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2020-04-22 16:32 来源: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打印 字体:【

丰城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9.30

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报告

2013930543分,丰城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曲江公司)西二采区603东顺槽煤巷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1人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事故突出煤量405t,涌出瓦斯量36480m3,直接经济损失达854.5万元。

事故发生后,江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强卫、省长鹿心社分别作出重要批示,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宋元明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省政府批准,102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国资委、省煤炭行业办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9·30”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同时,聘请了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深入井下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和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记录,综合分析事故抢险救援报告、遇难人员尸检报告和专家组的事故直接原因分析报告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矿井基本情况

1.矿井基本情况

曲江公司位于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曲江镇境内,矿井建设项目1997年动工,20034月投入生产。现有在册总人数3650人,其中下井人员2297人。

江西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煤业)为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江西煤业与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实行职能部门及职能设置“一体化”管理方式,即“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江西煤业设立了江西煤业丰城分公司(以下简称丰城分公司),丰城矿务局与丰城分公司为两个机构,但管理层和管理部门为一套人马。曲江公司隶属于江西煤业,归丰城矿务局管辖。矿井六证齐全有效(采矿许可证:C3600002011011120103996  煤炭生产许可证:

20362202002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60981110001188,安全生产许可证:(赣)MK安许证字[2012]165,总经理黄文忠,矿长安全资格证:13136010000218,矿长资格证:20130520045

矿井设计年生产能力为90t/a2006年核定生产能力81t/a,服务年限为54.8年。采用三班制作业:早班为6时~14时、中班为14时~22时、晚班为22时~次日6时。

矿井采用立井单水平分区式上下山开拓,开采B4单一煤层。井田东西走向长9km,南北宽5.5km,面积50 km2,地面主立井标高35.7m,开采水平标高-850 m。走向长壁后退式采煤法,开采煤层倾角11º~13º,北南倾向,煤层平均厚度2.8m,属主焦煤。2012年鉴定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32.29 m3/t;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58.85 m3/min,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2013年测定矿区瓦斯压力为69.2 MPa,西二采区瓦斯压力为9MPa。煤尘具有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等级为自燃。

矿井采用中央边界混合式通风,主立井、副立井进风,立风井和东立风井出风,立风井主要通风机为两台BDK-8-32型对旋式风机,一用一备,风机额定功率为2×630KW;东立风井主要通风机为两台矿井FBCDZ-8-26C型对旋式风机,一用一备,风机额定功率为2×355KW。矿井总进风量为10500m3/min,其中主立井进风为3150m3/min,副立井进风为7350m3/min,立风井回风量8700m3/min,东立风井回风量2100m3/min。各采掘工作面均为分区独立的通风系统。

矿井地面永久瓦斯抽放泵站有SKA-353抽放泵二台,2BEC-42抽放泵二台,抽采能力累计为388 M3/min。井下移动抽放泵站四个,2BEA-253抽放泵一台,2BE1-353五台,抽采能力累计为342 M3/min。矿井抽采总装机容量:1215KW,抽采能力:730M3/min,其中西二采区抽采能力为60 M3/min。矿井安装了KJ65N-F监测监控系统。监控主机安装在矿调度室,实行三班24小时值守。井下采掘工作面安装了78台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安装了KJ69J人员定位系统,地面机房有人员三班24小时值守。井下各采区根据巷道布置情况设置有数量不等的监测分站。

矿井共有5个采区,分别为东一下山、西一下山、东二采区、东三采区、西二采区。西二采区有掘进工作面3,其中603东顺槽煤巷掘进工作面、603东底抽巷岩巷掘进工作面、603高冒巷岩巷掘进工作面。

930矿井事故当班共有532人下井,其中西二采区29人,事故工作面603东顺槽16人、603东底抽巷岩巷掘进工作面13人、603高冒巷岩巷掘进工作面未安排人员作业。事故当班带班矿领导为安全副总经理熊南辉,晚班在215综采工作面跟班,未到603东顺槽,事发时已升井;603东顺槽工区跟班领导为掘进一队副队长夏建华。

