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的通知
矿安〔2025〕6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已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5年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5年4月29日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提升煤矿瓦斯防治能力,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井工煤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参加,对其瓦斯防治能力进行的测评。
(一)发生瓦斯死亡事故的;
(二)发生瓦斯涉险事故(3人以上)的;
(三)发生瓦斯高值超限(采掘工作面因瓦斯治理不到位造成瓦斯浓度达到3%及以上且持续时长超过10分钟的,停电停风及打钻喷孔除外)的;
(四)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应当开展评估的。
第三条 评估内容应当包括煤矿瓦斯防治的机构、人员、制度、装备、措施、安全投入等方面。
第四条 评估应当根据矿井瓦斯等级,对照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低瓦斯矿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评分表(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采取查阅资料、井下现场核查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逐项进行评分。
第五条 评估得分80分及以上且无“不合格”项的,认定具备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得分低于80分或者有“不合格”项的,认定为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必须制定、落实整改措施,整改完成后可申请重新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六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评估后,编制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煤矿基本情况、评估原因、评估程序与过程、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主要结论,并附矿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评分表。参加评估人员签字确认,对相关评估内容负责。
第七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要适时对评估认定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开展“回头看”和现场检查。对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要依法依规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并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煤矿和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人员,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第八条 煤与二氧化碳突出防治能力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