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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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05-03 关于尾矿库排洪构筑物质量检测和坝体稳定性分析

    咨询: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尾矿库隐蔽工程专项检查等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尾矿库企业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或组织专家……于2024年4月底前对排水井、排水斜槽......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检测”,这个排洪构筑物质量检测是强制性必须检测的吗?因为我单位是2022年6月已做了质量检测,根据2023年两办意见,排洪构筑物每三年进行一次质量检测,我单位今年还需从新做吗? 2024-05-03

    回复: 请按照《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尾矿库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2024-05-10 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司
  2. 2024-04-12 关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问题咨询

    咨询: 领导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印发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矿安〔2022〕123号),自该文件施行日起之前非煤地下矿山企业所使用的符合安全要求的产品需要全部淘汰吗? 2024-04-12

    回复: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矿安〔2022〕123号),企业在2022年12月10日起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对于2022年12月10日之前使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等文件要求。对于2022年12月10日之前购买的,购买时没有安全标志相关规定,可以经过定期检测检验,确保安全性能符合规定标准后继续使用。 2024-04-20 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
  3. 2024-04-07 规范标准

    咨询: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有以下问题想咨询。 现在矿上行业各种规范标准多,企业在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过程中部分标准要求不一致,推荐性标准是否需要强制执行;在检查过程中推荐性标准是否可以作为执法依据或安全隐患引用条款。 2024-04-07

    回复: 《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矿山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煤矿安全规程,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矿山安全行业标准(KA)属于法定必须执行的行业标准,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矿山安全行业标准(KA);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矿山安全行业标准(KA)作为监管监察执法及许可、审批、核准的重要依据,不得违反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技术条件实施许可、审批、核准等事项,对违反矿山安全行业标准的行为应当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矿山安全领域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登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府网站“服务互动”栏目的“矿山安全标准服务平台”查阅下载。 2024-04-15 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
  4. 2024-04-04 请教安监总管一〔2015〕68号文件是否被废止?

    咨询: 领导:您好!最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公告2024年 第1号,即批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 》等7项矿山安全行业标准。请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安监总管一〔2015〕68号文件,是否被废止?另外,批准的7个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KA/T),那么实际工作中是否可以不采用?麻烦您们了,非常感谢! 2024-04-04

    回复: 自2024年4月7日《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系列标准实施之日起,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编制。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于2024年4月7日前已受理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仍按照《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68号)要求执行。安监总管一〔2015〕68号文件目前正在履行废止程序。 《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矿山安全法》第八条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第十三条规定,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矿山安全行业标准(KA)属于法定必须执行的行业标准。 2024-04-11 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
  5. 2024-04-10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需要分别配备地测副总和防治水副总吗?

    咨询: 《煤矿防治水细则》和《煤矿地质工作细则》分别要求配备地测副总和防治水副总,《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要求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要配备专职防治水副总。我想咨询一下,《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实施以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要分别配备地测副总和防治水副总吗?谢谢!请回复 2024-04-10

    回复: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容易自燃、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相应的专门防治机构,配备专职副总工程师。根据以上条款,《条例》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应当按要求配备专职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2024-04-15 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