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咨询:
1.《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灭火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矿地质工作细则》这5个细则是以通知的形式发布的,司法部门在案卷评查中提出这5个细则为规范性文件,非部门规章不得用于行政处罚,请问此5细则是否为应急部部门规章?如果是我们如何向司法部门解释,司法部门说部门规章以令的形式发布,而非通知发布。
2.如果5细则是规范性文件,关于违反5细则的隐患如何进行处理?
2025-09-04
回复:
《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灭火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矿地质工作细则》等5个细则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应急部部门规章。
上述5个细则虽然属于规范性文件,但这些细则多为技术性规范,违反这5个细则的,由执法人员根据细则的具体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综合判断是否构成事故隐患,如果构成,若企业尚未采取措施消除的,执法人员可以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025-09-10
煤矿安全监察司
-
咨询:
独立的选矿厂是否适用非金属矿山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25-09-24
回复: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适用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尾矿库,不适用于选矿厂。
2025-09-24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司
-
咨询: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井工煤矿企业的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这里指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都包括哪些人员?包括煤矿的总会计师、销售副矿长、销售科长、财务部长、办公室主任吗?
2025-09-15
回复:
您的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煤矿企业的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带班下井主要目的是加强对采煤、掘进、通风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制止违章违纪行为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规定,井工煤矿带班下井的人员范围,既包括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等矿领导,也包括与现场作业关系紧密的其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
2025-09-19
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
-
咨询:
初级、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采取考试方式评价,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大概多久能制定新的评价办法呢?还是说以后都是以评代考?
2025-09-02
回复:
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属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管理范围,建议咨询应急管理部相关司局。
2025-09-02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基础司
-
咨询:
我是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应急管理局分管煤矿安全的副局长,我咨询一下,煤矿(改扩建)开工建设,我们应急局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开展了开工前的验收工作,并报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批复煤矿开工建设,但有关人员说我们的做法是乱设行政许可,请问我们的做法正确吗?
2025-08-20
回复: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9〕4号)文件的适用范围为“我国境内所有合法生产、建设煤矿的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根据上述规定,您咨询的煤矿(改扩建)开工建设不适用于该《办法》。
2025-08-28
安全基础司