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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意见

2020-12-23 09:41 来源: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司 打印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等8部门《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要求,吸取国内外尾矿库溃坝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化解我省尾矿库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省政府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准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发表的重要讲话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落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着力提升尾矿库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有效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安全第一、生命至上。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落实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各项工作任务,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促进地方经济和企业健康发展。

(二)落实责任、协同联动。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负责”的原则,落实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和尾矿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统筹协调,严格监督考核,建立政企联动、部门协作、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推动工作有序开展。

(三)突出重点、确保安全。按照安全风险大小程度和尾矿库数量集中地区,区分轻重缓急,以尾矿库“头顶库”(初期坝坡脚起至下游尾矿流经路径1公里范围内有居民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为重点,研究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和进度计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确保全省尾矿库安全运行。

(四)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坚持实事求是,根据地方灾害、尾矿库周边环境等特点,采取适合本地实际的措施推进工作;坚持“一库一策”、量体裁衣,治用结合、综合施策,针对每座尾矿库安全风险状况,研究确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三、工作目标

2020年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全省构建尾矿库等量或减量置换机制,保证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不再产生新的“头顶库”。到2022年底,构建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尾矿库监管机制,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全面落实;完成所有尾矿库“一库一策”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全面落实;专业化的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基本形成;坚决遏制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溃坝事故。

四、重点工作任务

(一)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责任体系。

1.落实各级政府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有关成员在各自分管范围内对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市州要在2020年5月底前,建立健全以市县级人民政府领导、监管部门负责人、乡(镇)领导、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对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安全风险管控主体责任。尾矿库公告闭库销号后,不再实行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靠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督促相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甘肃省尾矿库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137号)明确的职责,从产业规划、立项审批、用地审批、安全监管、林地草原征用、河道保护、水土保持等方面全面推进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省尾矿库安全风险分级监管的指导检查,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指导相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市州相关部门为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县区相关部门为四等、五等尾矿库监管责任主体的安全风险分级监管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林草局、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尾矿库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本企业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第一责任人,对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工作全面负责。尾矿库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保证尾矿库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河道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植被保护等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切实做好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工作。尾矿库企业应当加强日常管理,三等及以上尾矿库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6人,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3人;四等、五等尾矿库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3人,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2人,保障尾矿库设施完好,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严格源头准入,科学有效控制尾矿库数量。

1.严格实行总量控制。结合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实际,采取等量或减量置换等政策措施对本地区尾矿库实施总量控制。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已公告实施闭库销号的尾矿库基本情况进行排摸,于2020年6月底前,在市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闭库销号尾矿库名称、地址、闭库后的管理责任单位等信息各地因矿产资源开发,确需新建尾矿库的,经已公告闭库销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将公告闭库销号的尾矿库置换为新建尾矿库,置换新建尾矿库数量不得超过本地区公告闭库销号尾矿库数量的80%鼓励省内需新建尾矿库的企业,通过出资闭库治理长期停用、废弃和原企业无能力治理的尾矿库,或者承担已公告闭库销号的无主尾矿库日常管护工作,等量置换新建尾矿库,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每年3月底前,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在门户网站以及当地其他主流媒体上公告上年度尾矿库数量、名称、地址、所属或管理单位等信息,主动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严格准入条件审查。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新建尾矿库项目立项、项目选址、河道保护、水土保持方案、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审查,严禁层层审批或者以开工建设、前期工作等名义变相批准新建尾矿库项目确需配套新建尾矿库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时,需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尾矿库置换的书面意见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未达到设计坝高或库容、有利用价值,且满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停用、废弃尾矿库交由相关矿山企业履行建设项目程序后使用。暴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多发地区严格限制新建总坝高超过100米且采用湿式排放上游式尾矿筑坝的尾矿库,严禁新建“头顶库”,严禁审批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严禁在距离长江和黄河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新建、改建和扩建尾矿库排洪排水设施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严禁将采用干式排放的尾矿库变更为湿式排放(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林草局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严格控制加高扩容。相关部门要严格尾矿库加高扩容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尾矿库加高扩容工程必须报原尾矿库建设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履行建设项目审查程序。严禁审批“头顶库”、改变尾矿排放方式、利用曾经出现过坍塌或者严重漏砂排洪构筑物、无完整的子坝堆筑岸坡清理及质量检查记录、尾矿库排洪排水设施采用浆砌石结构、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工程项目。雨量充沛、自然灾害多发地区不再审批采用湿式排放上游式尾矿筑坝的尾矿库加高扩容工程项目,该地区尾矿库只能进行一次改、扩建,只能在原尾矿库等别上提高一个等别。尾矿库加高扩容工程项目必须提高设计等别,并按照提高后设计等别上限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加强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工程勘察、安全评价、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林草局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加大管控力度,切实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1.规范建设项目管理。承担尾矿库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其中: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勘察单位应当具有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者同时具有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和水文地质勘察专业甲级资质;设计单位应当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者相应的冶金矿山工程、化工矿山、非金属矿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或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者矿山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四等、五等尾矿库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勘察单位应当同时具有岩土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和水文地质勘察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冶金矿山工程、化工矿山、非金属矿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或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者有相应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或者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严格控制建设期限。尾矿库建设项目自决定批准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尾矿库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批准部门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应当按照设计施工期限完成建设。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当在到期6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报原审查批准部门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不得重复延期;延期后仍未开工建设或未按期完成建设的,撤销原审批。若再行建设,应当重新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林草局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加强库区周边安全防控。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促尾矿库企业加强库区周边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异常现象的监测,建立相关监测台账,制定防控措施。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经尾矿库建设项目原批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林草局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强化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不断加强从事尾矿库技术服务机构单位的监管工作,督促尾矿库勘察、设计、评价、施工、监理、检测检验等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执业准则进行勘察、设计、评价、施工、监理、检测检验,并对作出的结果终身负责。发现尾矿库企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或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移交移送有关部门,并将相关单位纳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林草局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加快企业本质安全体系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推进在用尾矿库企业本质安全体系建设,尾矿库企业要将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和企业本质安全体系建设有机融合,制定符合自身实际,有操作性,切实管用的实施方案,以“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安全文化、全员覆盖的安全教育培训、科学完备执行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先进适用的安全设施设备、严格高效的安全管理为主要内容,推动抓好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各项任务落实,全面提升尾矿库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省应急厅牵头指导,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加强责任落实,有效管控尾矿库安全风险。

