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检查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版)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煤矿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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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煤矿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五十三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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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煤矿企业安全工作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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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煤矿企业执行《矿山安全法》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矿山安全的规定情况的行政检查 |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权进入现场检查,参加有关会议,无偿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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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煤矿企业的行政检查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煤矿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内容。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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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的行政检查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职权。 |
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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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的行政检查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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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监督检查的情况,提出改善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察意见和建议,督促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复查。 |
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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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检查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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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发生事故的煤矿企业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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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行政检查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事故调查组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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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工作的行政检查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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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煤矿企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的行政检查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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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煤矿企业和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情况、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的行政检查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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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行政检查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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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三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对所辖区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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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的行政检查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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