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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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5-08-20 煤矿复产复工

    咨询: 我是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应急管理局分管煤矿安全的副局长,我咨询一下,煤矿(改扩建)开工建设,我们应急局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开展了开工前的验收工作,并报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批复煤矿开工建设,但有关人员说我们的做法是乱设行政许可,请问我们的做法正确吗? 2025-08-20

    回复: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9〕4号)文件的适用范围为“我国境内所有合法生产、建设煤矿的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根据上述规定,您咨询的煤矿(改扩建)开工建设不适用于该《办法》。 2025-08-28 安全基础司
  2. 2025-07-09 关于矿山五职矿长方面的问题

    咨询: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下发了《矿山 “五职” 矿长和“五科” 相关人 员范围及相关要求》,明确要求五职矿长必须为矿山主体专业,请问: 1.矿山主体专业具体指哪些专业? 2.除矿长外,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的任职条件有没有具体专业要求? 请予指导,谢谢! 2025-07-09

    回复: 1.矿山主体专业是指采矿、机电、运输、通风、安全、地质、测量、矿建(井建)等与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专业。 2.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需有矿山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只要是主体专业即可,对具体专业没有要求。 2025-07-30 安全基础司
  3. 2025-08-20 于地下矿山基建过程中未同步建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问题的咨询

    咨询: 新建地下矿山,目前处于基建期,是否需要同步建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 2025-08-20

    回复: 根据《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的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在基建过程中应当同步建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 2025-08-22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司
  4. 2025-05-12 关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问题咨询

    咨询: 我单位下属有一露天煤矿,该煤矿配套有地面筛分厂,该长距离采坑边缘约800米,企业认为应按煤矿地面设施(主扇风机、压风机、制氮车间、配电所)请问该管理厂管理,不需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不适用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矿安〔2022〕123号)中煤矿矿用产品目录要求,是否合规,请局领导给与政策解答。 2025-05-12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应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该地面筛分厂配套设备不属于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无需取得安全标志。 2025-05-16 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
  5. 2025-02-05 关于《《矿用自救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自救器和氢氧化钙检测的问题

    咨询: 领导好,自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下发该通知后,我们对通知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学习,现有3个问题需要进行咨询。一是第十七条关于自救器检测,里面提到的压缩氧自救器检查的时候是否必须打开自救盖进行检查里面的橡胶件,打开后自救器铅封被破坏,自救器是否报废?二是企业下井人员需要拍摄自救器盲戴30秒视频,这些使用过的自救器,没有铅封装置,是否报废?三是关于二氧化碳吸收剂检测,是检测库房存放的还是自救器里面的吸收剂。 2025-02-05

    回复: 根据《矿用自救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七条规定。一、矿山企业应当每季度对自救器进行的检验项目包括“自救器外观检查、化学氧自救器外壳橡胶保护件检查和压缩氧自救器二氧化碳吸收剂更换情况检查”“化学氧自救器外壳气密性检查”“压缩氧自救器氧气瓶压力检查”“对用于更换的二氧化碳吸收剂进行化验”4项,其中不包括压缩氧自救器内部橡胶件检查。二、每季度检查中发现存在自救器开启、封印条断裂等情况的自救器,应一律报废。用于30秒盲戴考核或演示的自救器,在考核或演示过程中需要被开启使用,按规定应该进行报废处理,以确保投入使用的自救器均符合安全标准,避免在实际紧急情况下出现安全隐患。为了减少自救器的损耗,可在训练和演示时使用与实际使用操作过程完全一致的演示教具或者练习用自救器。三、每季度检查需要“对用于更换的二氧化碳吸收剂进行化验”,所以检测的对象应是库房存放的、准备用于更换的二氧化碳吸收剂。 2025-02-12 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