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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矿安全规程》中煤矿 开采深度问题

202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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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第86条规定:“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m,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m……”。 “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m”中1000m如何定义?是以井口标高算起?还是以地表钻孔深度至见煤点计算?或是以岩石侵蚀基准面计算?盼回复!

    回复:《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十六条所称的开采深度是指主井井口的标高与开采最低标高之间的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