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专刊 第31期
l 地方经验做法
安徽省:全面开展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改“百日行动”
陕西省:压茬督导检查 持续跟踪落实
贵州省:强化举措专项督查 深入开展大检查
辽宁局:“五进五查”强化煤矿安全大检查
l 典型案例通报
山西局“一案双罚”典型执法案例
安徽省:全面开展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改“百日行动”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和安徽省安全大检查工作安排,按照《安徽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改“百日行动”的通知》要求,7月21日,安徽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印发《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改“百日行动”的通知》。通知要求,“百日行动”要瞄准前期自查工作作风不扎实、隐患问题多、整改进展慢的有关企业和煤矿,突出不放心的薄弱地区、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突出各地自查、省级检查和上级督查交办的重大风险隐患开展集中整治。通知强调,一是持续开展自查。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结合前一阶段大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有针对性地明确重点内容、任务措施、实施方式,压实各方责任,提出工作要求,持续深入开展自查。二是紧盯问题整改。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坚持标本兼治、长短结合,立查立改、先急后缓,对于排查出的重大风险隐患要分级建立台账清单,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对于重大突出问题要强化协调配合,集中攻坚解决。三是加强专项督导。省能源局和安徽局将聚焦问题、突出专业,结合安徽省煤矿实际,邀请专家和媒体,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方式开展专项督导。
近日,淮北矿业集团按照全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改“百日行动”要求,下发通知并召开动员会,对“百日行动”作了详细部署。集团公司以矿井“零死亡、零突水、零超限、零着火”为目标,将“百日行动”分解为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改行动、干部严细实精作风提升行动、重大灾害治理达标行动、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行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收官行动、特殊时段盯防行动、精准监督监管行动等,对每部分的实施内容和责任单位作出明确要求。集团公司成立了15个督导指导组,对各单位“百日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指导。“百日行动”结束后,集团公司将对各单位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验收、评比,并纳入到四季度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考核验收,严格兑现奖罚。
陕西省:压茬督导检查 持续跟踪落实
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及省内大检查工作要求,陕西省及时进行安排部署,压茬督导检查,持续跟踪落实安全大检查工作。
一是高度重视。近日,陕西省召开煤矿安全保供专题会,对煤矿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再部署再强调。省应急厅两次召开厅党委会,专题听取煤矿安全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安全防范工作。
二是紧急防范。铜川市照金煤矿“6·30”较大事故发生后,省应急厅责成铜川市县两级立即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并向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发出安全警示。省应急厅联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召开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所有煤矿企业及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省煤矿安全防范紧急视频会,传达贯彻领导批示精神,通报上半年煤矿事故情况,要求各单位清醒认识形势,深刻汲取教训,采取果断有力举措,坚决遏制事故反弹势头。
三是严格执法。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省应急厅对榆林市工农联营煤矿超能力生产问题顶格处罚200万元;对21名被记分煤矿矿长予以公告。榆林市政府出台《榆林市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九项制度(试行)》《榆林市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十条措施》,提出事故矿井实际控制人顶格责任追究、“五职矿长”半年轮训考核、事故举报最高奖励100万元等“十条硬措施”。
贵州省:强化举措专项督查 深入开展大检查
贵州省能源局按照大检查工作部署,推动成立省级煤矿安全专项督查组,强化煤矿安全风险报警管理和瓦斯超限追查,从严重大安全事项报告,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一是指导市县两级工作。贵州省能源局推动成立4个省级煤矿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组,已对21个产煤县(区)和91处煤矿开展督导检查,指导有关地区开展国务院安委会督导帮扶组移交问题隐患整改、“打非治违”和安全大检查工作。
二是强化安全风险报警信息推送制度。针对瓦斯超限等应急处置不及时的问题,通过贵州省“能源云”综合应用管理平台向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相关负责人推送煤矿瓦斯超限、一氧化碳超限、水仓水位超限、矿井及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超限等煤矿安全风险报警信息,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风险报警管理,防范事故发生。
三是强化瓦斯超限追查制度。发生瓦斯超限后,根据瓦斯超限浓度,按照事故调查有关规定,由省、市、县三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瓦斯超限进行分级调查,切实查清瓦斯超限处置情况和超限原因,督促煤矿落实瓦斯超限停产整改措施,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是强化重大安全事项报告制度。对煤矿计划实施石门揭煤、新开掘进工作面、采面初采、井下动火、构筑或启封密闭、矿井(采区)通风系统调整等重大安全事项,必须提前48小时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对不报、漏报、迟报、错报等行为,一经查实,从严从重追究相关煤矿和人员责任。
五是强化井下限员管理。各地要结合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限制井下采掘作业点、巷道维修点等作业区域单班作业人数,掘进工作面风门以里限员9人,采煤工作面回采作业时回风巷(含上出口)限员9人。
辽宁局:“五进五查”强化煤矿安全大检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积极探索改进监察执法方式,采取“五进五查”方式,不断推进煤矿安全大检查执法提质增效。
一是进调度查留痕。查阅近期安全办公会议纪要、技术会议纪要、领导带班下井记录等相关资料,印证“关键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相关制度情况;调取安全监控系统中各类传感器的历史曲线,实行多传感器联合比对,检查甲烷传感器调校、闭锁试验、断电情况;将人员轨迹与相关台账比对,检查领导干部、特种作业人员现场履职情况。
二是进科室查方案。监察员深入生产科、地测科、机电科等业务科室,将规章制度与工作记录比对,检查落实情况;图纸与进度比对,结合电脑数据、产量报表,检查超能生产情况;图纸与设备检验报告比对,检查阻燃皮带入井前试验、一类负荷双回路供电情况,做到交叉关联,多角度相互印证。
三是进区队查管理。监察员深入各生产区队,了解区队机构设置、内部考核等工作流程,将班前会记录与口头询问比对,检查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责任制与内部考核比对,检查区队责任体系建立完善情况,通过细查区队日常管理,验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四是进班组查落实。监察员深入各班组,对突出煤层顶板探煤孔现场施工校对,验证煤层间距是否符合规定;安排电工打开指定开关,检查操作流程、开关防爆情况;现场进行瓦斯电闭锁测试,检查瓦斯电闭锁及应急联动情况;现场对锚杆锚索拉拔试验,检查锚杆锚索的锚固情况,推动现场检查由“看、听、说”向“测、量、试”转变。
五是进头面查治理。监察员深入各采掘地点,通过区域预抽钻孔台账、效果检验钻孔与验收视频比对,检查钻孔施工数量和质量是否满足瓦斯治理需要;采取防突、防冲钻屑取样及复合监测预警系统实操检查,验证防突、防冲关键检验数据是否真实;现场查验注氮能力是否满足要求、灌浆管路是否敷设到采空区,验证矿井防灭火措施执行情况,推进矿井重大灾害治理做实做细。
山西局“一案双罚”典型执法案例
为进一步推动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发挥好“关键少数”作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在执法活动中,不仅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同时还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加强安全管理,全力防范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事故发生。
2022年3月8日至10日,山西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山西省晋中市山西寿阳段王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4项违法行为:一是15号煤五采区西翼150506、150508两个采煤工作面在2022年2月26日至3月9日期间同时作业,属于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二是部分工作面甲烷浓度超出设定值,但安全监控系统未执行断电动作,存在系统无法正常运行问题;三是提供的《150506综采工作面抽采达标评判报告》为虚假报告;四是矿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具备检测标识卡是否正常和唯一性的功能,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无法准确监测矿井人员位置。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五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四项、第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
处罚情况:3月2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山西寿阳段王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述4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警告、停产整顿30日、罚款人民币4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孙某作出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