2.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巷道为603东顺槽,位于西二采区,计划作603工作面的运输巷,水平标高-830m。巷道由东向西在煤层中掘进。设计长度937m,设计断面为梯形,上宽4.0m,下宽4.4m,高2.6m,净断面积10.92 m2,主要采用锚梁网锚索支护作为永久支护。603东顺槽2013712揭煤,729完成揭煤工作后由掘进一队开始施工。916中班开始在回风巷道口自东向西继续施工东顺槽,事故发生时603东顺槽煤巷已施工148.3 m,其中从603东顺槽回风措巷口至迎头73.6 m

603东顺槽掘进作业规程》规定为手镐落煤,全液压侧卸式装煤机(ZMCY-60R)装煤,刮板运输机(SGB-420/40)运煤,气动锚杆钻机(MQT-120/2.3J)施工锚杆及锚索。对旋轴流局部通风机(FBDY6.3/2×30)压入式通风,采用双风机双电源,φ800毫米风筒,供风风量331m3/min

采用底板穿层钻孔预抽的区域防突措施,在距603东顺槽煤层底板正下方810 m,施工了603东底抽巷。底抽巷于2013412开工,截止930累计施工约380.6m。底抽巷内每隔4 m布置1个钻场,每个钻场施工穿层钻孔9个,孔径φ75㎜,钻孔抽采半径2m,按《丰城矿务局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试行)》规定预抽时间大于90天,施工后接管抽放煤层瓦斯。钻孔设计控制603东顺槽巷道全长,左右巷帮轮廓线外沿层面各15 m煤体条带范围,每个钻孔必须穿过煤层见顶0.5m。事故发生前,共施工71个钻场,135号钻场钻孔已拆除,36号钻场有2个钻孔在抽,3771号钻场的钻孔全部接入了抽采系统进行抽放。

603东顺槽812进行了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第一循环预抽效果评判,对顺槽90 m评判。至评判时,累计预抽时间3787天,残余瓦斯含量5.5 m3/t,小于8 m3/t,评判合格,允许进尺30m。回风措巷施工完毕后,由于603东顺槽工作面已经超出812第一循环预抽效果评判允许进尺控制范围,于910中班开始至915中班止在603东顺槽工作面的回风巷口位置向西施工了23个孔径φ75㎜的本煤层顺层预抽钻孔,钻孔控制巷道前方60m,左右巷帮轮廓线外沿层面各15 m煤体条带范围,实际预抽时间为27天,经917抽采达标评判合格,从603东顺槽回风口起,允许进40 m。至924晚班止已经掘进41.1m,至27日已经掘进57.2m,超出允许进尺17.2 m927,矿井对603东顺槽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进行了第二循环预抽效果评判,对顺槽90 m评判。至评判时,累计预抽时间2175天,残余瓦斯含量5.3m3/t,小于8 m3/t,矿井认为评判合格,允许进尺20m

为强化防突效果,603东顺槽还继续执行工作面“超前浅孔排放”、钻屑法措施效果检验等局部“四位一体”局部防突措施。按“两掘一排”的作业方式,并规定留有5m以上超前排放钻孔投影超前距。每天早班施工超前排放孔27个,分上中下三排,每排9个,设计孔深1112 m,孔径φ75㎜。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孔3个,布置在软分层中,左中右各1 个,孔深10 m,孔径φ75㎜。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Smax进行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603东顺槽掘进专项防突设计》规定,K1指标临界值为0.5,钻屑量Smax临界值为18 kg/m603东顺槽929早班效果检验结果为K10.29S10.6 kg/m,批准允许进尺4.2m,实际中班进尺3.5m,晚班到事故发生前已经进尺1.4m,累计进尺4.9m,已超出当天效果检验允许进尺控制范围0.7m。经调查询问,603东顺槽经常出现瓦斯超限现象,施工瓦斯排放钻孔过程中时有喷孔现象,并有擅自将瓦斯传感器移动至靠近风筒口位置的现象。事故后经专家测算,事故突出吨煤瓦斯涌出量高达90.07m3/t,突出前突出点附近煤层瓦斯含量约9m3/t,大于8m3/t

