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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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5-12-24 关于事故隐患界定的咨询

    咨询: 按照《应急管理部 国家矿山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30号)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煤矿月度原煤产量不能超过生产能力的10%的要求。煤矿将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作为部分月度生产计划的上限,但年度生产计划和年度实际产量均未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且“三量”可采期符合规定。请问该种情形在检查过程中是否能定性为隐患? 2025-12-24

    回复: 根据《应急管理部 国家矿山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应急〔2021〕3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您所述情况不应定性为隐患。 2025-12-27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基础司
  2. 2025-11-20 关于露天非煤矿山相关问题咨询

    咨询: 本企业涉及石灰石开采露天矿山,矿山上矿石开采后使用溜井平硐系统输送至山下转运站。请问平硐内设备如破碎机、皮带机、通风机等是否必须具有矿安标志。参照哪些具体规范执行。 2025-11-20

    回复: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矿安〔2022〕123号)明确规定,凡列入“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非煤地下矿山矿用产品目录”的矿用产品,均须取得安全标志。非煤露天矿山的地下工程属于地下作业场景,其地下工程所使用的相关矿用产品(如通风设备、带式输送机等),应参照“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非煤地下矿山矿用产品目录”要求,取得安全标志。 2025-11-25 法规科技司
  3. 2025-12-22 咨询煤矿安全生产条例释义法律效力问题

    咨询: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编,应急管理出版社出版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释义,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可以作为执法的依据。 2025-12-22

    回复: 您的留言收悉,现回复如下。《<煤矿安全生产条例>释义》主要是对条文的解释和说明,用于阐明立法原意和条文内涵,是理解条文内容的重要参考,也是执法实践的重要指导,但是不能直接作为执法的依据。 2025-12-26 法规科技司
  4. 2025-12-12 关于矿山各类型文件查询下载的建议

    咨询: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下发的各类公开性(如对矿山的指导性文件,矿安类文件),比较散乱查询起来比较困难,如果不知道文件全称或矿山相关部门宣传不到位根本不知道文件名称,查询起来就相当困难。导致有的矿山以不知道不清楚为由,胡乱的应付监管部门,或托时间整改,根据信息差压榨员工的情况。建议相关部门把下发的各类型文件在官网设置一个文件下载专栏,根据地区分类例出方便下载查询。 2025-12-12

    回复: 感谢您对矿山安全工作的关心和关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开”栏目是社会主公众获取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主动公开事项的方式之一,相关内容可在此查询、浏览、下载。同时,可以通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府网站的“服务互动”栏目,进入“矿山安全标准服务平台”,在该平台的“标准公开”栏目查询、浏览、下载有关内容。 2025-12-18 综合司
  5. 2025-12-09 请问在安标有效期内购买的矿安设备,安标证书超过有效期后,已购买的矿安设备还可以继续使用吗?

    咨询: 购买的矿安设备安标证有效期是5年,我购买设备的时间是在这个安标证有效期内,现在安标证已过期,厂家没有续期,但是我的矿安设备是不是就不能用了?如果不能用了,那么我们矿山企业购买矿安设备使用成本将极大增加,一台设备最多只能用5年,有可能还只能用1-2年都不到。请问有无具体执行法规文件? 2025-12-09

    回复: 安全标志有效期是指矿用产品生产企业可以生产纳入矿用产品目录管理的矿用产品的有效期限。 矿山企业采购、投入使用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时,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为有效,且严格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定期检测检验合格的,可继续使用。 2025-12-11 法规科技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