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龙煤集团鹤岗矿业公司兴安煤矿
“5·20”较大二氧化碳窒息事故案例
2024年5月20日,黑龙江省龙煤集团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兴安煤矿(以下简称兴安煤矿)发生较大二氧化碳窒息事故,造成5人遇难、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58.87万元。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兴安煤矿为国有企业,隶属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鹤岗矿业公司),核定生产能力270万吨/年,主要开采煤层为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
事故地点位于南18层2-4区二段底板层回撤工作面闭前轨道巷,该工作面在回采过程中出现少量一氧化碳,2024年3月27日,回采结束后开始回撤。5月17日,该工作面一氧化碳浓度快速上升,并出现乙烯。5月18日,该矿施工密闭墙封闭该工作面,利用轨道巷内原注浆管路向密闭墙内灌注液态二氧化碳,治理自然发火。事故发生时,正在同时进行灌注液态二氧化碳和密闭墙喷浆作业。
二、事故直接原因
兴安煤矿在处置回撤工作面采空区自然发火隐患过程中,违规使用注浆管路灌注液态二氧化碳,管路连接密封橡胶垫片低温脆化、破损,液态二氧化碳泄漏产生高浓度二氧化碳气体,导致回撤工作面闭前轨道巷内作业人员窒息伤亡。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兴安煤矿。一是综合防灭火措施落实不到位,工作面未按规定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回撤期间违规撤除一氧化碳传感器,未按规定对工作面及两巷注阻化剂。二是回撤工作面未进行风险辨识,违规使用注浆管路灌注液态二氧化碳,且违规与密闭墙喷浆同时施工作业。三是工作面封闭后未按规定安设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检查巷道内气体情况。四是回撤工作面出现自然发火征兆后,未按规定报告;迟报事故。
(二)鹤岗矿业公司。对兴安煤矿使用二氧化碳治理自然发火隐患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认识不足,同意兴安煤矿违规使用原注浆管路灌注液态二氧化碳与密闭墙喷浆同时施工作业;未发现兴安煤矿回撤工作面回撤期间综合防灭火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三)龙煤集团。安全检查不认真,4月23日现场对兴安煤矿回撤工作面检查时,未发现违规撤除一氧化碳传感器的问题;未深刻吸取龙煤集团双鸭山矿业公司双阳煤矿“11·28”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未有效督促所属煤矿及时上报事故。
四、调查处理情况
对23名相关责任人员提出追责问责建议。其中,对兴安煤矿矿长、党委书记、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通风副矿长、通风区区长等12人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行政罚款、吊销相关资格等处理处罚,矿长自受撤职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鹤岗矿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安全副总工程师、通风技术部副部长等9人分别给予组织处理或政务处分。对龙煤集团安监局监察一处处长、副处长分别给予组织处理和政务处分。
对兴安煤矿处185万元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鹤岗矿业公司向龙煤集团作出深刻检查;责令龙煤集团向黑龙江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