事故现场勘察发现,迎头围岩发育有小构造。突出点位于巷道迎头退后1.5m右上帮,突出孔洞孔口宽约4.5m,高约3.5m,深约8m,呈口大底小的喇叭状,孔洞轴线方向316º,底部煤坡度36 º左右;堆积的煤炭以粉煤为主,夹杂有少量小块状煤,煤炭堆积角较小,约17°;堆积煤与巷道顶板之间有断面为0.5m2的气流通道,存在风筒被抛出煤炭埋压现象;事故发生后工作面进回风之间安装有两组正反防突风门没有被破坏,巷道没有倒支架现象,突出点前后约11 m的上帮锚杆被破坏;距迎头8.3处有一装载机,距迎头13.3 m和风门以内4 m各有一组靠下帮安装,每组有8个压风自救袋的压风自救装置。

二、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

1.事故发生经过

92921时,掘进一队值班副队长李才云主持召开晚班进班会,工区支部书记黄胜根,跟班副队长夏建华和陈建平、5名班长和14名工人共23人参加了进班会。布置陈建平在602皮带机头跟班,班长余茂凰带领5名工人到602皮带机头抄底;夏建华在603东顺槽跟班,班长张小灰带领其余12名工人到603东顺槽掘进(计划掘进3排,每排0.7 m)和加装5节刮板运输机中部槽。

22时左右,夏建华和张小灰带领工人运输中部槽和刮板链等设备来到603东顺槽,此时中班人员还在工作面掘进作业,张小灰便带领工人加装中部槽。30日凌晨2时左右,加装完5节刮板运输机中部槽,开始使用风镐和手镐掘进,掘进1.4m后,2名工人开刮板运输机并运送材料,班长郭水平开装煤机,班长张小灰带领1名工人施工顶部锚杆,班长梁光文施工锚索,其余人员施工帮锚。522分,瓦斯检查员王世燕在603东顺槽下部车场向通风调度电话汇报瓦斯检查情况和填写瓦斯检查手册、准备做出班汇报的安全检查员刘斌刚走到第二部刮板运输机机头处、此时夏建华看到工作面第2排支护工作接近完成,便离开迎头准备向调度室汇报,刚走到第一部刮板运输机机头处。三人都同时听到了类似机枪的“突突突”的响声,夏建华跑到风门处,正好两道正向风门被气浪冲开,夏建华乘机跑过了风门,逃到了新鲜风流中。听到异常响声的瓦斯检查员王世燕赶紧向603东顺槽走,在风机附近看到从里面涌出大量煤尘,检查了一下瓦斯浓度10%以上。过了一会,夏建华、刘斌等人往603东顺槽返回,在第二道风门处,发现风门内侧有一只脚,推开风门,看到有2名遇难矿工,从风门开启处用灯向内照看,在风门向里3m左右处还有2名遇难矿工,于是将4名遇难人员搬运到两道风门中间。

2.事故报告和抢险救援经过

2013930早上543分,地面瓦斯监控员罗桃英发现监控系统显示603东顺槽瓦斯瞬间上升到85.4%,立即向矿调度室进行了汇报,矿调度室向西二变电所电工邹斌核实有关情况后报告矿有关领导:603东顺槽可能发生了煤与瓦斯突出,随后向矿务局调度室进行了报告。曲江公司按规定分别向有关部门报告了事故。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按规定分别向省政府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了报告。

事故发生后,矿井成立了现场救灾指挥部,经过核对人数,603东顺槽当班总人数为16人,已有5人安全脱险,11人下落不明。

554分,江西救护总队丰城大队接到丰城矿务局调度室事故召请电话后,出动2个小队于618分赶到事故矿井进行救援。救护队迅速成立井下救援基地,并进入灾区搜救人员。645分,在603东顺槽两道风门之间找到4名遇难人员。救灾指挥部根据救护队侦查情况判断失踪的7名作业人员可能被突出的煤掩埋,于是下达新的救援指令:矿方和救护队密切配合,排放瓦斯,全力清煤救人。

101645找到失踪的第1名遇难人员后,至当日1412分,找到了失踪的最后一名遇难人员。历时32小时30分钟,11名遇难人员全部找到。102340,最后1名遇难者遗体升井,救援工作结束。

事故发生后,省煤炭集团公司、丰城矿务局、曲江公司全力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103依照有关规定与遇难矿工家属全部签署了赔偿协议并落实到位,3名受伤矿工得到了有效救治。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603东顺槽因抽采不达标,超出允许控制范围掘进,违章作业造成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二)间接原因