1.全面评估管控尾矿库安全风险。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在2020年7月底前对本地区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对已经公告闭库销号的尾矿库,要指导县级人民政府逐库指定闭库后的日常管理责任单位,对未实施闭库的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要限期完成闭库销号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对无生产经营单位主体的尾矿库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明确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尾矿库企业要构建源头辨识、过程控制、持续改进、全员参与的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强化尾矿库安全风险动态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明确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有效实施,尾矿库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当尾矿库实施改建或者扩建工程、停用时间6个月以上、出现重大险情、周边环境出现显著变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形,尾矿库企业应当对安全风险进行重新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实施新的管控措施。要尽量降低库内水位,确保尾矿库干滩长度、安全超高、调洪库容、浸润线埋深等主要运行参数及排洪系统始终满足设计要求,当回水质量与坝体安全对干滩长度和安全超高要求相互矛盾时,必须优先保证坝体安全。(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着力防范化解“头顶库”安全风险。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头顶库”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点对象,结合2019年我省组织的尾矿库“头顶库”安全风险评估情况,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继续深入组织开展综合治理,确保安全。对具备搬迁下游居民条件的“头顶库”,要尽快实施搬迁;2018年1月1日前相关部门已审批,正在建设的尾矿库“头顶库”,要责令尾矿库企业提高设计等别或采用一次建坝方式进行建设,并于2021年底前完成竣工验收,申领尾矿库相关许可手续;对前期已采用隐患治理方式进行治理,本质安全水平没有提高的在用尾矿库“头顶库”,要通过提高设计等别或者按设计等别上限进行升级改造,加固坝体,完善防洪排水和监测设施,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对长期停用或废弃的尾矿库“头顶库”,要采用闭库销号或尾矿综合利用等方式进行治理;原则上2021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头顶库”企业每年要对“头顶库”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尾矿库下游1公里范围内不得新设置居民区、工矿企业、集贸市场、休闲健身娱乐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因公路、铁路以及其他项目建设导致尾矿库成为“头顶库”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出资对尾矿库进行治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林草局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建立完善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在用尾矿库企业要建立完善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并确保有效运行。到2022年6月底前,湿排尾矿库要实现对坝体位移、浸润线、库水位等的在线监测和重要部位的视频监控,干式堆存尾矿库要实现对坝体表面位移的在线监测。省应急厅将建立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实现与企业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的互联互通。各地要积极配合,按期实现尾矿库安全风险相关信息接入国家灾害风险综合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重大安全风险会商研判机制,针对暴雨、连续降雨等极端天气,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企业发出预警信息,并督促做好应急准备。(省应急厅牵头指导,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完善尾矿库应急管理机制。尾矿库企业要切实完善溃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向从业人员和下游居民公布,在下游居民区建立应急警报系统,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确保上坝道路、通信、供电及照明线路可靠和畅通。严格执行24小时应急值班、专人巡查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一旦发生险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迅速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强化与企业应急预案的合理衔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尾矿库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及下游居民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切实增强应急联动响应能力。尾矿库企业发生人员伤亡生产安全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相应事故调查程序。尾矿库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事件级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件调查处理。参与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强化综合施策,切实减少尾矿库存量。

