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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

2020-12-23 09:43 来源: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司 打印 字体:【

  根据《应急管理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总体部署,聚焦明职责、控风险、减总量、提本质,进一步落实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职责,全面推进尾矿库一库一策精准治理,严控尾矿库增量风险,不断化解尾矿库存量风险,提升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目标 

  (一)尾矿库数量进一步减少。2020年起,全省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不再产生新的头顶库。到2022年底,全省通过尾砂回采减少尾矿库5座以上,尾矿库数量减少到45座以下。 

  (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尾矿库企业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实现全覆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停用尾矿库管理单位明确,管理职责落实。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尾矿库监管责任落细落实。 

  (三)安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全面完成。2022年底以前,所有尾矿库按照一库一策要求,完成综合治理、闭库销号、回采销库等治理任务。 

  (四)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有效形成。在用尾矿库、头顶库和四等以上停用尾矿库全面完成安全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并按要求纳入政府相关部门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实现风险综合监测功能。 

  (五)不发生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溃坝事故。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完善尾矿库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体系,压实尾矿库安全责任。 

  1.进一步压实尾矿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尾矿库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本企业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第一责任人,对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工作全面负责。202012月底以前,尾矿库企业要按照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的原则,全面开展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按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要求,将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分解落实到企业的各层级领导、各业务部门和每个具体工作岗位。20216月底以前,运行尾矿库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安全管理,提升尾矿库的风险管控水平。(落实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2.进一步压实属地政府领导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有关成员在各自分管范围内对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负领导责任。实行政府领导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在用的二等尾矿库和三等以上尾矿库头顶库的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为设区市人民政府领导,其他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为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对于已经完成闭库的四等、五等尾矿库,可以委托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作为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每年年初,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当地政府网站公告每座尾矿库的名称、地址、管理单位、包保责任人等信息。对无主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继续监督落实管理单位履行尾矿库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3.进一步压实部门监管责任。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有关部门的尾矿库监管职责。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经信、财政、水利、气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从产业规划、立项审批、用地审批、安全监管、林地征用、河道保护、水土保持等方面全面推进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在县(市、区)相关部门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的基础上,设区市的有关部门要把三等以上尾矿库、尾矿库头顶库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省级有关部门把省部属企业尾矿库、二等尾矿库和三等以上尾矿库头顶库列入重点监管对象。(落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和各市人民政府) 

  (二)强化源头准入,严格控制尾矿库增量。 

  1.严格实行总量控制。要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采取等量或减量置换等政策措施对本地区尾矿库实施总量控制,到2022年底,各市尾矿库数量在现有的基础上只减不增。在满足当地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对于大型矿山确需配套新建的尾矿库,需要经过项目可行性研究,符合当地矿产资源规划的,方可予以审批。(落实单位:各市人民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 

  2.严格尾矿库建设项目审查。新建选矿项目的尾砂原则上要实现全部综合利用,实现无尾排放。要严格新建尾矿库项目立项、项目选址、河道保护、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审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总体布局、国土空间规划、河道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不得新设头顶库;不得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设立尾矿库;严禁在主要河流干流、支流岸线的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落实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指导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指导) 

  3.严格控制加高扩容。现有尾矿库必须按照设计排放,原则上不得加高扩容,严禁头顶库和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对于大型矿山附属尾矿库确需加高扩容的,要严格尾矿库加高扩容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强化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工程勘察、安全评价、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凡不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落实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指导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指导) 

  (三)强化综合施策,切实减少尾矿库存量。 

  1.加强停用尾矿库闭库销号治理。属地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浙江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积极出台鼓励政策,推动停用尾矿库闭库销号。尾矿库销号后,不得再作为尾矿库进行使用,不得重新用于排放尾矿。(落实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2.鼓励停用尾矿库库区土地综合治理。停用尾矿库拟进行土地复垦利用或者建设其他项目的,可将尾矿库闭库和土地复垦或建设项目相结合,一并进行勘探、设计、施工、评价(评估)及验收,依法需要多部门审查审批的,可采取部门联合审查再分头进行审批。停用尾矿库闭库以后,按照《浙江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尾矿库闭库销号。(落实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指导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指导) 