1.曲江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1)重生产、轻安全。曲江公司没有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效益的关系,在抽、掘、采不平衡,采掘接替紧张的情况下,注重生产进度和效益,未执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违规组织评判、违章下达生产计划、违章超强度掘进;弄虚作假,编制虚假安全生产报表、记录,应对上级检查,实施超强度掘进。

2)防突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未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瓦斯抽采达标等规定,抽采时间不足,违规组织第二循环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出具评判报告,并允许进尺。

超强度掘进,导致超前保护距不足。917927603东顺槽累计掘进57.2 m,超出允许进尺17.2 m603东顺槽在实施局部防突措施后,一次循环批准进尺为4.2 m,经查实,917929,除1920日外,均超出了4.2 m的允许进尺量,其中917进尺7.3 m,超进尺3.1 m

3)安全管理混乱,现场违章作业。瓦斯抽放台账登记不及时、内容不全;917以来,跟班干部、安全员、瓦斯员没有履行监管职责,对603东顺槽存在超强度进尺、违规使用风镐作业以及擅自将瓦斯传感器移动至靠近风筒口位置等行为没有制止和报告;603东顺槽经常出现瓦斯超限现象,公司未依规停产整顿。

2.丰城分公司对授权管理的矿井监管工作不到位。

1)安全监管存在漏洞,事故前虽对曲江公司进行了检查和隐患排查,但未对603东顺槽掘进是否符合规定进行检查,未发现曲江公司603东顺槽抽采不达标、超强度掘进、弄虚作假、安全管理混乱等严重问题;

 (2) 落实瓦斯超限整改措施不力。发现曲江公司9月份8次瓦斯超限,603东顺槽瓦斯超限次数超过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曲江公司停产整顿。

3.江西煤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

(1) 督促丰城分公司落实对曲江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丰城分公司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失察;

(2) 事故前虽对丰城分公司和曲江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但隐患排查不到位,对曲江公司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曲江公司“9.30”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系一起瓦斯抽采不达标、超强度掘进、违章作业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及事故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夏建华,男,196911月出生,中共党员,曲江公司掘进一队副队长,603东顺槽2013929晚班安全生产跟班干部。违章指挥当班人员在超出局部防突措施允许控制范围超强度掘进作业,违反《安全生产法》第38条的规定,对当班人员使用风镐落煤未予制止。对此,夏建华负有直接责任,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依据《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2.何全佑,男 19692月出生,中共党员,20112月任曲江公司掘进一队队长 ,负责掘进一队全面工作。没有认真履行职责 ,违章指挥,组织掘进一队超出局部防突措施允许控制范围超强度掘进作业, 917927603东顺槽掘进实际进尺量超过允许进尺量17.2 。对此,何全佑负有直接责任,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3.熊梁清,男,19739月出生,中共党员,20129月任曲江公司通风科科长,负责对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员进行日常管理。未严格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在603底抽巷抽放时间不足、局部抽采不达标的情况下,违规组织第二循环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并出具评判报告;对效检员在效检工作中弄虚作假,少报实际进尺量的行为未予制止;在掘进一队已超出局部防突措施允许控制范围超强度掘进作业的情况下,仍然根据虚假的效果检验数据下达进尺通知单,917929间实际进尺超过允许进尺量17.2,致使超前保护距不足;指使有关部门弄虚作假,编制和提供虚假的安全生产报表,以隐瞒超强度掘进、应对上级检查等目的。对此,熊梁清负有直接责任,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4. 洪永发,男,19663月出生,中共党员,20131月起,任曲江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兼任总工程师,20138月任总工程师,公司党委委员,负责生产技术和“一通三防”工作,分管生产科、通风科、抽放队等工作。未严格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对生产技术和“一通三防”工作审核把关不严,同意了对603底抽巷违规组织的第二循环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并允许违规进尺,致使603东顺槽长时间超强度掘进作业,超前保护距不足;对分管部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通风科存在的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没有制止,对瓦斯检查员的失职行为没有及时发现;未依规对603东顺槽瓦斯多次超限的行为责令停产整顿。对此,洪永发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5. 黄文忠,男,19679月出生,中共党员,20109月任曲江公司总经理,公司党委委员,主持公司行政全面工作,安全责任第一负责人,曲江公司主要负责人。2013107已免职。任职期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督促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防突管理措施,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有关部门弄虚作假的行为没有发现、制止,并在虚假综合日报表的领导审批栏上签了字;603东顺槽瓦斯出现多次超限行为后,未督促有关部门进行停产整顿。对此,黄文忠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作为安全责任第一负责人,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上述人员涉嫌犯罪线索已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待司法机关依法调查、作出处理后,按管理权限及时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二)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

