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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应急管理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八条硬性措施

2022-09-23 16:10 来源: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司 打印 字体:【

为全面压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非煤矿山事故多发势头,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国庆和党的二十大期间《吉林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八条硬性措施》,采取超常规手段管控安全风险。各地区要结“八条一律”打好停产整改、严惩重罚、约谈提醒、举报核查等组合拳,用好《刑法修正案(十一)》等法律武器,通过高压态势和强大震慑确保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一、带班矿长未与工人同入井、同升井的,一律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二、极端天气下,拒不执行《吉林省矿山应对自然灾害停产撤人制度》及时组织现场作业人员撤离的矿山,一律责令企业停产整顿。

三、对重大隐患辩识不清、不按规定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整改不及时的矿山,一律暂扣安全生产证停产整改。

四、发生事故的矿山,在事故原因未查清前,必须停止一切生产作业活动,对事故发生矿山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一律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五、强令工人在不按设计要求布设的采场等危险地点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相关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带班矿长、班组长),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从事矿石开采、排放尾矿的矿山,一律上限处罚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刑事责任。

七、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发生事故后不及时组织救援,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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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书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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