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公布2026年第三批典型执法案例
(煤矿)
为强化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真正做到以案为鉴,切实从思想上、行动上深刻践行安全发展理念,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筛选了3个煤矿典型执法案例,现予公布。
案例1:2026年7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对某煤矿检查执法时,发现该矿存在安全监控系统造假,使用新鲜风流中甲烷传感器监测数据代替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监测数据的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反映出煤矿安全意识淡薄、法治意识缺乏,没有真正做到以案为鉴、警钟长鸣。上述行为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四条第二项的情形,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等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同时落实行刑衔接,将煤矿实际控制人、矿长等3人涉嫌违法问题线索移送属地公安部门处理。
案例2:2026年8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对某煤矿检查执法时,发现该矿存在安全监控系统造假,人为屏蔽视频监视系统数据,挪移正在报警的甲烷传感器的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反映出煤矿安全意识淡薄,对瓦斯超限等重大安全风险存在麻痹侥幸心理,安全管理制度层层失守,主体责任落实严重悬空。上述行为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七项的情形,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等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同时落实行刑衔接,将煤矿主要负责人、采掘队长等4人涉嫌违法问题线索移送属地公安部门处理。
案例3:2026年9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对某煤矿检查执法时,发现该矿存在隐瞒采掘工作面和下井人数、超强度组织生产、超层越界开采、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等多条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反映出煤矿法治意识极其淡薄、重生产轻安全、心存侥幸心理,没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上述行为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十条第六项、第四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二项、第八条第一项的情形,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七项、第一项、第六项、第五项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等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同时落实行刑衔接,将煤矿实际控制人、矿长等8人涉嫌违法问题线索移送属地公安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