6.王世燕,男,48岁,群众,曲江公司瓦斯检查员,603东顺槽事故当班专职瓦斯检查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对603东顺槽经常出现瓦斯超限现象没有及时汇报处理,未掌握603东顺槽瓦斯传感器工作状态和工作面瓦斯异常变化情况,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的规定,对此,王世燕负有直接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留用察看处分。

7.刘斌,男,47岁,群众,曲江公司安全检查员,603东顺槽事故当班专职安全检查员。未认真履行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38条的规定,对当班人员超出局部防突措施允许控制范围超强度掘进作业,违章使用风镐落煤监督不力,对此,刘斌负有直接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留用察看处分。

8.张鸿平,男,19748月出生,中共党员,20112月任曲江公司通风队队长、支部书记,负责通风队全面工作和瓦斯员的管理。对瓦斯员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不力,603东顺槽存在瓦斯员脱离现场管理、擅自移动瓦斯传感器等问题。对此,张鸿平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蒋国保,男,196612月出生,中共党员,20129月任曲江公司安全科科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不力,对掘进一队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对603东顺槽超出局部防突措施允许控制范围超强度掘进作业十余天的行为没有发现和制止;对安全员的日常管理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当班安全员对603东顺槽违规使用风镐落煤等严重违章行为没有制止和报告;参与了2013927603东顺槽第二循环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工作。对此,蒋国保负有直接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樊玉安,男,19711月出生,20125月任曲江公司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抓矿井“一通三防”工作,分管通风队。督促通风科严格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不力,对通风科违规组织第二循环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并出具评判报告、在603东顺槽超强度掘进作业的情况下仍然违规下达进尺计划致使超前保护距不足、有关部门弄虚作假编制603东顺槽虚假进尺量的综合日报表的行为没有发现、制止,并在评判报告和综合日报表上签了字;对603东顺槽瓦斯多次超限,未提出依规停产整顿的意见;未督促通风队落实对当班瓦斯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11.谢红铭,男,19671月出生,中共党员,201112月任曲江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党委委员,负责矿井掘进工作,分管掘进一队等工作。日常管理工作落实不力,对掘进一队在603东顺槽超出局部防突措施允许控制范围超强度掘进作业行为没有制止;未发现和制止603东顺槽现场作业存在的采用风镐落煤、擅自移动瓦斯传感器等违章行为。对此,谢红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外职务处分。

