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6-10-20 19:58 来源:煤矿安全监察司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负责人就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修订印发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进一步指导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持续推进精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针对《基准》修订的必要性、主要变化、轻微免罚、落地适用等问题,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这次《基准》修订的主要考虑?

答:此次《基准》修订主要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虑。一是落实矿山领域改革意见及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有关要求。修订《基准》及制定轻微免罚清单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改革部署、进一步全面深化矿山安全生产领域改革的需要,是规范煤矿行政执法行为、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手段。二是适应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立改废实际情况。2025年以来,《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多部法规规章相继修订实施,对煤矿安全生产条件、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行政处罚标准等作出了新的规定,及时同步修订、紧密衔接,能有效防止因《基准》内容滞后、衔接空档而产生行政行为合法合规性风险。三是推动监察执法难点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的现实需要。《基准》(2024版)实施两年以来,在统一裁量尺度、规范执法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矿山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深入推进,基层也反映了法律适用冲突、类案不同罚、处罚畸重畸轻等问题。通过修订《基准》,对共性难点问题逐条梳理、逐项研判、逐类规范,着力消除法律适用中的模糊地带,压缩裁量空间中的弹性区间,统一监管监察执法标准,推动执法规范化水平提升。

问:《基准》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一是增加轻微免罚内容。《基准》整体结构发生较大变化,由原来两编调整为三编,增加第三编“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筛选17条管理性、记录性、不具有主观故意性且易于纠正的轻微违法行为,作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并细化认定标准、规范处置程序。二是规范适用标准和程序。明确了不符合“一规程五细则”等规章标准,属于事故隐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进行行政处罚;明确了对符合《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条件的,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涉嫌矿山领域危险作业罪的,出具“现实危险”认定意见。三是加强与法规标准衔接。对照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法规规章,对涉及条款进行修订,共修订100条,其中新增11条、修改53条、删除36条;对“逾期未改正”属于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条款,进行合并归类,压减21条。四是优化部分裁量阶次划分。深刻吸取山西留神峪煤矿事故教训,针对隐蔽工作面、安全监控系统造假等现实危险性极高、社会影响恶劣的主观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处罚,通过提高违法成本,形成强力震慑;对淘汰设备及工艺等重大事故隐患进行重新界定、划分裁量阶次,解决“重大事故隐患不重大”问题。

问:《基准》设立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应如何把握“轻微免罚”?

答:《基准》在第一编总则第十条专门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相关情形,同时在第三编单列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对“轻微免罚”作出了明确界定。

“轻微免罚”是通过包容审慎方式,减轻企业负担、激励企业自我纠正。此外,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时,执法人员仍然要下达行政检查记录表、现场处理决定书,同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督促企业切实完成整改。如果企业逾期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整改弄虚作假,或是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要依法立案查处。

“轻微免罚”有着严格的适用边界。存在涉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造假、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等主观恶意违法行为的情形,一律不适用不予处罚规定。必须坚持宽严相济、教育与惩戒并重,做到该容错的依法容错,该处罚的坚决予以处罚。

问:下一步,如何推动《基准》落地适用?

答:《基准》对规范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行为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与约束力,是提升煤矿监管监察执法规范化水平的重要支撑。抓好《基准》适用,是当前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认真学《基准》、用《基准》、守《基准》。下一步,重点要抓好四方面工作。一是督促各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开展专题培训,深入理解裁量规则、阶次划分、程序要求,统一执法认识、规范执法尺度。二是将《基准》适用情况作为执法监督工作重点,持续关注从轻、从重处罚对应的证据是否扎实,是否按规定履行法制审核、集体讨论法定程序等。三是定期发布典型执法案例,充分发挥案例示范指引作用,为基层执法提供参考。四是动态跟踪《基准》适用成效,汇总梳理基层执法遇到的难点、堵点,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情况,适时对《基准》更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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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绪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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