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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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故隐患界定的咨询

2025-12-27

    网名:*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650*
    邮箱:son*
    电话:135*
    通讯地址:新疆*


    咨询:按照《应急管理部 国家矿山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30号)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煤矿月度原煤产量不能超过生产能力的10%的要求。煤矿将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作为部分月度生产计划的上限,但年度生产计划和年度实际产量均未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且“三量”可采期符合规定。请问该种情形在检查过程中是否能定性为隐患?

    回复:根据《应急管理部 国家矿山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应急〔2021〕3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您所述情况不应定性为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