12.熊南辉,男,196211月出生,中共党员,20138月任曲江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安全监察、安全培训工作,分管安全科。事发当班在井下215综采面跟班。督促所属科室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对安全科履职不到位失察。对此,熊南辉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3.徐勇,男,19692月出生,中共党员,201012月任曲江公司党委书记,主管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安全责任第一负责人。任职期间,督促所属部门和人员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工作不力,对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不到位情况失察。对此,徐勇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徐国和,男,19578月出生,中共党员,20108月任丰城分公司副总工程师兼安全监察局副局长,主持安全监察局全面工作。督促曲江公司落实安全监管工作和监督检查不力,对曲江公司安全科对安全员的日常管理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行为失察;没有发现和制止曲江公司603东顺槽存在瓦斯抽采不达标、违规超强度掘进、违章作业、瓦斯超限多次未依规停产整顿等安全管理、隐患排查等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对此,徐国和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甘宗滔,男,19605月出生,中共党员,20108月任丰城分公司副总工程师兼通风处处长,协助总工程师分管丰城分公司“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对曲江公司“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管理、监督检查不到位,虽在事故前对曲江公司进行了检查,但对曲江公司603东顺槽掘进是否严格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没有进行监督检查;没有发现和制止曲江公司通风部门对603东顺槽的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曲江公司对603东顺槽瓦斯多次超限进行停产整顿。对此,甘宗滔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邓福保,男,19659月出生,中共党员,20101月任丰城分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全公司生产工作。任职期间,督促分管部门履行生产管理工作不力,对曲江公司存在超强度进尺的问题失察。对此,邓福保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7.熊俊华,男,19651月出生,中共党员,201210月任丰城分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任职期间,督促分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管工作和监督检查不力,对曲江公司存在的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失察。对此,熊俊华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8.舒桂德,男,19613月出生,中共党员,20093月任丰城分公司总工程师。督促职能部门落实对曲江公司“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管理、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曲江公司603东顺槽掘进是否严格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没有进行监督检查;没有发现和制止曲江公司通风部门对603东顺槽的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曲江公司对603东顺槽瓦斯多次超限进行停产整顿。对此,舒桂德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19.刘珣,男,19661月出生,中共党员,20115月任丰城分公司党委书记,主管安全生产教育工作。督促分管领导和所属部门落实对曲江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工作不到位。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0.胡圣辉,男,19605月出生,中共党员,200911月任丰城分公司总经理(丰城矿务局局长),主持公司行政全面工作,安全责任第一负责人。督促分管领导和所属部门落实对曲江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所属部门未发现曲江矿井603东顺槽抽采不达标、超强度掘进、弄虚作假、安全管理混乱等严重问题,对曲江公司603东顺槽瓦斯超限次数超过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曲江公司停产整顿。对此,胡圣辉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作为安全责任第一负责人,对所管理的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21.胡运生,男,19635月出生,中共党员。200911月任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江西煤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2012年安源煤业聘任其为公司总经理。自“9.2高坑煤矿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后,江西煤业有限公司督促丰城分公司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和监督检查不到位,监管不力,没有发现丰城分公司对曲江公司落实安全大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的情况。对此,胡运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22.李良仕,男,195211月出生,中共党员。20078月任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总经理,20088月兼任党委书记、江西煤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主持全面工作。2012年安源煤业聘任其为公司董事长。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对集团的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职责,20129月至20139月期间,发生了两起国有煤矿重大责任事故;2013年,省煤炭集团由李良仕带队对丰城分公司组织了两次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曲江公司存在的严重安全生产隐患情况。对此,李良仕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三)行政处罚的建议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曲江公司处以罚款150万元。

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曲江公司总经理黄文忠处上一年度年收入60%的罚款,计29.28万元。

(四)由于“9.30”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及人员伤亡,建议责成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防范措施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和讲话精神。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要以此作为一条红线,必须时刻敲响警钟,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在煤炭经济下行时期,煤炭企业各级领导必须保持清醒头脑,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效益的关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做到不安全不生产。要尊重客观规律与事实,严禁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盲目追求产量与效益,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2. 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层级管理力度。省煤炭集团公司要在层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上下功夫,树立“事故发生在矿井基层,根源存在于企业顶层”的意识,加大对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督查力度,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对所属企业安全生产中的弄虚作假现象要“零容忍”,同时建立健全相关责任追究机制。

3. 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建立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全面加强突出矿井瓦斯防治工作,强力推进瓦斯区域治理,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补充”的原则,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不到位的一律不得进行生产,抽采不达标严禁组织生产。

4.加强安全质量管理,不断提升管理水平、装备水平和保障能力。一是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强化以班组为核心的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积极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培训,加强基层班组安全文化建设,提高职工自觉抵制“三违”行为和应急处置能力。二是坚持“科技兴煤、科技兴安”战略,结合自身特点研究符合本矿不同区域的抽采达标评判指标和方法,引进先进科学技术装备和工艺,不断完善适合矿井深部开采的防突技术体系。三是矿井应完善有关技术管理制度,完善煤层瓦斯抽采管网的日常管理以及抽采计量工作,规范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工作,科学评判,落实有关技术措施,积极组织实施煤与瓦斯突出监控预警系统建设。四是在突出煤层掘进,应采用远距离落煤作业方式,尽可能减少迎头附近平行作业的工序和平行作业人员数量。严禁超出防突措施允许控制范围掘进作业。

5.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安委会明确的国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各负其责,加强对国有煤矿企业监管监察,真正形成“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

丰城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9.30”重大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组

201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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