1.持续加强尾矿库闭库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甘肃省尾矿库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137号)有关尾矿库闭库销号规定,尾矿库闭库工程依据原尾矿库建设项目审批、备案或核准的文件和运行现状进行闭库设计。对于已完成闭库治理的尾矿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须于30日内发布闭库公告实施销号,公告时要指定尾矿库闭库销号后的日常管护责任单位,不得再作为尾矿库进行使用,不得重新用于排放尾矿,不再作为尾矿库进行监管。相关部门可依据尾矿库闭库公告,注销尾矿库企业相关许可、审批等。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以及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未经正规设计、停用1年以上且未申请办理相关许可延期的尾矿库、破产倒闭企业的尾矿库,必须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并销号。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实际总坝高60米(不含)以下且停用三年及以上库内无积水的尾矿库,经检验尾矿及坝体趋于稳定、排水设施能够满足排水泄洪需求的,其闭库工作可以不再进行工程勘察和现状评价,可直接编制闭库设计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实施闭库。实际总坝高在30米(不含)以下且停用三年及以上的荒漠戈壁区尾矿库,可由企业编制闭库方案并进行工程施工,在技术服务单位验收评价的基础上由企业组织工程验收。没有生产经营主体或企业无能力治理的尾矿库,由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单位承担闭库治理。

尾矿库企业要严格落实已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及时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验收,土地复垦要保障库内不会形成积水。利用闭库销号后尾矿库的土地建设其他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报经相关部门批准,依法依规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林草局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稳妥推进尾矿资源综合利用。加大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积极推广尾矿回采提取有价组分、利用尾矿生产建筑材料、充填采空区等尾矿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鼓励尾矿库企业通过尾矿综合利用减少尾矿堆存量乃至消除尾矿库,从源头上消除尾矿库安全风险。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要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按照审查批准的回采设计实施,确保安全。尾矿库回采必须采用干式方法进行外排式回采尾砂,不得采用湿式、水枪喷射、采砂船等方法进行内排式回采尾砂。危库、险库、病库在治理期间不得进行尾矿回采作业。同一座尾矿库内不得同时进行尾矿回采和排放作业。对尾矿库矿产资源的再利用,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采矿权人实施,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尾矿库回采必须挖尽库内尾砂,尾矿库回采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实施土地复垦和地质灾害治理(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林草局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切实提高执法工作效率。

1.强化监管执法检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分析研判本地区尾矿库安全风险情况,将尾矿库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创新执法方式,采取专家会诊、第三方中介机构服务和对标检查等方式,实施执法检查。要以“头顶库”、停用库、长江和黄河干流或重要支流岸线尾矿库为重点,聚焦重大隐患加大专项执法力度。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加大汛期等关键时段尾矿库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强化对尾矿库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保障各项防汛度汛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健全专业化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相关部门要加强专业化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分级建立尾矿库隐患排查专家库,全面开展专业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完善隐患既向企业交办,也向属地和行业监管部门交办,既督查企业的整改落实情况,也督查监管部门履职情况的“双重交办、双重督办”机制,做到闭环管理,全面提升尾矿安全风险防控水平。(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参与的尾矿库监督管理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协调力度,加强联合执法、信息通报和资源共享,实施综合治理。对存在未批先建、恶意规避审批、不按批准的设计施工、擅自加高坝体、擅自改变筑坝方式、发生重大变更不履行报批手续、停用时间6个月以上擅自启动使用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尾矿库企业,要依法依规采取吊销证照、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从严追责等执法措施,严防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对于未取得立项、环保、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用地等合法手续的尾矿库,以及非法占用河道的尾矿库,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予以取缔。对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予以处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原行政许可文件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论证,采取改进措施,并依法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或备案,未报批或报备的,依法予以处罚。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向水库、江河、湖泊等排放尾矿的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州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负总责,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责任,强化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安排,结合本方案,根据实际细化制定尾矿库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方案,将工作任务分解细化到具体部门,并督促相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抓好落实,省应急厅牵头推进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各级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工信、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水利、林草、气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有效推进行政区域内尾矿库安全风险防控工作。

(二)广泛宣传引领,凝聚社会共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舆论宣传渠道,广泛开展有关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护意识。特别是要组织“头顶库”企业从业人员及周边居民观看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片,增强从业人员及周边居民风险意识,了解风险知识,争取周边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凝聚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的共识要强化舆论监督和公众参与,健全举报奖励制度,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对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要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和典型案例,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引导形成全社会共抓共治的工作局面。

(三)加大支持投入,靠实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督促尾矿库企业落实安全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确保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有效落实;要将尾矿库作为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工程的重要内容,安排资金支持和引导尾矿库企业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特别是加大对“头顶库”企业搬迁下游居民、尾矿综合利用的支持力度。对治理“头顶库”成效显著的地区,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争取国务院有关部门给予必要支持。

(四)强化监督考核,狠抓工作落实。省政府将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情况纳入对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的内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将该项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的内容,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按期完成。对未按照期限完成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危害公共安全的,要将该尾矿库企业及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依法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失信企业名单。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工作推进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尾矿库安全风险突出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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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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