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近期三起煤矿透水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12〕5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上述事故暴露出一些煤矿企业非法违法生产、防治水措施不落实、瞒报谎报迟报事故、不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以及安全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同时也反映出老空区透水已成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威胁。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煤矿水害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地区要深入贯彻落实
二、切实加强老空水探放工作。煤矿企业要采用物探、钻探、化探等综合探测技术,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及废弃老窑的情况。水患严重、开采破坏严重的整合技改煤矿,必须切实加强探放水工作,查清本矿井和相邻矿井的老空积水情况,否则不得进行生产和施工。凡未按要求建立防治水机构、没有编制和落实探放水措施以及没有配备探放水设备的煤矿,矿区(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源不清、周边老窑位置不清的煤矿,以及开采煤层上部存有老窑水、未按规定留足隔离煤柱、未进行探放水设计和采取探放水措施的煤矿,必须立即停产整顿;对整改不合格的煤矿,要坚决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扎实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督查。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2〕29号)要求,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认真组织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督查活动。要通过专项督查,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按要求成立防治水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严格执行由专业人员、专职队伍使用专用探放水设备进行探放水的规定;井下出现透水征兆时,要立即停产撤人并及时报告;认真落实雨季“三防”措施,强降雨期间煤矿井下要停产撤人,待彻底排查和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作业。
四、切实加大煤矿事故查处力度。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的组织者和瞒报、谎报事故的主谋者、参与者,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要严格执行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跟踪督导“四项制度”,着力用事故教训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有关地方政府和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