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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 第1部分:总则》(KAT 22.1-2024)5.6规定,对于已经开展物化探、钻探、三维扫描等工程,并且经过评估,搜集的相关资料完整、可靠的,是否可以直接编制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不需要再开展现场探查、测试与试验等。
谢谢。
2025-11-03
回复:
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应在资料分析和现场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评估具有实际工程量支撑的实测资料以及收集到的隐蔽致灾因素其他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若相关资料完整可靠且已有实际工程量支撑,则可编制相应部分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内容;否则应继续开展现场探查、测试与试验等工作,进一步查明隐蔽致灾因素。
2025-11-06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基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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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矿山局[2022】4号文,规定露天矿山要配备采矿、地质、机电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一名。今年的矿安综[2025]12号文,规定非煤露天矿山五科职能部门不一定是5个。
请问:1. 现在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的专业技术人员需要配备几人?
2. 专业技术人员需要什么学历、专业、工作年限等条件要求?
3. 注册安全工程师可以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吗?需要中级还是初级?
2025-10-20
回复: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和《关于明确矿山“五职”矿长和“五科”相关人员范围及相关要求的通知》(矿安综〔2025〕12号)两个文件要求不冲突,矿安〔2022〕4号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矿安综〔2025〕12号是对部门设置及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要求。
《关于明确矿山“五职”矿长和“五科”相关人员范围及相关要求的通知》未对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技术人员的专业、学历和从业经历进行要求。
2025-11-03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基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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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煤矿一个采煤工由采一队调整到采二队,需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吗?如需,进行多少学时培训?请帮忙说一下《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七条中对井下员工“工作岗位调整”的定义,岗位未变区队变动是不是不属于工作岗位调整,可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呢?
2025-10-13
回复:
在同一煤矿岗位未变、区队变动不属于工作岗位调整,无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025-11-03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基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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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按照《矿山五职矿长和五科相关人员范围及相关要求》,职能部门可以不是5个,例如设立3个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负责人为主体专业且有五年以上经历。按照地下矿山领导带班规定,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可以带班,请问我职能部门负责人是否属于领导班子成员?不属于的话职能部门负责人兼职副总工参与领导带班是否可行?专职技术人员不可兼职副总工,也不属于领导班子么?请问领导班子成员的范围?
2025-10-13
回复: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的矿山企业领导,是指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职能部门负责人不属于领导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可以参与带班。
2025-11-03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基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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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工煤矿备用工作面,已经贯通还没有扩刷安装,上下顺槽及切眼可以同时作业,作业人数有限制吗?有明确规定吗?
2025-10-11
回复:
此情形需执行采煤工作面40人限员规定。
2025-11-03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基础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