.稳妥推进尾矿资源综合利用。发展改革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等要加大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积极推广尾矿回采提取有价组分、利用尾矿生产建筑材料、充填采空区等尾矿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鼓励尾矿库企业通过尾矿综合利用减少尾矿堆存量乃至消除尾矿库,从源头上消除尾矿库安全风险。建设一批尾矿综合利用典型示范项目,在尾矿产生和堆存集中的地区建设一批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要符合安全要求,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回采设计实施,确保安全。对尾矿库矿产资源的再利用,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采矿权人实施,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有关区县指定的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五)强化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突出重点,严格监管执法。市应急局指导有关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将尾矿库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执法检查,以“头顶库”、停用库为重点,以标准化评审与监督检查“一体化”和作业现场与安全设施设计符合性专项治理为抓手,聚焦重大隐患加大专项执法力度,按照“严设计、牢筑坝、设监控、防水害”的要求,加大汛期等关键时段尾矿库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要充分运用重庆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发动人民群众的力量,确保各项防汛度汛措施落实到位。有关区县要高度重视尾矿库的安全监管工作,强化对尾矿库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2.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有关区县要对存在未批先建、恶意规避审批、不按批准的设计施工、擅自加高坝体、擅自改变筑坝方式、发生重大变更不履行报批手续、停用时间6个月以上尾矿库擅自启动使用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尾矿库企业实施联合打击,依法依规采取吊销证照、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从严追责等执法措施,严防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3.严厉打击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未取得立项、环保、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用地等合法手续的尾矿库,以及非法占用河道的尾矿库,由所在地区县依法组织予以取缔。对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予以处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原行政许可文件规定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论证,采取改进措施,并依法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或备案,未报批或报备的,依法予以处罚。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向水库、江河、湖泊等排放尾矿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区县对本地区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负总责,要严格落实责任,强化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安排,将工作任务分解细化到具体部门,并督促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抓好落实。市应急局牵头推进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广泛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加大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知识的宣传力度,有关区县要组织“头顶库”企业从业人员及周边居民观看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片,增强从业人员及周边居民风险意识,了解风险知识,凝聚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的共识。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和典型案例,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引导形成全社会共抓共治的工作局面。
(三)加大资金投入。尾矿库企业必须加大安全投入,确保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有效落实。各级应急部门要将尾矿库作为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安全隐患排查工程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安排资金支持和引导尾矿库企业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特别是加大对“头顶库”企业搬迁下游居民、尾矿综合利用的支持力度。
(四)强化监督考核。市安委会将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情况纳入对有关区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的内容,有关区县也要将该项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的内容,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按期完成,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强化公众参与,健全举报奖励制度,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对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