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神华宁煤集团大峰露天矿“10·14”
重大炸药爆炸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09〕20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大峰矿为露天开采,
这起事故是同一个单位去年以来又一次发生的同类事故,影响极其恶劣,损失极其惨重,教训十分深刻。目前,当地公安机关已对宁夏三鑫机械化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了控制。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季度)视频会议精神。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二、加强对炸药等火工品的管理。煤矿企业及建设施工单位要高度重视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完善火工品贮存设施,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严格火工品的发放、运输、使用、退库等相关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爆破器材审批程序,进一步加强爆破物品储存、运输的管理,进一步加强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的管理,确保火工品使用安全。
三、加强爆破工程作业管理。煤矿企业及建设施工单位要强化对爆破作业的操作流程管理,推行爆破施工全过程管理制度,对爆破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要严格依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爆破作业,爆破作业一般应在白天进行,雾天和夜间爆破时必须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四、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国有煤矿企业的督促检查力度,明确辖区内重点监控区域、重点监控煤矿和重点监控部位。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担负起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监管责任,防止安全监管出现空白。
请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适当形式将本通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所有煤矿,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切实抓好相关措施的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