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6-10-20 19:45 来源:机关党委(人事司)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开展

2026年度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矿安综〔2026〕28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单位:

为根据《矿山安全监察系统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矿安〔2023〕57号)规定,现就开展2026年度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按照规定,参评人员为矿山安全监察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以及系统外单位委托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评审职称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含参公事业单位人员)不参加职称评审,系统内需按专业申报的职称可委托外单位评审。

二、申报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即可申报相应级别职称,按要求提交职称评审申报材料并报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

(二)单位审核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结合申报人的道德品质、学历和履职年限、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等方面表现,对申报人员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须在单位内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报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以下简称省级局)复核。

(三)省级局推荐

省级局人事部门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复核,提出推荐意见,并汇总所属单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信息及材料,报国家局参评。

(四)外单位委托评审

系统外单位委托国家局评审职称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委、中央企业总部等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与国家局机关党委(人事司)协商同意,开具委托评审函并将材料报送国家局机关党委(人事司)审核后代为组织评审。社团组织委托国家局评审参照中央企业执行。

(五)答辩评审

国家局机关党委(人事司)组织评审会议,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申报人根据所申报职称的任职资格条件,结合任现专业技术职称以来的工作业绩、代表性成果等内容进行答辩。

三、其他要求

(一)请各省级局以及委托国家局职称评审的单位严格按照《矿山安全监察系统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矿安〔2023〕57号)要求,组织做好申报、初审、复核和推荐工作。需填报的相关表格和申报材料要求,可在应急管理部研究中心网站首页“通知公告”中“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6年度职称评审表格下载”页面内下载(http://www.ccsr.cn)。请于2026年10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报送应急管理部研究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苏宸,010-64463957。

电子邮箱:gjjzcps@163.com。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九区甲四号安信大厦(邮编:100013)。

(二)各单位在开展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工作时,咨询有关政策请与国家局机关党委(人事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4463107)。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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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绪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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