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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加强尾矿库监管 严禁新增“头顶库”和“弃管库”

2021-01-17 14:50 来源: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打印 字体:【

近日,辽宁省安委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强尾矿库监管严禁新增“头顶库”和“弃管库”的通知》,部署进一步加强全省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严防产生新的“头顶库”和“弃管库”。

要求严格尾矿库准入条件审查,鼓励新开发矿山项目优先利用现有尾矿库,严格落实尾矿库“只减不增”原则,严禁产生新的“头顶库”。明确尾矿库下游1公里范围内不得新设置居民区、工矿企业、集贸市场、休闲健身娱乐场所等设施。自然资源部门对可能导致现有尾矿库成为“头顶库”的土地使用手续不予审批;应急管理部门对拟新建“头顶库”项目或可能导致现有尾矿库成为“头顶库”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通过安全审查。因公路、铁路以及其他项目建设导致尾矿库成为“头顶库”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出资对尾矿库进行治理。

强调要持续开展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工作,通过升级改造、闭库治理、隐患治理、尾矿综合利用和下游居民搬迁等方式对“头顶库”进行治理,“头顶库”综合治理工作列入对各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对于已完成综合治理工作的“头顶库”,省应急厅将聘请专业技术机构开展“头顶库”综合治理验收工作,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估,确保治理效果达标。

严禁新增弃管尾矿库,要求各地区对尾矿库企业要纳入监控范畴,登记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身份信息,持续关注尾矿库企业生产运行状况,督促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对拒不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对尾矿库存在弃管行为的,属地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行政处罚、联合惩戒、列入失信黑名单等手段予以严厉惩处,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弃管尾矿库。自然资源部门对全省废弃尾矿库进行治理期间,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废弃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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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段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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