  3.积极推进尾矿资源综合利用。除了继续执行国家鼓励政策以外,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出台政策,大力推进尾矿生产建筑材料、充填采空区及尾矿回采提取矿石等尾矿综合利用,鼓励选矿企业通过尾矿综合利用减少尾矿库堆存量乃至消除尾矿库。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要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回采设计实施,确保安全。(落实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指导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指导) 

  四)强化一库一策治理,有效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 

  根据我省现有49座尾矿库现状和下一步发展方向,制定了《浙江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一库一策清单》(见附件)。请各市按照清单要求,进一步细化措施,抓好落实。 

  1.着力防范化解头顶库安全风险。继续深入开展头顶库综合治理,对于具备搬迁下游居民条件的头顶库,要尽快实施搬迁;不具备搬迁条件的,要督促企业采用提等改造、回采销库等方式,进一步化解风险。尾矿库企业(或管理单位,下同)每年要对头顶库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不断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各市、县(市、区)要采取措施,严禁在尾矿库下游1公里范围内设置居民区、工矿企业、集贸市场、休闲健身娱乐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因公路、铁路以及其他项目建设导致尾矿库成为头顶库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出资对尾矿库进行治理。(落实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指导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指导) 

  2.提升尾矿库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所有尾矿库企业要按照要求建立安全风险管控体系,确保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有效实施和风险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对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每年落实一次安全风险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明确各项管控措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尽量降低库内水位,确保尾矿库干滩长度、安全超高、调洪库容、浸润线埋深等主要运行参数及排洪系统始终满足设计要求。(落实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指导单位:省应急管理厅) 

  3.建立完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三等以上尾矿库和重点尾矿库要在20208月底以前,其他尾矿库在20217月底以前,按照要求建立完善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并将监测监控数据接入国家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安全风险会商研判机制,针对台风、暴雨、连续降雨等极端天气,建立健全尾矿库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企业发出预警信息,并督促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单位:省应急管理厅和各市人民政府;指导单位: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4.完善尾矿库应急管理机制。尾矿库企业要切实完善溃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向从业人员和下游居民公布,在下游居民区建立应急警报系统,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确保上坝道路、通信、供电及照明线路可靠和畅通。严格执行应急值班、专人巡查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一旦发生险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迅速报告。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强化与尾矿库企业应急预案的合理衔接,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切实增强应急联动响应能力。(落实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指导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五)强化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突出重点,严格监管执法。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将尾矿库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以头顶库、停用库为重点,聚焦重大事故隐患加大专项执法力度。要加强汛期等关键时段尾矿库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确保各项防汛度汛措施落实到位。对每座尾矿库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对三等以上尾矿库和头顶库每年不少于2次。(落实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指导单位:省应急管理厅) 

  2.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未批先建、恶意规避审批、不按批准的设计施工、擅自加高坝体、擅自改变筑坝方式、发生重大变更不履行报批手续、停用时间6个月以上尾矿库擅自启动使用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尾矿库企业,属地政府和发展改革、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要依法依规采取吊销证照、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从严追责等执法措施,严防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落实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指导单位:省应急管理厅) 

  3.严厉打击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未取得立项、环保、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用地等合法手续的尾矿库,以及非法占用河道的尾矿库,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予以取缔。对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予以处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原行政许可文件规定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论证,采取改进措施,并依法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或备案,未报批或报备的,依法予以处罚。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向水库、江河、湖泊等排放尾矿的行为。(落实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指导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指导)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负总责,要严格落实责任,强化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安排,将工作任务分解细化到具体部门,并督促抓好落实。省应急管理厅牵头推进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发展改革、经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气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尾矿库作为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工程的重要内容,安排资金支持和引导尾矿库企业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特别是加大对头顶库企业搬迁下游居民、尾矿综合利用的支持力度。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市、县(市、区)要充分运用舆论宣传渠道,加大对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知识的宣传力度。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和典型案例,引导形成全社会共抓共治的工作局面。要结合企业百万员工安全大培训,组织开展尾矿库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重点培训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和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的内容,提升相关人员防范化解尾矿库风险的能力水平。 

  (四)强化监督考核。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情况,将纳入对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的内容。各市人民政府也要将该项工作纳入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的内容,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按期完成。要强化公众参与,健全举报奖励制度,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对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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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振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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