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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第十七条 矿山企业应当每季度至少对自救器进行一次检验,不具备检验能力的矿山企业可委托自救器生产厂家或具备检验能力的第三方开展相关工作。
怎么判断矿山企业是否具备检验能力?有没有明确的条件进行判断?
检验能力指的是检验资质还是用于检验工作开展的设备配置和人员能力?
2025-11-14
回复: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矿用自救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矿安〔2025〕2号)(简称《规定》)第十七条的要求,矿山企业应当每季度至少对自救器进行一次检验,不具备检验能力的矿山企业可委托自救器生产厂家或具备检验能力的第三方开展相关工作。
“具备检验能力”指的是具备符合《煤矿用自救器》(GB 24502-2023)“7.3.1 使用方自检”的能力,包括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能力,能够独立完成《规定》第十七条中第1条到第4条的检验项目。
2025-11-18
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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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尊敬的国家局领导:
现就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频繁重编的问题向您咨询。无论何种检查,报告均会被指出需整改问题,即便山西焦煤、中煤集团等大型国企刚刚组织评审批复的报告,也未例外。
此情况究竟是煤矿企业业务水平不足,还是检查人员业务能力、思想认识及对规范标准的理解存在差异所致?恳请领导给予指示,或由国家局、地方政府部门牵头组织评审、一锤定音,避免报告反复重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2025-11-07
回复:
矿山应按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要求,综合各类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成果,编制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并按要求组织审查。检查人员应按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及相关规定开展检查,检查中依法依规提出的问题,矿山应按要求整改。
2025-11-12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基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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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应急管理出版社出版)和《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应急管理出版社出版)与《规程》具有同等效力吗?
2025-10-28
回复:
您的留言收悉,现回复如下。《〈煤矿安全规程〉解读》为专家解读,不具有法律效力。《〈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编写,属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对《煤矿安全规程》做出的有效解释。
2025-11-03
法规科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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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煤矿用QBZ型启动器原来使用的JDB保护器属于淘汰设备,现在更换PIR智能保护器。这样开关的内部发生变化,产品的安全标志证书是否就已经失效了。因为更换开关的内部元器件,可能会改变一些电气爬电距离。
那么更换保护器后,怎么能杜绝此类问题。
2025-10-29
回复:
按照目前的安全标志管理要求,保护器属于电磁起动器的C类安全标志受控零(元)部件,如更换保护器的规格型号或生产单位,电磁起动器需履行安全标志证书的变更流程,并进行必要的变更审查和检验,合格后换发新安全标志证书,方可进行销售和使用。
2025-11-03
法规科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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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我们单位是矿山施工承包单位所属项目部,项目部负责人、管理人员配置是执行《关于明确矿山“五职”矿长和“五科”相关人员范围及相关要求的通知》文件,还是执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
见>的通知》第(十九)条规定、《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
谢谢。
2025-10-15
回复:
《关于明确矿山“五职”矿长和“五科”相关人员范围及相关要求的通知》是对《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规定的“五职”矿长和“五科”相关人员学历和从业经历的解读,与《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不冲突。
2025-10-20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基础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